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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粮中小麦印度腥黑穗病检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41:46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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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粮中小麦印度腥黑穗病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加强进口粮中小麦印度腥黑穗病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6〕8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最近,根据有关渠道获得的信息,今年3月初美国亚利桑那州(Arizona)发生了小麦印度腥黑穗病(Tilletia indica Mitra,以下简称TIM),带菌种子有可能已流散到了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目前国家局正进一步了解此疫情的具体情况,并和美国动植物检疫局磋商植物检疫证书等问题,要求美方要严格按照中方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声明出口的小麦产自TIM非疫区。

  TIM是严重危害小麦生产的世界性检疫病害,包括中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对此病

有严格的检疫要求。为防止此病害随进口粮食传入,我国禁止TIM疫区的小麦进口,

请各有关口岸局要加强对此病的检疫,特别是要加强对来自美国小麦的检疫,严防此病害传入。为便于工作,随文下发了“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检疫鉴定方法(试行)”,请照此方法进行检疫,发现问题,及时和国家局联系。

  附件: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检疫鉴定方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indica Mitra)检疫鉴定方法(试行)

 

  一、扦取复合样品:

  每船分层次,按品种、等级在各舱扦取复合样品,一般应每1000吨扦取1份复合

样品。

  (1)上层(第一次)检疫:必须在卸货前进行,应根据有关规定或具体情况,

在锚地或进港停泊后实施检疫。

  (2)卸货期间检疫:通常根据卸货进度分层取样,每舱不得少于3次。

  (3)现场检查:分别在各舱各层次按棋盘式随机选点20~30个,每点至少取1000克小麦,用1.7×20mm长孔筛或2.5mm圆孔筛进行筛检,用肉眼或手持放大镜仔

细检查筛下物中有无菌瘿或病粒,并同时检查筛上物,根据需要将筛上挑出物或筛下物装入盛器,带回实验室做进一步检查。

  (4)扦取复合样品:现场检查时,用取样铲分舱分层次棋盘式选点20~30个抽

取复合样品,总重量不少于1500克,带回实验室检查。必要时取样点可增至90个。

  二、制取平均样品:

  将复合样品充分混匀,制成平均样品,从中称取50克做洗涤检查。

  三、症状检查:

  将平均样品倒入灭菌白瓷盘内,仔细检查有无菌瘿和病粒,重点检查小麦种子腹沟两侧有无变色或异常。轻度感病的种子表皮上有微小的隆起疱斑,将种子置于皿内,在冷水中浸泡1小时,疱斑更为明显,再用针刺破常可见黑粉涌出。亦可将种

子用0.2%NaOH溶液浸泡一昼夜,则种子病部呈黑色,而健部呈黄色,区别明显。感病较重的籽粒腹沟侧面表皮下形成黑粉腔,有时延至部分或大部分胚乳,表皮破裂后,露出黑粉。挑取黑粉进行显微镜检查鉴定。

  四、洗涤检查:

  将称取的50克平均样品倒入灭菌三角瓶内,加灭菌水100毫升,再加表面活性剂

(吐温20或其他)1~2滴,加塞后振荡5分钟,立即将悬浮液倒入10~15毫升灭菌离

心管中,以每分钟1500转离心3分钟,完全倾去上清液,重新离心,将所有洗涤悬浮

液离心完毕,在沉淀物中加入席尔氏溶液。视沉淀物多少,定容到1或2毫升,每份样品至少在显微镜下检查5个盖玻片,每片全部检查。

  如发现可疑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冬孢子,应以××个成熟的冬孢子为判定结果的依据,不足××个孢子时增加玻片检查数量,直至所有沉淀悬浮液用毕(具体的孢子数目尚需做进一步的统计分析后定)。

  五、病原菌鉴定方法:

  在1000倍(油镜)下检查成熟冬孢子,进行病原菌形态鉴定和测量。目镜测微尺要精确核校。

  冬孢子球形至近球形,其中一些有尾丝(菌丝残体),暗褐色至黑色,直径24~47μm(平均35.5μm),外孢壁具疣状突起物,向周围形成翼状外缘,不孕细胞

通常泪珠状,淡黄褐色。

  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的冬孢子直径大,颜色深,外孢壁饰纹为疣状突起,与小麦上的多种具网状结构(网眼)的黑粉菌区别明显。

  进行形态学鉴定时,应同时注意小麦印腥病菌与其近似种的区别。稻腥黑粉菌(T.barclayana)是小麦印腥病菌的最主要近似种,可从孢子大小,不孕细胞形状

,外胞壁边缘饰纹等不同来区别。由于稻腥病菌除稻属外,尚有黍属及狼尾草属为其主要寄主,为此应注意检查进口粮中的有关禾草寄主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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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9〕39号


部属(管)各单位: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单位的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已经成为各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复杂,具有工程造价高、建设周期长、专业技术性强、建设过程中调整变化多等特点,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各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全过程审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加强内部监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管理、后评价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控制、事后评价。

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根据项目的审计任务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做好工作安排。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单位要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

五、各单位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建立单位领导组织协调、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内部管理机制,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完善制度和办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中发挥作用。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很快,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逐年上升。企业债券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企业改善融资结构、筹集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行人依法发债、合规运作、履约披露、保障兑付,是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随着发债主体不断增多,加强债券存续期监管,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需要上下配合、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促进发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规范运作程序,及时诚信披露信息,合规使用债券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企业发行债券构成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了发行人及其股东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性文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切实树立责任意识、合规意识、履约意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发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辅导和培训,通过宣传教育及辅导督查,确保企业负责人及其主要股东或管理部门树立明确的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二、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
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事关企业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属于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政府部门或主要股东在做出重组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履行必要的程序。一是重组方案必须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二是应就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应不低于原来评级。三是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四是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企业债券发行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管,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进行资产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发债企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法人财产完整。坚决杜绝平调企业资产资金或干预企业决策,影响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行政行为。发行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提高企业资产质量,通过做实做强,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市场主体。对在债券发行人资产重组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并造成恶劣市场影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完善信息披露
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出具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的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债券交易场所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
除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净资产损失超过10%以上,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申请发行新的债券等重大事项,均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取得债券持有人法定多数同意方可生效,并及时公告。
发行人应加强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媒体、投资者及中介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发行人要及时给予回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对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要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将暂停受理其新的发债申请。
四、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资金托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必须履行监督债券资金流向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我委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本地区发债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五、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
债券发行人要采取措施切实充实偿债资金专户。抵押资产监管人必须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抵押资产状况实施监管。主承销商应于企业财务报表发布同时,发布该企业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年度分析报告。地方发改委应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当地债券发行人偿还本息前6个月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
六、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加大中介机构责任。对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关义务但不作为的,取消其从事企业债券市场服务的相关资格。加强主承销商的机构责任,主承销商应该建立承销债券的信息档案,在债券存续期中勤勉尽责。凡因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债券工作出现缺失的,将追究相关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