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已于2002年9月25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01年10月份以来,我省在省级机关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36.7%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对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审核,第一批拟取消176项,其设定依据的规章、文件相应条款一并废止;改变管理方式3项,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具体事项如下:
一、取消事项(176项)
(一)省政府(5项)
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
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
(无依据)
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
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3.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省级单列管理的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第四条
4.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5.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6.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7.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9〕28号文)第十四条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0项)
1.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3号)
2.燃气汽车生产、改装资质核准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苏机汽〔1999〕028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机汽〔1999〕116号)
3.蚕桑事业改进费使用计划管理审核
(苏政发〔1995〕23号)、(苏政发〔1997〕107号)、(苏政办发〔1995〕58号)
4.省重点企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的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5.医药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和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审批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6.医药行业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审批
《转发省经济协作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苏省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药计〔1991〕207号)
7.医药商品定价审核
《关于改进医药商品作价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苏药财〔1994〕24号)
8.化学药品、生化药品定价审核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作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9.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审核
《关于下发贯彻〈条例〉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的通知》(苏药教〔1994〕18号)
10.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审批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的通知》(苏药技〔1992〕6号)
11.进口药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苏药财〔1992〕27号)
12.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药技〔1991〕122号)
13.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审核
《关于转发〈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药质联字〔1986〕40号)
14.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15.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审核
《关于转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药质〔1987〕56号)
16.省内重点工程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审批
《关于省民爆专营公司要求对省内重点工程等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请示》(苏物发〔1998〕14号)
17.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审批
《关于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及征求〈江苏省医药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18.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改造的审批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51号)第十条
19.市重点企业集团设立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20.冶金新产品鉴定
《印发〈冶金新产品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冶〔1985〕32号)
21.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冶〔1988〕185号)
22.中成药定价审核
《关于中成药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药财〔1994〕6号)
23.药品进口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进口审查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苏药计〔1991〕175号)
24.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审核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苏药财秦字〔1986〕49号)
25.医药生产品种定点审批
《关于下达〈全省医药生产品种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26.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审批
《关于调整我省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苏药人〔1993〕46号)
27.生物制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下达关于生物制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1〕69号)
28.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关于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药技〔1995〕1号)
29.货主码头开放审批
《关于加强我省口岸货主码头开放管理的通知》(苏计经岸发〔1998〕770号)
30.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四)省教育厅(11项)
1.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审批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五条
2.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股权设置方案审核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二条
3.省、市属高校二级学院(除异地办学和民办)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4.民办中专校、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
5.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6.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7.省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关于加强初中教育的若干意见》(苏教基〔1999〕21号)第一条
8.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专业设置和学生毕业证书的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9.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后教育学员入学资格核准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获得者继续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统考合格者发给大专毕业证书的通知》(苏教成〔2000〕46号)附件第九条
10.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老师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11.省、市属高校专科专业的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项)
1.供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的审批
《关于贯彻〈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苏民宗发〔2000〕2号)第七条
(六)省公安厅(34项)
1.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
《关于开辟淮北经济薄弱地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苏扶办〔1999〕5号)
2.防汛通行证核发
《关于启用防汛车辆〈防汛通行证〉的通知》(苏防〔1993〕37号)
3.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
《关于成立江苏省公安厅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苏公厅〔1997〕255号)第三条
4.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省审批)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印发)第九条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第九条
6.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省审批)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六条
7.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市审核)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六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二条
8.省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七条
9.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资格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苏公厅〔1996〕85号)第四条
10.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备案
《关于贯彻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公科技〔2000〕10号)第七条
11.个体、承包机动车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九条
12.个体车主聘用驾驶员或单位所有机动车承包给个人的登记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
13.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公厅〔2000〕153号)第五条
1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市审核)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9〕257号)第六条
15.1年、3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启用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通知》(苏公厅〔2001〕504号)第一条
1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7.华侨、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8.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19.签发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20.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审核(市审核)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307号令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1〕1360号)第二条
21.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核(市审核)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计经进〔1996〕627号)第一条
22.多色复印经营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3.多色复印机销售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5.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省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6.境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7.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8.准爆证核发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十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四条
29.新建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1999〕106号)第十一条
30.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备案登记
《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3号)第九条
31.个体机动车辆出售或者变更注册登记(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一条
32.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4.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
《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管理规定》(苏公厅〔1996〕234号)第五条
(七)省司法厅(6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年检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发放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律〔1999〕076号)第三条
4.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授予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三条、第九条
5.考核授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八条
6.《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六条
(八)省财政厅(3项)
1.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5号)第三条、第五条
2.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
《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1〕73号)第二条
3.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中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签证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资评〔1999〕51号)第三条
(九)人事厅(1项)
1.企业设立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审批
《关于开展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0〕113号)第四条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方案审批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劳薪〔2001〕34号)第三条
2.全省技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准
《关于贯彻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培〔1992〕22号)第二条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2项)
1.外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本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备案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1〕63号)第二条
2.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
《江苏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苏国土籍〔2000〕1号)第三条、第八条
(十二)省建设厅(21项)
1.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准用证的核发
《关于加强基础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发〔1999〕11号)第八条;《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苏建计〔1999〕36号)第五条;《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监〔1998〕252号)
2.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备案
《关于加强对省属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7号)、《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34号)第二十二条
3.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13号)第三条、第四条
4.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证书的核发
(无依据)
5.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冲抵、记账的审批
《关于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房〔1999〕180号)、(苏财综〔1999〕114号)
6.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许可
《关于开展建设系统“八五”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评审和颁发推广许可证的通知》(苏建科汤〔1991〕184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苏建科〔1992〕93号)
7.房屋置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江苏省城市房屋置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房〔1999〕349号)第七条
8.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房〔2000〕75号);《江苏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1999〕500号)第四条
9.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审批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苏建房〔2000〕163号)第十三条
10.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审批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第十八条;《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第三十条
11.单位购买兴建住房审批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办发〔1997〕78号)第四条
12.单位深化房改试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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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交办〔2006〕91号
现将《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厅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厅党组“三高”要求,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精神及机关效能建设、创建文明单位的有关要求,结合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文明办公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外出提前请假,并及时销假。
(二)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在室内、楼道追逐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带未成年子女在办公楼内嬉戏。
(三)请示汇报工作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四)完成工作任务要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对文件、材料要及时处理,做到分类清楚、有条不紊。
(五)保持办公室整洁,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挂。不在禁烟的地方吸烟,不乱扔烟头、杂物。下班时要关闭电器,关好门、窗。
(六)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和办公用品。
二、使用电话
(一)电话铃响,应尽快接听;打接电话时注意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二)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如有私人电话打进,应尽量简洁、明确,减少通话时间,不煲电话粥。
(三)接听公务电话要使用普通话,亲切和气,耐心细致,表述准确。如:“您好!我是交通厅某某处室。请问你是哪个单位,怎么称呼?请问有什么事,我会尽力帮助你。”认真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需要询问的问题;知晓的要耐心答复和解释;不知晓的应明确告之可以作出答复的单位和联系方法,或者请对方留下联系电话,向有关部门问清情况后及时给予答复。
三、称呼、举止、仪表
(一)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称呼,提倡互称同志或直呼其名。
(二)进入领导或他人办公室前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着装整洁、大方。在办公室内不得穿拖鞋;男同志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不留胡须;女同志不穿过于暴露的服装,不浓妆艳抹。
(四)举止端庄,姿态良好。工作时间不东倒西歪,躺卧桌椅。
四、接待宾客
(一)对来宾热情主动,听取陈述要精力集中,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对问题不推诿、不拖延扯皮,力争尽快解决。
(二)来宾询问要去的处室路线时,要热情详细指引或引导。
(三)宾客需在我单位就餐的,应尽量安排,但不要超过规定标准。
(四)接待外宾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五、外出工作
(一)工作人员外出要请示直接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处室负责人出差应报告分管厅领导,临时外出应告知处内同志;厅领导外出应通知办公室。
(二)外出工作要认真负责,礼貌待人,不摆架子。对所到单位反映交通工作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属本处室业务范围的,回来后及时向有关处室转达,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厅领导。
(三)答复问题要符合法规和政策,没有把握的问题不随便发表意见。不在外谈论本单位中的人际关系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六、就餐
(一)按规定时间就餐,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拥挤、不喧哗,遵守服务中心用餐规定。
(二)节约粮食,不浪费饭菜,保持餐厅卫生,爱护公物。
七、乘坐车辆、骑自行车和行走
(一)乘坐车辆时按顺序上车,互尊互让,照顾老、弱、病、残、孕同志;遵守车内秩序,不在车上打闹、喧哗,在行车中不与司机闲聊,不将身体探出车外;自觉维护卫生,不在车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杂物等。
(二)骑自行车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有违犯,要自觉接受处罚;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在指定区域存放车辆。
(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横越护栏。
八、参加会议
(一)参加机关内各种会议要提前5分钟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
(二)开会时不随便讲话,不打瞌睡,不随便离席走动,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重要内容要做记录。
(三)去外地参加会议须经领导批准,会前要有准备,会后要及时汇报,带回的会议材料要注意保存。
(四)出席会议应将移动电话设置为振动状态或关机,如有电话打进应离开会场再接听;如会议内容保密,则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会场。
九、廉洁自律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厅党组制定的“不吃、不拿、不要”的规定;严格遵守“四条禁令”;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社会中介机构介绍业务,从中获得好处;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利益。
(三)不得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出国(境)学习考察,不得做有损国格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行为规范者,处室负责人应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