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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7:38:22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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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今年初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遭遇历史罕见的严重旱灾,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生产受到重大影响,大江大湖大库水位急剧下降,池塘水位持续偏低、部分出现干涸龟裂,养殖水产品大量死亡或被迫提前上市,亲鱼和鱼种保存困难,苗种繁育严重受阻。进入6月份,长江中下游地区又连续发生强降雨,一些地方旱涝急转,导致渔业生产再次受灾。持续的灾情,严重影响了渔民生产生活以及水产品市场供应。灾害发生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抗旱减灾、支持渔业发展。国务院专门召开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工作会议进行部署,中央财政紧急拨付4亿元渔业抗旱救灾资金,用于补助渔民和水产养殖户恢复渔业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目前正处于灾后恢复生产关键阶段,为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努力实现全年养殖生产发展目标,保障主要水产品有效供给和渔(农)民增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灾后复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保供给、保增收、保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渔业灾后复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渔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动员全渔业系统力量,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更加主动、深入地评估和分析旱涝灾害对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造成的影响,为下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提供可靠依据。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救灾和恢复生产资金支持,细化渔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抓紧落实政策。要调动渔业系统各方面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大灾之年“不减产、不减收”、渔业经济平稳运行。

  二、尽快修复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恢复养殖生产能力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并落实国家的各项支持政策,帮助受灾养殖场(户)解决修复养殖基础设施的资金短缺难题。要指导当地原良种场和苗种场抓紧修复损毁的生产设施,尽可能恢复良种生产和苗种供应能力;尽快修复因旱涝灾害损毁的池塘、大棚和网箱等生产基础设施,确保正常养殖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池塘进排水设施建设,通过水库引水、泵站抽水、临时打井、挖塘蓄水,及时修复、添置提灌设施等多种措施保障养殖用水;要加强水质监测和调控,确保养殖用水达标。

  三、抓紧苗种培育和调剂,确保灾后复产顺利进行

  要加强省市间团结互助,及时开展灾区和周边省份水产苗种生产情况摸底工作,查清灾区亲本和苗种存量,核实恢复生产所需亲本和苗种缺口,制定灾后复产苗种调配方案,积极组织做好种苗调剂工作。要指导灾区强化现存亲本培育,鼓励有条件的苗种场开展苗种繁育,同时积极组织各级水产原良种场根据灾区需求扩大生产规模,确保灾区恢复生产急需的苗种及时供应。同时,要加强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切实保障水产苗种数量充足、质量过关。

  四、强化病害监测和防控,努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当前正是水产养殖病害的高发季节,一旦暴发疫情,对水产养殖生产危害极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病害防治、技术推广)机构切实加强大宗养殖品种常规性、多发性疫病的监测和预警。要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发布病害预警预报信息。要指导养殖户加强饲养管理,科学确定放养密度,投喂优质配合饲料,注意水质调控,确保水质清新。加强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指导,避免养殖生产者灾后病急乱投药。要大力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严格依法检疫,防止病害跨地区传播。要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在指导防病治病过程中加强规范用药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其他投入品。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服务,确保水产品市场平稳运行

  当前水产品价格仍在高位运行,养殖生产者积极性较高。要充分发挥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采集系统的作用,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水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为养殖生产和营销商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要发挥渔民专业合作社在水产品产销对接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组织水产批发市场、超市等上门采购,实现水产品均衡上市,避免水产品价格出现大起大落。要按照“淡水损失海水补、灾区损失全国补”的思路,一手抓灾区生产恢复,一手抓全国渔业生产促进,努力做到灾区少减产、不减产、促增产,其他地区渔业生产稳定增长,实现全国水产品总产量增长的目标,保障全年水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

  六、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提升水产养殖防灾减灾能力

  池塘养殖是我国水产养殖的主要方式,产量占养殖总产量的53%,其中,淡水池塘产量占淡水养殖产量比重达到70%。目前,我国水产养殖池塘淤积老化严重,抗灾减灾能力很弱,老旧池塘面积约2000万亩,占养殖池塘总面积的近50%。此次旱涝灾害再次暴露出养殖池塘条件差、抗灾能力弱的问题,急需从打基础、治根本、管长远的角度,切实加强和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各地要抓住机遇、立足长远,积极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努力提升水产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强化水产养殖防灾抗灾能力,为确保水产品长期有效供给提供基础保障。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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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国际客票将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代打《行程单》。
三、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四、《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行程单》严禁携带出境使用。国内具备国际航线运营资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境外派出机构在出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凭证。
六、《行程单》打印软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单位组织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提供网站验真服务。
七、《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缴销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北京市各外贸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98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鼓励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工作,根据《预算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资金来源于我市国有外贸企业1999年及2000年两年上缴的“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收入。
第三条 凡财务关系在北京市财政局并且缴纳“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的北京市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企业、区县外贸公司,均可申请返还所得税。
北京市外贸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51%以上的非全资子公司均在计算所得税返还之列。北京市外贸企业控股51%以下的子公司不在计算所得税返还之列。
第四条 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统一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进行。北京市外贸企业按税收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局按照征税科目的实际收入实行比例返还。其中:70%直接返还给企业。所得税返还应在企业完成全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后办理。

第五条 直接返还给企业的70%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返还额=全年已缴所得税额*70%
“全年已缴所得税额”按企业原始纳税凭证《税收缴款书》中所列的全年实际入库数额确定。
第六条 我市外贸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应在年度终了后,于次年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应缴所得税款,并在取得全年已上缴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后,于5月30日前向北京市财政局申报。
第七条 我市外贸企业所得税的返还工作,统一由市财政局企业二处负责办理。首先由外贸企业提出所得税返还申请,并附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经审核后,开具“税收返还审批单”,办理退库手续。
第八条 外贸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全部作为国家资本投入,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第九条 对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后,补交所得税款的,不在返还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