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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20:51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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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教育部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82年1月11日,教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是整个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财经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学校各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都直接关系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关系到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设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活。为了建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学校财务工作在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材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勤俭办学方针,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妥善地、科学地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学校财经管理水平,努力为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资财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调查研究、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
第四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手续清楚、分工协作、各尽其责。
第五条 部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并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暂时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必须责成一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的职权。
第六条 部属高等学校必须接受所在省、市高教(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七条 部属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会工作。学校其他业务部门和单位(含附属单位,下同),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财会人员和设置的财会机构,在财会业务上受学校财务处(室)统一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会主管人员,应当由符合干部选配条件,并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业务水平的人担任。财务处长或财务室主任由学校报请教育部批准任免;副处长或副主任由学校任命,并报教育部备案。对他们的调动,必须事先商得教育部的同意。学校财务处(室)及其他业务部门和单位的一般财会人员的配备、调入、调离、定级、定职等,均应事先商得学校总会计师的同意。
第九条 部属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全校各项财会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教育部过去的规定和要求,选配财会人员,充实骨干力量。要重视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关心财会人员的生活,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比较稳定的财会干部队伍。
第十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钻研业务,认真执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模范地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十一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者,应当由学校和教育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1.对提高资金、财产、物资的使用效果或防止损失浪费,做出重大贡献者;
2.对高等学校财会管理理论、方法等有创见,促进学校财经科学管理者;
3.坚持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使国家资财免受损失,有显著功绩者;
4.热爱出纳工作,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收支无差错者;
5.其他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重大成就者。

第三章 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计划包括:预算资金收支计划,科技三项费用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学校基金收支计划,代管科研经费收支计划,生产财务计划,其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等。学校编制的各项资金年度财务计划,应当充分体现学校各项工作的任务、范围和方向;学校各项财务年度决算,是学校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基本总结,应当如实地反映学校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部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年度财务计划的编审工作。
(一)根据学校拟定的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教学、科研、生产、后勤等各项计划任务,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在充分挖掘内部人力、物力、财力潜力的基础上,参照上年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各项财务计划(草案),经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审查并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教育部批准执行。在年度已经开始,教育部尚未批准计划之前,学校可以先按有关规定开支标准和上一年的开支水平,分别轻重缓急,安排掌握各项支出。
(二)学校的年度财务计划经教育部审查批准后,学校财务处(室)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和教学、科研、生产、后勤等各项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下达校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并报教育部备案。
(三)编制和安排年度各项财务计划,必须根据不同的资金渠道,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留有后备”的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注重效果。学校的一切财务支出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在各项财力允许的范围以内,不得搞赤字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发生预测不到的重大问题,需要申请追加预算资金时,必须由财务部门认真核算,报经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审查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部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及时地编报年度财务决算:
(一)编报年度决算,要认真总结学校一年中的预算安排、计划执行、平衡收支、财务管理、资金效果等各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系统地整理、分析和积累财会统计的基础资料,为改进和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创造条件。
(二)编报年度决算,必须事先做好以下各项基本工作:
1.学校在年度终了时,应该主动同教育部核对各项拨款、交款数字,对追加追减、划进划出、上交退回的款项要逐项逐笔核对清楚,做到不重不漏。
同时,要主动同开户银行对帐,及时办理签证,并随年度决算报教育部审理。
2.学校在年终前,应当认真清理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各项往来款项,力求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应作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的,要转入本年预算收支帐户,该上交的及时上交,该列报的如实列报,不得长期挂帐或以领代报。
3.学校在年终前,财产物资部门应当对各项财产和库存材料认真进行盘点,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保证有关决算数字的准确。对库存现金也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帐款相符。
(三)编报的年度决算,必须分清资金开支渠道,做到表报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表相符、表表相符。年度决算报表的数字,一律按以下统一规定填报:
1.预算数字及其他财务收入数字,分别按年终清理核对后的年度预算数和实际收入填报。
2.会计数字,按会计有关帐簿产生的数字填报。
3.基本数字,按财务统计和有关部门统计数字填报。
(四)编报年度决算,应当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认真撰写文字说明书。
(五)学校的年度决算,必须经校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签字,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计划和决算表式,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达。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统一表式和规定项目编报,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 部属高等学校对教育部批复学校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执行。

第四章 教育事业费管理
第十七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是国家为学校开展各项工作提供的物质保证。合理地安排和使用教育事业费,是做好学校财务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十八条 教育部对部属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学校应在教育部批准的包干经费范围内,按照下列原则掌握使用:
1.劳动工资:应当根据教育部批准的编制人数,严加控制。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增编加人或变相加人;未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不得雇用临时工。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2.人民助学金:按中央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享受比例控制使用。人民助学金的支出,应当按实列报,不得包干报销。
3.设备购置费:应当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进行全面规划,在加强原有设备维护工作和大力提高设备利用效率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添置和更替。要认真制定设备采购计划,防止错购、重购、多购、积压;鼓励自制代用,修旧复新,协作共用。图书购置应当尽可能减少重本、复本的数量。按国家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内开支的设备费用,不得挤在教育事业费内开支。
4.修缮费:应当本着保护旧有房屋、设施,延长使用年限的原则,分别缓急,分批修缮。对零星基本建设,应当结合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从严掌握,防止朝建夕拆,造成浪费。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挪用教育事业费搞基本建设,扩大基本建设战线。
5.科学研究费:学校结合教学自选的科学研究项目,应该力求同“四化”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所需经费,应该根据财力的可能,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妥善加以安排。
6.教学行政费:按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公务费、业务费定额安排使用,力求节省。
7.外事活动费:派人出国考察、访问和出席国际会议,必须贯彻“少、小、精”的原则,讲究出国效果,节约外汇支出。聘请外籍专家要讲求质量,注重实效。
8.其他各项费用开支:均应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加以掌握。
第十九条 部属高等学校接受其他部门或单位委托举办的进修班、短训班及接收进修人员,应当根据全国统一规定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比例抵冲教育事业费支出。
第二十条 部属高等学校举办或接办附属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教育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教育事业费内开支费用。
第二十一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部门,应当经常督促用款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报销,并随时清理往来款,从严控制经费暂付额度。对应收应付款项要按时催结,做到事完帐结。
第二十二条 部属高等学校收回校办工厂超过规定比例的人员工资、以前年度固定资产变价款、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预算收入,除校办工厂人员工资按规定比例上交教育部外,其余全部留归学校,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使用,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或学校基金收入。

第五章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为学校进行重大科学研究提供的基本物质条件。学校对科技三项费用的安排使用,应当优先保证国家下达的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核拨给部属高等学校的科技三项费用,分为戴帽下达、切块分配、外部划入三部分。学校对戴帽下达和外部划入部分,应当按照指定项目掌管使用;对切块分配部分,可以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加以安排。
第二十五条 部属高等学校为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科学研究任务所耗用的水电、煤气等费用,应由有关项目分担。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添置科研仪器设备,不受单价额度限制。
第二十六条 部属高等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完成以后,学校财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加以清理,年终如实做出决算,不得长期挂帐挂项。已完项目的结余资金,学校可以调剂使用。

第六章 代管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部属高等学校接受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所需的经费和其他必需的物质条件,应当全部由委托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拨给学校的委托任务经费,学校财务部门一律作代管科研经费管理,并按项目掌握使用。
第二十八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部门对代管科研经费应当按其来源单位和项目设立帐户,分别核算。在任务完成以后,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清结,并负责作出决算。学校使用代管科研经费购置的各种设备,全部归学校所有,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记入有关帐户。
第二十九条 部属高等学校可在委托部门(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除外)和单位拨给代管科研经费总额的20%的范围内提取管理费,由学校具体掌握用于抵冲教育事业费及其他有关支出。

第七章 学校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基金,是学校通过自力更生办法筹措财力,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生活条件的主要财源。学校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后勤等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都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发挥优势,面向社会,有组织、有领导地开辟财源,积极组织收入。
第三十一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基金收入,必须是经核算扣除有关费用开支后的纯收入,不得将“毛收入”转作学校基金。
第三十二条 部属高等学校基金的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做到来源正当合理,运用符合政策制度。基金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先收后用、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第三十三条 部属高等学校都要加强对学校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完善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应当认真按照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其他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其他预算外资金包括:特种资金和其他预算外各项暂存、往来资金。其他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必须与预算资金严格划清界线,并按照不同来源和用途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部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把预算外的特种资金收好、管好、用好。
(一)特种资金收入范围如下:
1.由学校自行管理的教职工宿舍租金收入;2.个人使用学校的家具所交纳的租金收入;3.捐赠收入;4.其他可作特种资金管理的收入。
(二)特种资金收入,除捐赠收入外,都应当用于抵顶本项目所必须的支出。有关项目的支出与教育事业经费支出难以划分的,应将其收入全部用于抵冲教育事业经费有关项目的支出。捐赠收入,凡赠方已指定用途的,应按赠方意愿掌握使用;赠方没有指定用途的主要用于改善学校的教学、科研等项工作条件。
特种资金的年终结余,应当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特种资金收入,必须交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的任何经收单位不得截留自用。
(四)特种资金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凡中央或地方有统一规定的,学校应当按照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 部属高等学校预算外其他各种暂存、往来款项,应当单独立帐记录,分别性质、区别对待、及时清理。对于三年以上不能清理落户的呆帐款,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总会计师批准后处理;属于由学校支配的公费医疗费、职工福利费等项公款,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第九章 财产物资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财产物资是货币资金的转化形态。加强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充分挖掘物资潜力,是保证学校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物质基础,也是提高学校财经管理水平和各项资金使用效果的关键。学校的财产物资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健全从财产物资的购入到使用效率的考核等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帐、卡管理制度,做到有物有帐,帐物相符,家底清楚,调用适度。
第三十八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核算,不分资金来源。不论调入、赠入、自制、新建,都要及时计价入帐,以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
学校动用各种资金购入的材料,除少量直接使用的材料外,原则上都应当入库建帐,作为“库存材料”管理。要认真研究和逐步建立库存材料的储备定额和在用材料的备用限额制度,以加速资金周转,防止积压浪费。
第三十九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设备物资供应部门,对外办理订货采购事宜,其采购计划和订货合同等有关文件应当事先送经学校财务部门会签,并报经总会计师和校(院)长批准,以防止发生物资和资金计划脱节现象。订购采购的设备物资到货后,其有关发票应事先送经物资会计人员签章后,再送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事宜。
第四十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办理财产物资的报损、报废、调出、变卖等项事宜,其有关申请单和文件,应当事先送经学校财务部门签证,并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部属高等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分别按《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章 会计凭证和财会档案
第四十二条 部属高等学校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具有合法的凭证和完备的手续。学校的一切财务收入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不包括膳食部门主副食代价券),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和购买。学校收取各种款项,都必须掣给缴款人正式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代替收款凭证。凡经批准,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凭证,必须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启用,并按财务部门的统一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十三条 部属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财会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财务会计资料要妥善保管。财会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逾期需要销毁的财会档案,应按有关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应当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教育部批准的各项计划及有关指示、规定为依据,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违者必究、处理适当。
第四十五条 部属高等学校各级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人员,应当首先把好学校和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检查“关”。财会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对不符合财会制度的事项和超计划支出,有权拒绝受理,并报告学校领导人处理;对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坚决揭发和抵制,并有权越级反映情况,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刁难和阻挠。
第四十六条 部属高等学校都要设立财政监察组(科),配备二至三名的专职监察人员,并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监察人员,实行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对学校内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在财务检查中,发现下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事项,不论什么人,什么单位决定的,都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1.挪用、截留或偷漏应上交国家的税金的;
2.转移资金,化预算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的;
3.挪用流动资金、周转资金和教育事业费搞基本建设的;
4.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收费标准的;
5.私分产品和公共财物,侵占国家资财或挪用库存物资和现金的;
6.滥发奖金和实物的;
7.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和借庆祝活动搞铺张浪费,以及假借工作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的;
8.违反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坐支套取现金的;
9.违反国家市场管理规定,套购专控商品和以物易物的;
10.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11.其他违反国家财经制度和财会制度的。
第四十八条 在财务检查中,发现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应当按照情节轻重,报经领导机关批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1.领导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财务工作极端混乱,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2.伪造帐目,篡改会计数字,弄虚作假的;
3.非法销毁财会档案,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的;
4.用暴力、威胁、恐吓、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或妨害财会人员行使职权的;
5.对揭发、检举、控告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部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校办工厂生产财务的管理,按《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办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82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予废止。
部属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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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4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使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做到优质、适量、均衡、应时,以满足港澳同胞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前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见附件1)。经港澳转口、转运上述鲜活冷冻商品,视同对港澳出口,纳入主动配额管理。
第三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配额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并保证完成,配额不允许买卖或转让。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全面管理港澳鲜活冷冻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工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和发展规划;确定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的范围;负责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的总量制定、分配下达、调整和监督使用;协调解决出口工作中的问题;授权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证书的签发;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和统计;对各地、各有关公司以及驻港澳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第五条 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特办)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鲜活冷冻商品的部分管理工作。依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分月安排出口数量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各地区出口及地区与港澳代理机构之间的经营活动,随时了解市场需求状况,及时研究解决配额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并提出具体建议;会同有关单位调查违章出口,并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放行证;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关于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申请的审核、平衡和上报工作;管理和督促检查地区所分得配额的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运输管理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做好鲜活冷冻商品的货源和基地的规划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向外经贸部和各有关机构上报、沟通本地区的业务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
第七条 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内地鲜活冷冻商品在港澳的统一代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市场销售工作。香港粤海(集团)广南行和澳门南粤(集团)食品水产公司在分别接受华润、南光(集团)公司统一协调的前提下,负责代理广东省出口的鲜活商品。
港澳代理机构负责市场调研和预测、及时向国内有关机构反馈信息,并根据港澳市场需求,对其代理商品的配额安排和调整提出建议。负责监督管理其代理商品范围内的鲜活冷冻商品经港澳转口业务。
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或出口放行证查验放行货物。

第三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九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中的鲜蔬菜、水产品中的活塘鱼及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实行出口放行证管理,其余商品一律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和放行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签证机关依据外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验放。
第十条 获得配额的出口企业,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管理规定,到规定的签证机关领证后,方可出口。
第十一条 活塘鱼和广东省(含广州、深圳)出口的鲜蔬菜,由广东省外经贸委按配额核发出口放行证。鲜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及广东省以外地区出口的鲜蔬菜由广州特办按配额核发出口放行证。

第四章 年度配额的分配和调整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根据港澳市场需求数量、我货供销数量、上年配额安排数量及使用情况,参考港澳代理机构、各外经贸委及广州特办等单位意见后,确定全年配额总量。
第十三条 针对港澳市场容量有限,鲜活冷冻商品易残损、易死亡和腐烂的特点,为确保其出口工作健康发展,配额分配宜集中。原则上主要分配给有鲜活冷冻商品出口实绩的各地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此前提下,外经贸部可接受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外贸公司(简称“有关部属公司”)的申请,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将部分配额适量分配给地方或有关部属公司以拾遗补缺。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属公司的配额数量,按其上年出口实绩、配额执行情况、商品质量、售价和对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的贡献,以及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
第十五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三来一补项目,其配额数量在其项目合同期内原则上维持不变,合同期满后不再安排出口配额。
第十六条 考虑到港澳市场和鲜活冷冻商品的特殊性,为避免因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变化而引起配额和市场需求相脱节,影响对港澳的稳定供应,外经贸部除下达年度配额外,分别在每年4月、7月和10月再作集中调整或追加。对经港澳转口、转运的鲜活冷冻商品的配额,原则上也按上述时间视情作调整和追加。
第十七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有关部属公司按本办法附件2的要求,在每年的3月底、6月底和9月底分别将配额的调整或追加申请上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第十八条 对某些季节性强的商品,或者在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突发性重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批准调整配额数量。

第五章 月度配额的安排和调整
第十九条 月底配额按外经贸部下达的各地、各有关部属公司,配额总量并结合港澳市场的实际需求等情况,由广州特办均衡安排。
第二十条 由于市场、货源和运输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月度配额进行调整时,由广州特办在有关地方和部属公司各自的年度配额内进行调整,调整实行“前落空后不补,前超后扣”的原则,不得跨地区跨部属公司调剂。
第二十一条 月度配额的调整通知下达至有关地方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部属公司并及时报部备案。各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按配额调整通知的要求,调整本地区有该项商品配额的公司的出口配额,确保对港澳地区的稳定供应。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含广州、深圳)出口的活塘鱼和鲜蔬菜的月度配额和月度配额的调整,由广东省外经贸委参照上述原则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外经贸部。

第六章 经港澳转口、转运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港澳转口、转运鲜活冷冻商品,由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公司提出申请(附企业出口合同),报外经贸部审批。企业凭批准的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由广州特办具体安排并检查出口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经港澳转口、转运的鲜活冷冻商品须接受港澳代理机构〔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监管。转口、转运的商品运抵港澳后,出口企业应立即通知港澳代理机构,转运时由港澳代理机构派人监装。转口、转运的二程船运提单副本须交港澳代理机构转广州特办核销。
广东省(含广州市、深圳市)活塘鱼和鲜蔬菜经港澳转口、转运,由广东省外经贸委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签发出口放行证,广东省驻港澳的代理机构〔香港粤海(集团)广南行和澳门南粤(集团)食品水产公司〕按上述原则规定负责监管。

第七章 配额执行情况的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的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管理和协调工作,对配额执行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报外经贸部,同时抄送广州特办。
第二十六条 驻港澳代理机构须于每月下旬,将第三月的分品种的配额安排建议数报广州特办,同时抄报外经贸部。
第二十七条 驻港澳代理机构须于每月上旬将上月有关商品的到货和销售情况,包括数量、售价、质量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外经贸部,同时抄广州特办。
第二十八条 广州特办每月中旬将上月配额的执行情况报外经贸部,并通报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外经贸委于每月中旬将广东省(含广州市、深圳市)出口的活塘鱼和鲜蔬菜的上月配额执行情况报外经贸部。

第八章 奖 罚
第三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调增配额时给予一定奖励:
1、严格执行配额管理规定,商品质量优、信誉好、售价高。
2、配额执行情况好,并且积极配合市场调剂余缺,完成临时应急供应任务。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不执行本规定,商品质量差、信誉差,以及无配额和超配额出口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额直到取消配额的处罚。
2、对超出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载明数量出口的鲜活冷冻商品,海关可酌情作出罚款并没收货物的处理。
3、对不交由港澳代理机构代理而自行销售的出口企业(含外资企业)将视情况给予扣减配额直至取消配额的处罚。
4、对以远洋地区许可证出口到港澳地区者,一经查实,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配额或该项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鲜活冷冻商品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防止主观随意性。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规定者,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公司均应安排足够的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三十四条 各地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广州特办要综合有关情况,制订工作实施细则,经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1:供港澳鲜活冷冻主动配额商品目录
1、活猪(包括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
2、活牛
3、活羊
4、活禽(包括活鸡、竹丝鸡、珍珠鸡、活鸭、野鸭、活鹅、活乳鸽)
5、活水产品(包括活塘鱼、大闸蟹)
6、冻猪肉(包括整只冻猪、分割鲜、冷、冻猪肉、猪副产品、冻乳猪)
7、冻牛肉(包括鲜、冷、冻牛肉)
8、冻羊肉(包括整只冻羊、分割鲜、冷、冻羊肉)
9、冻家禽(包括整只和分割鲜、冷、冻鸡、鸭、填鸭、鹅、乳鸽)
10、鲜水果[包括鸭梨(含雪梨)、哈蜜瓜、香梨、荔枝、西瓜]
11、鲜蔬菜[包括大白菜、土豆、萝卜(青萝卜、白萝卜)、冬瓜、其它蔬菜]
12、皮蛋

附件2:199 年供港澳及经港澳转口、转运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 |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 |经港澳转口、转运鲜活冷冻商品| |
|商品|单位|------------------------------------------|----------------------------|备 注|
|名称| |出口|年度|截止 月的|截止 月的|申请增| 年转口|截止 月转|申请增| |
| | |地区|配额|月度配额 |出口实绩 |减配额| 配额 |口转运情况|减配额|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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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熟律师的显著标志
                    
                    张生贵

   人的一生将发生的许多事情中,法律因素在很早很早以前就有着潜移默化的渗透,过去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无用的时光正在越来越快地离我们远去,国人也象西方人一样拍响胸脯说“有事跟我的律师谈”的时光已经走近,人们每时每刻都离不开的法律生活飞速袭来,说明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日趋高智能化。

法律事务需求者对律师服务者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更加促成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从业内来看,持有律师执照早已不再象刚入行时刻的激动,律师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成为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这个问题令执业值得长效关注。当事人遇到涉法问题总是希望找到高水平的律师,怎样的律师才是合适的律师,这的确应当费些时间考量,目前虽说律师的作用并不立竿见影,但成熟律师有着侍法呼呐的一面,律师对个案的服务正铺就着事半功倍效用的征途,如同成熟医生一样药到病除。律师业特特殊性说明律师市场没有试验田,成熟的经验和能力是客户依赖的基础,除此以外即便有了些许业务也会在不声不响中流失。律师和律师业已有许多鲜明和重大的特点开始表露。

我想说律师不仅仅是一门技术,也不仅仅是一种知识,律师应当有更多功能的发挥,理应成为释疑解难法务的高能综合体,一个重法学派整合的团体,从一种随起的工具跃为助推社会的动力,为法治的明天做着更多、更好、更高、更快的奉献。

就目前律师的法律服务还只停留在表层,未深及骨里。角色之中有事务型或工匠型或治国安邦助推型,何种型面令律师们长期以来研修不停。由于我国律师执业市场的准入条件还相对较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即可从事律师,没有别的限制性条件,门槛底才会置律师业整体抗御风险能力有限,众多律师报以此业裹纳肌腹,正所谓身穷志短,执业初期一般难以适应市场需求,高成本低产出或厚积薄发无疑增加了律师执业标准的模糊状态,也令民众对律师真正的作用把持不准。

公众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对律师期冀高标准,但律师群中有着不同回应,律师迫于压力而将更多时间花费在寻求案源上,充电磨刀的有效工夫少了,逐渐进入素质退化循环期,跌跌撞撞地盲从服务,大都意识不到手中掌握的潜能,给新入行律师背负了更重的危恐感。

律师的执业模式还坚持着各自为战的状态,律师既要找活又要干活,既要考虑适应市场,又要顾及执业水平的提高,很难同步化效应,如果不做改观只讲急功近利,拿来就作的主义同样会极大地挫伤律师从业积极性,造成律师业的整体不稳,长此以往使公众日渐失缺对律师的信任度。律师作为法学派团体,还缺少经典化宣传和前瞻性普及,自然而然地直接放在社会大背景下过滤,极易产生空前疑迷,随时随地面临重组和切割。律师用以吃饭工具的法律是软的,法事的社会性往往熏蒸着律师的思绪,击荡职业者颤抖不定随时变异,众律师们在潺潺巍巍中固化着各自向往的职业。

律师业其实是一种很高尚的职业,律师以宣传法律、维护民权、推进民主为已任,因此更是受到社会公众无比尊崇,也才能引得各路高手报一腔热血纷纷挤进这支队伍,但近几年律师整体形象受到不断指责,问题究竟出在那里,有没有肃整的办法,值得有仕之士们深深思考。如何提高素质来满足社会需求是我们首要急需解决的,功夫究竟该下在哪儿才能凑效,是规范市场还是顺应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性,律师执业范围的开放性,需要成熟律师进行规范。

笔者在这里拟化一个标准,一个成熟律师的标准,认同成熟律师是决定法律服务市场的关键,承办案件的律师是否成熟即影响着律师行业的递进度,又提升着社会公众的期望值。成熟律师是走向成功律师的前奏,成功律师是成熟律师的高端境界。

什么是成熟律师,其标志有哪些,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会有完全不统一答案,但从律师的本质及律师业整体功能,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现显,在此提出来对律师掌握办案的科学性,提高律师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思维、有志向,有牢靠的法律思想,有为法律而献身的精神,对待客户靠真诚、报真心,以善待自己一样做为,以化解矛盾普及法律为己任,以推行民主进程为终极目的。

二、成熟律师有着超出强人的能量注入事业,充满着极其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能找到没人注意的处事格局,用法律标准和框架联系和建立涉法事务,练就惊人的见解和超群的能力,能把客户领到法律亮处。成熟律师还有着奇特的适法捷径,以和谐大局考量问题,用长远心态和整体眼光综合看待每件事务,不以收费高低为好恶,把每项事务都看成大要案件,在每件业务中均投入全身心精力,从中清析地发现问题的症结,用成熟的养料化解纠纷,培育引人目光的技能。

三、成熟律师具有迥然不同的知识结构和经验积累,常常会把个人丰富的经历同职业经历巧妙串到一起,从中建树非常思维和法律权威,注入新颖别具的方法解决法律疑难。律师的经验是在很长的时间内逐渐形成和产生的,而且往往是在个人意识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每一次的案件都伴有辩别真理标准的重大变化,而这些影响了我们办理案件法律服务的类型,成熟律师从一件件一撞撞法律事务中得到感悟,不再想信权利至高无上,并准备同权利争斗,人们不会很轻易地完全地摆脱他们对权威的依赖,资质证书或者文凭也不再是金牌。当新的问题出现时,越来越想求助于专业的法律人士,各个领域里出现的权威代表越来越窄,律师真心输出这样一个观念,全能的权威只有法律,从业务中培养法感情和对法的尊崇。

四、成熟律师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权;有能力、有方法、有气度;有责任感,有灵感,有价值观;有气质、固品质、强素质;成熟律师能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客观性和现实性为主线,从解决案件矛盾和问题入手,尊重客观,尊重证据,尊重法律,任何时候都把重点放在法律中。处理法律业务时能提供多向性方法,纵向连动纵深到位,逆向连动反向思考,善于从若干个不同方向探求认识案件和解决问题,提出多种设想多种方案,扩大余地,灵活变换案件处理的方法,从新思路中寻求最优答案,保障问题最佳解决。成熟律师明确处理问题地系统性和整体性,纠纷的发生从起诉到辩论这个全过程是为一个目的、围绕一个中心而进行的,具有高度系统性和整体性,从系统和整体出发,成熟律师承办案件不仅有自己自成一体的过程,而且还有贯穿始终、目的明确的思维过程。从参与非诉讼来看,律师承接业务也同样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律师的整体性表现为有自己一整套想法和完整的构想,并为此安排适当的步骤和方法,以达到非诉目的。律师的方式不同但必须统一在思维的整体中,处理好部分与局部,全局之间和整体之间的关系。律师没有一套成形的方案和内容可供参照,尤其是诉讼业务,双方都会有律师参与,虽有各异的观点和方法,但内心动因须站立在法律理念的同一个园点,否则,律师对阵就成为毫无意义的口水之战。律师服务中没有一项值得效仿的成熟经验,律师各自为战形成五花八门的经验和技能,成熟律师都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标志性特征,具备较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突出能力,其观察、分析、判断、思考、决策的能力强;经过系统有效的专业化训练,思维方法不断更新。

五、成熟律师能在艰苦的求索中日积月累,产生自己的认识飞跃,在具体实践中成熟律师会注意到承办业务的计划过程、操作过程、知识获取过程,并对各个过程整合重组,形成概念化的东西,指导后续业务,并向新的高度和更高层次跃进。

成熟律师办案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始终不忘从工作目标、兴趣中发源坚强的意和增进智力,强化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成熟律师把传递法律当成永恒的话题,以语言表达活动为基线和特征进行着法律的思维和实践,从中形成规律和独道方法,把法律言辞当成思维物质的外壳,利用特殊场合下特殊的表达造就成熟律师具有的特殊形式和规律。

六、成熟律师深深知道办案是高度复杂多变的活动,令事务主体和法律受体在经历强烈心理考验和激烈对应中感悟法律活力。

人们各自的地位、职责、利益、认识角度不同,发表的意见分歧很大甚至完全相反,成熟律师能巧然遵循共同的规律和化解问题的方法来传输法律思想,把不同意见的争论通过法律准绳达到统一认识,取得正确的结论,否定错误观点,寻找事物本质。不听任单方想法,不钻进个案而跳不出纠纷圈子,不进行就事论事,不许诺包揽,否则难以分清焦点,找不准核心问题,影响纠纷解决。律师办案的过程是对人对案有关的已有理性认识放在思维实践中检验得到提高的过程,成熟律师往往从核实证据材料入手,查明事实真相,以合法合理为宗旨,有着辩法析理和案结事了的大局观念,常常把视角放到摆事实讲道理分析论证上,从本质上划清正义与邪恶、真理与谬论、正确与错误,让各方地位和利益在法律框架下达到重新构建。当事人基于利益对峙各自会表现出来强烈的情感,无论起诉辩论都会提出各自的要求和愿望,有爱憎和情感因素的参与,会影响终局的过早出现,成熟的律师视合法利益为先,潜移默化地说明法律,具备开拓性与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承办法律事务中能够揭示案件本质特征和事物之间的规律,从司空见惯或完美无缺的诉争中提出质辩,发表新的见解看法和意见,有建树性解决问题的思路。

七、成熟律师有着对各项事务合理怀疑的因子,敢于对现行不合理的政策方针提出质疑,敢于对人们习以为常的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加以挑剔,充满法律自信心,在没有确凿证据之前不轻易改变自己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即使遇到传统势力的强压也决不动摇。

能够随着案件处理变化而发展变化,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观点和方法,适应处于动态变化的案情。跳出常规思维,拓展现存思路,不过分重复前人过去已经进行的思维过程,将实践中经常重复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练到一个高度,把目光重心放在前卫。不满足于现状和已有的知识经验,努力探索客观世界中尚未认知的规律,以此解决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律师实践活动提供和开辟新领域新天地。

八、成熟律师具备超强的灵活应变能力,紧紧跟踪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社会,不局限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和方法,不作简单推论,用有限推导无限、用过去推导未来、动中思动以变应变,独立于别人的思维框架,独立于自己以往的思维框架,灵活多变,做到因人、因案、因时、因事而异,解决由面到点的转移,用知慧进行劳动,用大脑来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古往今来的成功者既不是那些最勤奋的人,也不是法律知识最渊博的,而是一些有头脑的人,正所谓成熟的人,明白如何去思考,如何去分析案件,如何寻求解决方法。

九、智慧能力上上、知识文凭次之。当事人对律师办案技能的理解进入一个误区,认为是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文凭的高低,以为法律知识和高文凭是掌握办案技能的全部,忽略了对律师智慧开发的理解,所以有不少律师的宣传材料中首要提写高文凭以应然当事人。其实律师办案的核心是思维而不是知识,更不是学历或文凭。律师是解决问题的高手,不是打官司的高手,不是演讲比赛高手,律师最宝贵的是诚信化解矛盾的水平。

随着信息时代的普及,查询法律不再成为难事,律师缺少的不是法律条文,而缺乏的是驾驭法律与案件事实融合的智慧,案件取胜的焦点不再是比谁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文凭的高低,而是对法律运用的精深,在多意图、多线条的交叉思维中寻觅灵活丰富的创造力。例如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中,面对指控严密或刺激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起诉,律师激烈而成功的辩护可能刺激到公诉人,各方充分论述又可有刺激到一些参与人,他们或存有孤立无援的心理,或有强化胜诉的信心,在交叉语言中这种心理上的互感性难以避免,成熟律师能够且具备分析这种刺激的能力,认为如果是正常的积极的,能引起良性循环就可坚持,如果认为是消极的能引起恶性循环的,则要离除和防范。从容表达意见,沉着反驳,有条不紊,靠事实根据和法律准绳,不激动不感情用事,智慧胜人,传达改变一个人的思维方法要远比改变一个人的思维内容更为有效的实践性道理。

十、成熟律师的取胜之道在于消灭不公平和不公正。诉讼只是围绕着法律真理展开的一场微妙的战斗,当更多的人们都以思想、文化和财富有关的东西为基础时,我们为什么还要有法律信仰,这个问题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人们对不同的法律真理都会给予不同的砝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决策。在从前变化相对较小的社会里,律师只所以受到尊敬,那并不是因为他们懂得法律,而是因为他们懂得用法律的精神处理社会事务,当律师的法律方法出现时,那是用法律和公平的双手开避以前从未有过的正义。鉴于今天变化速度的加快,大量的知识已经逐日过时,法律不可能再助人们腾达,法律让精英阶层或者任何人操纵一致的意见变得越来越难,异样的人们正通过或经济或财力或命令或武力来实行着所谓的正义,成熟律师将在这里不改法律初衷,不人云亦云,顶法律不放松,相信随着社会变化速度的加快,引发许多人们对法律的增需,权利思想的侵入只是暂时影响着对法律观的看法和信念,法律面前权力或其他观念终究要失去理性。比如我们试着和一位行政官员谈谈让他放弃权利,或是让老板采纳你的新主意,不管你的主意有多新颖,如果没有法律理性的敬告你的主意就一文不值,公司失败、债务清算和官员丑闻,所有这些问题减小了个人权威,加剧了法律权威。如律师代表患者向医生提出质问,律师在民告官行政案件中与政府权力对抗挑战权威,成熟的律师和有准备的律师们获胜的几率越来越高,我们正需要用法律手段减轻我们对风险的恐惧心理。诉讼中对审者的自由度也正在不断受到挑战,而且随着新知识的获得不断修复,未来将越加取决于用法律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