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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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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4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在特殊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应,确保我盟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情况下引起粮食市场剧烈波动或预警报告的各类情况。
  第三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地方粮食安全全面负责。当本地出现粮食紧急状况时,各地必须立足本地市场,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保应急供应。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预案要求,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三)服从和干预原则。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服从应急。特殊情况下,经自治区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临时实行限价、限量、定点等供应办法。
  (四)依法行政原则。粮食应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五)重点保供原则。应急情况下,粮食供应重点是军粮供应、灾民以及指挥部确定的供应对象等。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一)警戒状态。粮食价格1至2天内涨幅在20%以上或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个别地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出现非正常购粮现象。
  (二)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4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30%以上或市场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30%,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消费者争购粮食,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三)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周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50%以上或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10%,后续货源不足,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消费者抢购粮食,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100%以上,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短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行署成立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行署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粮食、经委、财政、交通、民政、农牧业、工商物价、卫生、质监、审计、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的形势,分析判断粮食供应状态,提请行署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盟委、行署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根据需要,向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请示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分析粮食供应状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供应计划、措施等建议。
  (二)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召集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草拟有关文件、综合情况、报告和发送有关情况信息。
  (四)总结预案实施工作,向指挥部提出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 粮食局负责实施粮情的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盟社会粮食库存情况及全区、全国有关粮食市场情况,分析、预测全盟粮食供求状况、价格趋势,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和销售,负责建立落实全社会的粮食经营监测网络,掌握全社会粮食经营库存品种、数量、组织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二)经委、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需要。
  (三)民政部门负责收集和掌握社会弱势群体情况,确定救济对象,落实救济安排,并组织救济款粮的发放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输调度工作,保证应急粮食调运的需要。
 (五)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负责加强对市场粮价监测,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协调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案件和社会骚乱。
  (七)卫生、质监部门负责监测生产、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上报监测结果,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或陈化粮流入市场。
  (八)〖JP3〗农牧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九)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和落实应急资金,保证实施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补贴开支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销贷款。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预案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和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按照全盟的统一部署,共同完成紧急供应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建立粮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做好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一)建立粮源生产基地并和就近主要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粮源供给。
  (二)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规定,落实盟级地方储备粮,确定一定数量的盟级储备,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盟级储备要摆布在铁路、交通运输比较方便、使用方便和人口比较集中的重要城镇。
  (三)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在全盟范围内安排和落实符合粮食加工要求、有一定规模的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条件下的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指定企业加工指定品种,限价批发销售。
  (四)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全盟情况,在全盟范围内安排和落实应急条件下的粮食供应网点。应急供应时,供应网点要向全社会公布,实行限价销售,并要延长营业时间直至全天24小时营业。
 (五)建立粮食应急供应储运体系。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确定太旗、白旗、锡市、东乌旗、西乌旗、赛汗国储库、桑根达来区储库为全盟应急供应储运点和调运中转点。
  第十一条 应急供应粮源及动用顺序
  按照有粮应急、畅通应急、顺利应急的要求,市场波动时,全盟要按照本地区突发事件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供应预案,首先立足本地的粮食资源实际,主动掌握和控制必要粮源,保障本地市场供应。
  (一)市场流动粮源。在一般突发情况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在本地粮食供应首先由市场流动粮源完成。
  (二)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当市场流动粮源趋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后,应积极组织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增加库存粮食本地销售量,增大本地市场投放量,平抑市场波动,满足市场需求。
  (三)盟级储备粮。在本地粮食供应紧张、国有粮食企业周转库存量较少的情况下,经行署批准,并报自治区备案,动用盟级储备,重点保障本地重点对象的口粮供应。
  (四)自治区级储备粮。当本地粮源紧张、盟级储备不能保障当地口粮供应的紧张情况下,由行署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自治区级储备。
  (五)中央储备粮。当市场波动激烈,本地粮源紧张外购困难的特急情况下,行署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再由自治区请示中央批准后就近调用中央储备粮。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粮食市场的监控。启动应急信息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密切注视市场粮价、销量和库存的情况,掌握全盟粮食库存实物和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商物价、卫生、质监、粮食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粮食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粮食投放量。启动应急加工、销售网络,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个体私营大的批发商的粮源),并安排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指定的产品,通过指定的应急销售网点销售。
  (二)积极组织筹措粮源,做好粮食调运。落实本地区粮食调运计划并负责组织本地区有资质的粮食企业和较大的规模的粮食经营户采购、加工粮食。
  (三)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由工商物价会同财政、粮食等部门研究提出市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四)做好动用盟级储备粮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加强正面宣传报道,维持社会秩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采取敞开定点供应办法,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二)加快自救,尽快恢复粮食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各农业旗县区政府和财政、农业、水利以及农资等部门,要尽快组织和恢复全盟粮食生产能力,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民政部门要确定救济对象,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四)向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
  第十五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制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点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粮食局确定居民定点定量供应的范围、品种和标准,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特别必要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中止所有粮食交易,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临时特别管制措施,强制性控制一切社会粮源,统一分配供应。暂停一切粮食外销,采取冻结库存、有偿征用、借用等办法,对所有粮源进行统一调度,依法对社会粮食加工、运输、销售网点设施采取无条件有偿征用、租借用等措施。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盟粮食局根据全盟粮油市场日常监测,定期通报情况,发现市场波动异常,及时上报行署。当出现市场供应紧张时,根据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报请行署批准,启动本预案。同时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并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 在市场粮油供应紧张时期,全盟粮油市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上报实行日报告制度,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粮油市场实地调查,准确掌握粮油供应、价格、库存等动态情况,随时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按本预案第四条所述,决定是否进入紧急或特急状态,并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请求后,立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迅速实施应急行动。
第十九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本预案启动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预案第九条规定的本部门职责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应急措施。同时指挥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和应急措施落实工作的检查工作。

第六章 应急供应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实施中和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动用和调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过程中的各项开支及时组织开展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能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粮食加工、各类经营主体因实行特别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行署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盟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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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7〕第 4 号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七年十月八日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条幅等为载体和在机动车辆上设置的广告(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门店牌匾)。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
(一)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安全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置;
(二)应当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
(三)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
(四)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常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应当按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灯光。
第五条 下列区域及位置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风貌建筑保护区、风貌建筑及保护性、标志性建筑;
(四)异型楼顶或坡屋顶;
(五)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
(六)沿街商铺门窗;
(七)各类涵洞内、桥梁下。
第六条 下列区域限制设置户外广告:
(一)外环线以内区域大型占地广告;
(二)中心城区广场、绿地及周边三十米范围内各类广告;
(三)中心城区主干道路两侧绿地及隔离带内占地经营性广告
(四)中心城区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
第七条 凡在中心城区、繁华区、商业街、风貌保护区及风貌建筑物、保护性建筑物设置牌匾的或利用大型商业设施、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LED等新型材质,制作平面造型或内光源灯箱在墙体镶嵌,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立面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
仿古建筑可采用木质书法牌匾并加配灯光。
第八条 大型单柱式户外广告塔必须按规划、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间隔不小于五百米,单面面积统一为十八米乘六米。
第九条 利用公交站牌、路名牌、电话亭、报亭、报栏等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内光源户外广告灯箱的,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统一材质,间隔不小于五十米。
第十条 利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总高度控制在四米以下,下部做一至二米的实墙基础且顶部设置照明灯具,单个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十五米,广告牌之间相邻部位应做装饰。
第十一条 利用平顶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与建筑物融为一体,整体垂直拔高,广告自身结构不得外露,并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
(一)六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二点五米;
(二)六米以上十二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四米;
(三)十二米以上十八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六米;
(四)十八米以上二十四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八米;
(五)二十四米以上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一般应采用霓虹灯。
重点街道外光源看板广告要对灯具进行隐蔽装饰。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通风道并对其进行装饰。
第十二条 指示牌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使用规范字体。对非市政交通设施指示牌,应统一设置集成式指示牌。
第十三条 利用实物造型和雕塑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艺术性,不得偏重于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利用机动车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车身两侧,不能遮挡车窗,并符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利用照明电杆或电力杆等电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条道路只准在一种电杆上设置广告,每根电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广告;
(二)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应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灯箱广告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三米,面积不得大于两平方米;
(四)便道灯箱式广告,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五平方米,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一米;
(五)灯箱装灯功率每平方米不得低于一百二十瓦。
第十六条 用于营造气氛,短期设置布质标语、张贴画、气球、飞艇、充气类造型等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和时限内设置。
第十七条 以工商部门注册或上级部门下达单位名称设置门店牌匾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大型营业场所可加设一块竖式霓虹灯牌匾。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
(二)写字楼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三)牌匾设置位置应在门楣上方,楼房牌匾上部应与二楼窗台下沿平齐,平房牌匾高度不超过一点六米。除特殊规定外,牌匾均为贴墙式平面布置,长度与门面长度一致,厚度不超过零点二米。
(四)相邻两户牌匾设置应当无间隙,并在同一平面,外观平齐,底边封口
(五)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识、牌匾,应按照本规范设置,必要时可参照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二至五年,期限届满后应当拆除。
(一)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五年;小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三年;
(二)建筑物顶部及墙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三年;
(三)各种异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两年。
施工工地围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与施工期限相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三天。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城建总局关于颁发《市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城建总局


国家城建总局关于颁发《市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0月5日,国家城建总局

现将《市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城市以及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附:市政工程机械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市政工程建设的机械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使机械设备能充分发挥效能,更好地为市政工程建设服务,必须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
各级市政工程管理单位和企业,要由主要领导负责,切实抓好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要贯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搞好基层管理和基础资料,练好基本功,不断提高机械设备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实行定额管理,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有奖有惩,奖惩分明;要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机械利用率;要改革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机械管理和维修体制。
要加强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掌握现代化技术,以适应四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管 理
(一)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要面向生产,管用结合。对机械设备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大型集中、中小型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各大、中城市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机械施工公司(站)或机械施工队,对主要的机械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各大、中城市市政工程局(城建局)和公司(处、厂)、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配备技术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施工队要有专职管理员,班组设兼职管理员,做到层层有人负责。各级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不能随意变动,人员要相对稳定。
(三)各级领导都要把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有懂业务的领导同志负责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业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
各级领导对机械管理工作要做到有年、季、月综合指标的布置检查,有机械完好率的定期分析、有经济效果的考核研究。要有要求、有布置、有检查,做到基本状况清楚,问题解决及时。
(四)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参照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以及执行各项规程、规范、标准等的具体制度。
2.认真开展红旗设备竞赛等活动。
3.参与施工机械化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参与施工组织设计的会审。组织制定机械设备配套计划。
4.编制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计划,督促贯彻保养规程。指导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保证机械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负责机械设备的申请、分配、调拨、改造改型、报废和机械配件的申请、分配工作。
6.掌握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健全各项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填报有关的统计报表。
7.建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原机技术文件、交接登记表、运转记录、维修记录、事故分析、技术改造等资料。
8.组织学习推广国内外机械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械管理水平。
9.配合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保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都要建立台账、卡片,实行统一编号,主要机械设备要建立履历书和技术档案,档案应随机转移,报废时,应将档案一起报批。
对机械设备,每年应清查一次,要做到账、卡、物三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
(六)开展红旗设备竞赛。红旗设备竞赛要纳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去。各城市每年应在局、公司(厂、处)、工区(车间)等各级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评选红旗设备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红旗设备除应给予一定的标志外,对其操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并把有关先进事迹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红旗设备的标准是:
1.完成任务好,做到优质、高产、安全、低耗。
2.技术状况好,工作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3.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保养好。
4.零部件、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完整齐全。
5.使用、保养、维修记录齐全、准确。
(七)机械设备进行改装和技术改造,必须符合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方案要经过“三结合”小组讨论研究,经主管技术领导批准,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不准乱拆、乱改。要按机械设备的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车辆改装应经监理部门审批。
(八)自制机械设备要持慎重态度,有定型产品的不应自制,无定型产品确需自制的专用机械设备,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设计图纸要经过严格审查。要符合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耐用的原则,并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试用,鉴定合格,方能验收入账,纳入固定资产。
(九)新购置的机械设备,有关技术资料,说明书要齐全完整。进口设备的外文说明书,应及时组织翻译。新机种或新型机械设备要增补相应的有关规程。
(十)对需较长的时间(3个月以上)停用的设备,应按规定报上级批准后,予以封存。封存设备一般应保护完好状态入库保存。不能入库者,也要做到上有盖,下有垫,妥善保管。对封存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不能降低原有技术状况。
(十一)机械设备的调拨,要按规定办理交接和资产转移手续。调出单位要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状态,不得拆换原机零、部件。必须将原机附件、配件、随机工具和技术资料(技术档案、履历书等)一并移交。
(十二)购置新设备必须考虑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成龙配套,统一机型、并尽量照顾一机多用等原则。对任意购置质量粗糙、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机械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又无法修复或改造的,应予报废。
1.主要结构、主要部件已经损坏到不堪使用,虽经修理,设备性能也达不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用过大,经济上不合理的。
3.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耗能过大,机质低劣或主要零、部件无法配置,又无改造价值的。
4.因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非标准专用设备,因任务变更,本单位不适用,其他单位也不需要的。
机械设备的报废必须慎重,要经过“三结合”小组鉴定,技术负责人核批,按固定资产审批权限办理报废手续。
正常报废的机械设备,原则上要提足折旧,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凡能利用的材料、零件、部件,应加以充分利用。
(十四)按经济规律办事,建立严格的指标考核制度。各城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在年度开始前向所属公司、工程处等下达年度指标,并检查完成情况。各单位都要把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作为年、季、月生产计划的重要内容,保证全面完成,并注意总结经验。考核指标主要有:
1.机械完好率。
2.机械利用率。
3.机械效率(主要机械年产量、年台班)。
4.机械化程度(综合和分工种)。
5.装备生产率(企业装备净值和完成年工作量的比值)。
6.红旗设备率。
上述指标,反映了机械设备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各级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计划、生产、财务和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管理,认真考核。负责机械设备的管理部门要突出抓好机械完好率、红旗设备率,为充分发挥机械效能创造必要的前堤。

三、使 用
(十五)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防止重用轻管或只用不管。大、中型机械设备要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机长负责制。小型机械设备不宜定人的,实行机组(班组)负责制。主要机械设备的机长要由公司(处、厂)任免,不能轻易调动。
(十六)机长、机组长要由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较高的同志担任,并做到:
1.积极组织本机组人员开展红旗设备竞赛,合理使用机械设备,充分发挥机械设备效能,努力完成各项定额指标。
2.认真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努力钻研技术,并指导全机组人员的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4.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证机械设备的附属装置、随机工具经常整洁、完好、齐全。
5.负责及时准确地填写机械设备履历书和有关的统计报表。
(十七)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
1.积极参加红旗设备竞赛,努力达到红旗设备标准。
2.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准确及时地填写运转记录。
3.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保养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机械正常运转、确保安全生产。对违反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有权拒绝,并应及时报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十八)新工人(或新调换工种的工人)须经技术培训,懂得所操作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掌握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在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中,要广泛实行凭操作证操作的制度。
(十九)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特殊情况下需超负荷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计算资料,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十)多班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并给操作人员一定的机械设备保养时间。
(二十一)新机械设备在投产前,要按说明书和有关技术文件认真进行验收和试运转。
新型机械设备在试运转和使用前,必须将有关技术资料、性能和注意事项向操作人员进行交底,经过必要的训练,待操作人员掌握操作技术后,方能使用。
经过大、中修、改造或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机械设备的试验规定,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
新机械或经大修后的机械,在走合期内应按规定减载、限速和保养。
(二十二)要认真对待机械设备事故。对机械设备事故,要根据“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事故的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有关操作人员、有关领导、有关管理人员等)要作适当处理,对事故隐瞒不报者,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理。
对重大事故,由公司(处、厂)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上级审批;一般事故由公司(处、厂)处理,报主管上级备案。
(二十三)机械设备用的燃料、润滑油料、必须按规定选用,根据季节及时更换。各种油料要保持清洁,使用前需经过沉淀过滤,机械设备上的滤清装置必须完整有效。
机械设备进入冬季施工,必须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严格按照冬季施工规定进行。

四、保养、修理
(二十四)机械设备的保养和修理,必须贯彻“养修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应做到定期保养、计划修理。
各有关部门和人员都不得妨碍机械正常保养、修理工作的进行。
要努力完善对机械设备的检验测试手段,注意积累资料,使检验内容和保修周期有科学根据,防止盲目检修。
(二十五)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建立健全定期、走合、停用、封存、换季等保养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二十六)机械修理应当坚持集中修理的原则。
各城市市政(城建)系统一般应设集中修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大型或主要机械设备的大、中修。
各城市市政(城建)系统中,所有拥有机械设备的单位,要配备适当的修理力量,负责本单位大型机械的保养、小修和中、小型机械设备的修理。
(二十七)机械设备的修理单位,必须坚持“以修理为主”的方向,努力完成维修和配件生产任务,不得任意改变方向。
对机械设备修理单位,上级要给予必要的照顾。既不要片面强调利润指标,又要保证机修单位及其职工的适当利益。
(二十八)机械设备修理单位,必须面向施工,树立为生产服务和质量第一的思想。要设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质量检验人员、健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机械设备修理技术规范、努力提高修理质量,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厂。对修理的机械和生产的配件,要实行包修包换制度。
(二十九)机械设备修理单位,必须不断改革修理工艺,逐步实现劳动组织专业化、操作机具化、检验仪表化,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总成互换等修理方式,缩短停厂时间,保证修理质量,降低修理成本。
修理单位要改进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主动听取用户意见,方便用户,组织流动修理组,逐步扩大现场修理业务。
(三十)对进口设备和新型设备要注意拟定适当的保养、修理周期,制定适当的保、修规范、标准,及时掌握技术性能、构造原理和修理技术。根据规定的修理周期,事先做好配件和修理技术准备工作,做到按时修理。
(三十一)机械设备修理单位,要重视修旧利废工作。在经济技术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修复和利用旧件,不断扩大修旧范围、保证修旧质量。
送修单位要积极支持修旧利废工作,不应拒绝使用合格的修旧件。
(三十二)凡要求大修的机械设备,除特殊原因外,均应在尚可运行的状态下送修。送修单位不得拆换原机机件,并有可靠的运转,修理和保养记录。
修理厂要做好修理记录,即:修理前技术状况鉴定资料、修理中的检修记录,修理后的检验记录。并将修理情况、主要零件的修理规范,详细记入机械履历书和技术档案,随机交给用户。
(三十三)加强配件供应管理。要购管结合、管用结合,防止乱采多购。做到库存适量、供应及时。
购管人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了解配件技术性能和供应渠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奖 惩
(三十四)凡被命名为红旗设备的操作人员,对提高修理质量、压缩停厂时间、节约修理成本作出显著成绩的修理人员,以及在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管理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机械工人是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其奖金应不低于同一单位或同一施工项目其它一线工人的水平。
(三十五)除不可预防的自然灾害以外,因责任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和丢失者,要追究责任。对责任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 则
(三十六)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工程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