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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2:54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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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4-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沪税进[2001]3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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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5月25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联合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本市在外地的企业事业组织。


  第三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并组织、协调本乡、镇和街道的统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置统计机构或者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对城市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领导与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新任统计人员除经过统计专业培训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和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应当接受统计专业培训,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核发统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在职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应当由能够履行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全市性统计调查表,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由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县性统计调查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由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天津市统计报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部门,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全面报表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周期性普查等各种调查,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上报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也不得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修改。


  第十五条 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公安、保险等负责专业性统计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上报统计资料和使用统计资料,应当以统计机构或者综合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公布本系统的统计信息,应当与本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有关资料相一致。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公布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表或者对外提供。依照规定需要发表或者提供的,应当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对一致,并按照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应当保守秘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科技统计信息,面向社会做好信息咨询工作。在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计算手段现代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不得擅自涂改和销毁。


  第二十条 新成立、新迁入本市的企业,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迁移的企业,应当在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前,持有关文件到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其他单位应当在成立后30日内,到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或者经营范围变更,应当从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终止、撤销或者迁出的单位,应当在批准终止、撤销或者迁出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内设统计检查部门,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检查职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根据统计检查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检查员,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以及本系统内的统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统计检查证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核发。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


  第二十四条 统计检查部门或者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有权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15日内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的;
  (二)不设立或者擅自涂改、销毁统计原始记录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六)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对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十)统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错报、漏报统计资料或者对他人非法干预统计工作不抵制又不及时向统计检查部门报告的;
  (十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的。
  行政处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统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检查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而骗取荣誉称号和物质利益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由它会同同级监察部门通知授予单位予以撤销和追回。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后15日内缴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认真查处,将处理结果抄送提出处理意见的统计机构;30日内未作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的统计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后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关于区、县人民政府统计管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本市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8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8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07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8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2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0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12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2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0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22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02型长头自卸车底盘

CA311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6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412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2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4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4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235型6×4平头柴油牵引车底盘

2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103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7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3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5071X厢式运输车

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神龙-
富康牌
DC7161型两用燃料轿车


4
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
7
北方牌
BFC5035X防弹运钞车

BFC5033X防弹运钞车

BFC5024X防弹运钞车

5
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BFC6125豪华卧铺客车

6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027型轻型载货汽车

BJ5028X型厢式运输车

BJ5028型厢式运输车

BJ5038X厢式运输车

BJ5048型厢式运输车

BJ6486型轻型客车

7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BQ1020轻型客货车及底盘

8
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DD6121大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DD6112大型旅游客车

9
山东华源凯马车辆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KMC1012微型载货汽车

10
沈阳汽车制造厂
33
金杯牌
SY1042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20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43轻型货车及底盘

SY5020X型厢式运输车

11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沈飞牌
SFQ5090X型厢式采血车

12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36
黑豹牌
SM6470轻型客车

13
黑龙江省泰兴机械制造厂
40
春威牌
HQ322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HQ316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14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1
飞羚牌
SH6606型客车

SH6700型客车

SH6730型客车

1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跃进牌
NJ6702型客车底盘

16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ZJZ6750D客车

ZJZ6790客车及底盘

17
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102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8
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6101客车

CJ6110客车及底盘

CJ6920客车及底盘

CJ6930客车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0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2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5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115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3150型自卸汽车

NCL3200型自卸车

NCL4150半挂牵引汽车

NCL4190DAP型半挂牵引汽车

NCL5120X厢式运输车

NCL5150X厢式运输车

NCL9270型半挂车

20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JS6101型城市客车

JS6771型客车及底盘

JS6880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JS6985型城市客车

21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50
东风牌
DHZ1090型客车底盘

DHZ1120型客车底盘

DHZ310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DHZ314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22
浙江公路机械厂
51
飞碟牌
FD504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FD506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23
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
56
江淮牌
HFC10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4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5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8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24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7
东南牌
DN5020X型防弹运钞车

25
福建龙马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FJ6602轻型客车

26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62
庐山牌
XFC5260GLQ沥青洒布车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31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51载货汽车及底盘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7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9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0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3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320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323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412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3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5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7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9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0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3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9401GFL粉粒物料运输半挂汽车列车

2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ZK5080X型采血车

ZK5130X型采血车

ZK6102型客车

ZK6113型卧铺客车

ZK6770型客车

29
三环集团十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STQ1101型载货汽车

STQ1108型载货汽车

STQ1240型载货汽车

STQ1241型载货汽车

STQ1320型载货汽车

STQ1321型载货汽车

STQ3091型自卸汽车

STQ3093型自卸汽车

STQ3140型自卸汽车

STQ3240型自卸汽车

STQ4240型牵引汽车

30
国营万山特种车辆制造厂
78
万山牌
WS5250型专用车底盘

31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79
三湘牌
CK6891客车底盘

CK6895中型客车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1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02客车及底盘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5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11客车及底盘

GZ6112客车及底盘

33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2
五菱牌
LZW1010微型货车

LZW1013微型货车

LZW6320微型客车

LZW6323微型客车

LZW6370微型客车

34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FVR34G型载货汽车底盘

35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1载货汽车及底盘

SC3040自卸汽车

SC5013X型厢式运输车

SC5014X厢式车

SC5020X厢式运输车

SC6331客车

SC6336客车

SC6370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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