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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15:17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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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肇府[2002]53号





印发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国务院关于在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个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以及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已发文成立,见肇府办函[2002]46号),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房改、财政、监察、审计、编委办、银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二)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发文成立,见肇府办[2002]77号),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一)将现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各县(市)区(端州区除外)、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设立管理部。
  1、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
  (1)主要工作职责:
①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②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③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④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⑤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⑥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⑦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2)人员编制: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编制9名,内设业务部、发展部、计财部3个职能部门。
  (3)经费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2、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工作职责和设置方案。
  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以及肇庆高新区共8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市城区端州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根据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各管理部拟定事业编制2-3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核定。

 (二)现有机构的调整和人员安置
  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7人全部留用,转入更名后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德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设置因不符合最近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撤销。四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8人,拟留用2-3人,富余人员待分流安置;德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3人,拟留用2-3人,富余人员待分流安置。
  
  (三)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
  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归集、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及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正常开展前提下,冻结市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资产清理小组,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的清理工作。

1、资产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否在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户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2)委托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3)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符合规定、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
(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5)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符合规定、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6)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7)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

2、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机构的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核实记录,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

  3、各级审计部门要对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代市政府对其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现有管理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转入新设立的管理机构。

  三、实施步骤

  (一)7月22日,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二)8月30日前,原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机构的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核实、登记。
  (三)9月6日,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12月31日前,由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清理的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2003年1月15日前,原肇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20日前,设立各县(市)区  和肇庆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六)2003年3月下旬,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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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及《财会工作达标验收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及《财会工作达标验收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1991年6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呼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及《财会工作达标升级验收评分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促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将“会计管理和核算”项目计分,由原30分调整为40分。将原“差错、事故的考核”项目,改为“会计差错考核”,并调整为10分。
二、升级标准增加优质服务和工作环境内容,以促进优质服务和改善服务环境,以更好地发挥“窗口”的作用。
三、达标升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次申请达标的行,同时具备升级条件的,达标和升级考核仍可同时进行,分别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认其财会工作的相应等级。
四、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是一个整体活动,各行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考核验收要认真负责,严肃对待,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对申报达标升级进行考核验收的同时,按照升级的标准进行对照,帮助找出财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促进财会工作不断的发展。
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的验收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会工作达升级的验收,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即:达标升级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和解释,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达标工作由各地(区)市级中心支行负责考核验收,升级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负责考核验收。确认和颁证权限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达标升级的验收,应在行长领导下,由财会、人事、工会等部门参加,成立考核验收小组,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第四条 达标升级的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验收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时间,并事先通过所辖各行处理。
第五条 考核验收小组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其中分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中,具有会计师(或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下同)以上任职资格的应占小组成员的1/2以上;地(区)市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中,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应占小组成员的1/2以上。
考核验收小组要认真学习财会工作达标工升级办法和标准有有关财会法规制度,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方法,做到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据实评分,宽严适度。
第六条 各经办行申报财会工作达标或升级,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经办行须按达标升级考核标准逐条对照,进行自查整改,拟定整改方案并付之实施。
(二)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后,须经过不少于两个月的巩固时间,才能提出达标或升级的申报。
(三)各行提出申请前,必须对照达标升级评分标准自检得分,进行模拟验收。
第七条 各行申报达标或升级,须向考核验收小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朵会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按[88]建总会字第125号文所附格式)。
(二)达标式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对照检查后制订并实施的整改方案。
(四)开展达标或升级工作小结。
第八条 达标升级验收评分标准,严格按“达标升级验收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一、二)掌握。达标升级的最低分数线,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谰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达标升级考核验收程序
(一)负责达标或升级考核验收的管辖行在收到辖属各行处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的申报后,应对报送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能否组织核验收的决定。
(二)各行在考核验收中,应结合申报行提供的资料,到申报行实地考核。考核验收的步骤与方法如下:
1.抽验应以考核之日前半年以内的会计资料为主要依据,所抽验半年的会计资料未涉及会计决算部分,应以上年度会计决算为考核验收依据。
2.验收抽查日常会计核算业务量不少于20~25天(即相当于一个月)。会计业务量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
3.对达标升级评分 标准的各个项目,必须作全面考核确认。
第十条 考核验收小组在考核时,应广泛听取被考核行会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的意见。在考核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出具以下内容的书面考核验收意见。
(一)申报行在达标或升级工作中的主要做法,突出的成绩和基本经验。
(二)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包括考核项目计分及计分的主要依据等。
(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考核验收结论及推荐意见。
(五)考核验收小组负责人及推荐行签章。
第十一条 在考核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考核验收。
(一)在抽验过程中,发现申报行自检、自验结果与实际差距较大,应停止考核验收,并责成申报行重新组织整改后,再行申报。
(二)抽验中,发现有重制、更换会计凭证或会计帐簿,总帐及明细帐长期不等等情况,应停止考核验收,责成申报行整改半年后另行申报。
(三)对申报升级的行进行考核验收,必须对达标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达标的各顷 指标重新考核计分。如重新考核得分低于达标验收计分标准,应停止升级的考核,并责成申报行限期对达标工和进行整改后另行申报。
第二十条 在验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验收确认达标或升级。
(一)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会计管理和核算”部分,经考核实得分低于考核标准90%(含90%)。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尚未纠正处理。
(三)会计部门发生案件或较大责任事故尚未结案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财会工作已达标或升级的单位,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定其等级。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等级资料,一年后方可申请达标考核。
1.严重违反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2.财会工作混乱,核算质量明显下降。
3.发生财会、出纳、结算、联行等较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案件。
4.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验收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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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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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1.未确定一名行领导主管财会工作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20 ┃不得分。
1.确定一名懂财会业务的行┃ 4 ┃2.未建立定期研究本行财会工作
领导主管财会工作,能定期研┃ ┃的扣2分,执行不好地减半扣分。
究本行财会工作,经常检查了┃ ┃3.基层行未建立行长(主任)《
解财会工作情况。对外营业的┃ ┃坐班制》的扣1分,执行不好的减半
行处,建立行长《坐班制》 ┃ ┃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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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会计法》及总行有┃ 2 ┃ 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不得分。
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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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会机构内部建立岗位责┃ 5 ┃1.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已
任制,劳动组织合理,分工明┃ ┃建立但未坚持,考核,记载的扣1
确,完成财会工作任务,其基┃ ┃分。
本标志是: ┃ ┃2.岗位设置不合理,工作互相不协
(1)能够按照会计制度┃ ┃调,扣2分。
的各项规定组织会计核算。 ┃ ┃3.未建立奖惩措施扣1分,建立而
(2)能够按照财务管理┃ ┃不执行的扣0.5分。
办法组织管理和核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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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会┃ 5 ┃
主管人员。 ┃ ┃
(1)财会主管人员的任┃(2)┃1.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未经上级主
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手续┃ ┃管单位同意扣2分。
(2)十名财会人员以下┃(2)┃2.财会主管人员数量未按达标要求
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一名财会┃ ┃配备不得分。
主管人员,十名至二十五名财┃ ┃
会人员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二┃ ┃
名财会主管人员;二十五名以┃ ┃
上的要配备三名财会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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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主管人员有一定的专业┃(1)┃ 3.财会主管人员未具备达标规定
水平,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任┃ ┃的职称要求不得分。
职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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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财┃ 4 ┃
会人员 ┃ ┃
(1)财会人员具有一定的┃(2)┃1.会计人员珠算均应达钞到五级;
实际工作能力,热爱本职工作┃ ┃出纳人员珠算均应达到普通六级,出
(2)各级行所属营业部以┃ ┃纳点求时速均在8000张以上(不
及未单设营业部的营业柜台,┃ ┃限指法),达不到上述要求每项扣
均应按业务量配足财会人员,┃ ┃0.2分(不倒扣分,下同)
县支行以及办事处办理现金的┃ ┃
至少配备5人,不办理现金的┃ ┃
至少配备3人。 ┃ ┃
(3)使用电子计算机核算┃(1)┃3.未按达标要求配备电子计算机
的行处,应至少有2名熟练的┃ ┃操作员的不得分。
操作员,使用两台以上电子计┃ ┃
算机操作的按需要配备操作员┃ ┃
(4)会计人员上岗前要经┃(1)┃4.未经培训考核合和上岗的,每人
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 ┃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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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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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管理和核算 ┃ 40 ┃
1.凭证审查及处理 ┃ 6 ┃
(1)记帐凭证(包括结┃(2)┃1.未达到要求的,每张扣0.1分
算凭证代替的记帐凭证),必┃ ┃
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确保┃ ┃
凭证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 ┃
鉴相符,没有无效凭证。 ┃ ┃
(2)办理结算收付款业┃(1)┃2.办理结算收付款业务,不按规定
务,坚持收、付款处理程序。┃ ┃“先付后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 ┃的,不得分。
(3)记帐凭证上的会计┃(2)┃3.不按规定办理的每张扣0.1分
录完整,各项签章齐全,即签┃ ┃
盖有记帐及复核人员名章,现┃ ┃
金收付凭证,盖有出纳人名章┃ ┃
及现金收、付讫章,转帐凭证┃ ┃
签盖转讫章;冲正错帐凭证,┃ ┃
有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 ┃
(4)凭证内部传递或向┃(1)┃4.有传递,寄发错误,积压手续不
外寄发准确及时,签收、登记┃ ┃严现象每笔扣0.1分。
手续严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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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目、帐户、帐簿使用 ┃ 6 ┃
(1)科目、帐户的使用以┃(2)┃1.未按制度规定使用、设置会计帐
及帐户的开立符合制度规定并┃ ┃户及开销户登记簿的,每户扣0.5
与资金运动内容相符,对外帐┃ ┃分。
户设立有开销户登记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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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帐簿的记载符合要求┃ ┃1.帐首记载不齐全,每处扣0.1
,各种帐簿帐首齐全,根据记┃ ┃分。
帐凭证逐笔记载,并经复核人┃ ┃2.未按规定要求,记载帐项,逐笔
员逐笔复核,签章齐全。 ┃ ┃复核漏章,随意涂改等,每处扣0.2
┃ ┃分。
(3)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 ┃1.未按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处
帐务的,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理会计凭证程序,即,按柜(审核、
┃ ┃验印)一输入计算机—复核—综合处
┃ ┃理(稽核、整理)的,扣1分。
┃ ┃2.操作员未按《会计柜台应用电子
┃ ┃计算机核算的暂行规定》,“数据输
┃ ┃入,复核”的规定,每项扣0.2分
┃ ┃3.未按电子计算机打印帐表规定的
┃ ┃,每项扣0.2分
┃ ┃4.未按规定进行电子计算机数据备
┃ ┃份的,扣0.5分。
┃ ┃5.未建立电子计算机工作日志的,
┃ ┃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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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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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报表编报 ┃ 4 ┃
(1)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准┃(2)┃1.未按制度要求及时编制上报会计
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 ┃报表,扣0.5分。
┃ ┃2.各种财会报表有关的表与表之间
┃ ┃各项目之间有关数据要衔接一致,报
┃ ┃表中差错每处扣0.2分。
┃ ┃3.不按规定更正报表的数字,随意
┃ ┃涂改,每处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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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2)┃1.未经领导审阅 扣1分;
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 ┃2.未盖有关印章每处扣0.3分。
名或盖章。 ┃ ┃
━━━━━━━━━━━━━╋━━━╋━━━━━━━━━━━━━━━━
4.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保┃ 3 ┃
管 ┃ ┃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3)┃1.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整理装订会计
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按规定及┃ ┃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每项
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调┃ ┃扣0.5分,执行不完善减半扣分。
阅、保管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2.缺少或损坏(包括火烧、虫咬、
┃ ┃鼠咬,霉烂现象)不得分。
┃ ┃3.会计档案无登记或无专人保管每
┃ ┃项扣0.5分
┃ ┃4.未按规定要求严格遵守会计档案
┃ ┃的调阅和销毁制度每项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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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息计算 ┃ 5 ┃
(1)存款、贷款利率按规┃(1)┃1.存贷款利率使用不准确每项扣
定使用准确。 ┃ ┃0.2分。
(2)结息期符合规定,清┃(1)┃2.结息期未按规定结记,清户未做
户时做到当天结息。 ┃ ┃到当天结息,每笔扣0.2分。
(3)计息积数随时结计、┃(1)┃3.未按规定执行每笔扣0.2分。
复核,计息余额表按日与总帐┃ ┃
核对一致。 ┃ ┃
(4)利息计算准确,逐笔┃(1)┃4.利息计算错误,每笔扣0.2
复核汇总验算。 ┃ ┃分。
(5)存、贷款利息的收、┃(1)┃5.未按规定核算存贷利息收支的
支核算准确。 ┃ ┃核算的每笔扣0.2分。
━━━━━━━━━━━━━╋━━━╋━━━━━━━━━━━━━━━━
6.帐目核对 ┃ 6 ┃
(1)按日结帐,当日各科┃(2)┃1.不按日结帐的扣1分。
目日结单收付发生额平衡。科┃ ┃2.核对帐务必须做到“五相等”,
目明细帐(包括表外科目)余┃ ┃一项不等扣0.5分。
额与总帐各该科目余额相符,┃ ┃
总帐收付方科目余额平衡。 ┃ ┃
(2)对外帐户满矾要及时┃(2)┃1.对帐户不按规定满页对帐按季对
寄发副本帐页便于对帐,记不┃ ┃帐,每项扣0.2分。
满页的,应按季对帐,对本行┃ ┃2.各往来帐户不按规定逐笔换人勾
开户行及同业往来行银行寄送┃ ┃对每笔扣0.2分;联行往来未按规
来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换人勾┃ ┃定逐笔核对余额,每笔扣0.1分。
对并复计利息,收到联行往来┃ ┃
划款凭证逐笔核对余额。 ┃ ┃
(3)每年十月底及年终,┃(2)┃1.未按规定时间签发,及签回联行
及时寄发对外帐户及联行往帐┃ ┃对帐单的,每笔扣0.2分。
户对、帐签证单收到联行来帐┃ ┃2.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复的每笔扣
签证单按规定时间核对完毕签┃ ┃0.2分;有查不复的,每笔扣
回。开户单位及联行查对不符┃ ┃0.2分。
帐页,应及时处理,属于本行┃ ┃3.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不符帐项的每
错帐及时冲正。 ┃ ┃笔扣0.5分。
━━━━━━━━━━━━━┻━━━┻━━━━━━━━━━━━━━━━
━━━━━━━━━━━━━┳━━━┳━━━━━━━━━━━━━━━━
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
7.重要单证管理 ┃ 5 ┃
(1)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 ┃
凭证的管理,符合“重要单证┃ ┃
管理办法”的规定。 ┃ ┃
(2)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3)┃一项不符扣0.5分。
凭证实物与表外科目明细帐、┃ ┃
登记簿、登记卡定期核对,做┃ ┃
到帐实相符。 ┃ ┃
(3)保管有价单证及重要┃(2)┃ 未按规定执行不得分,执行不完全
空白凭证的库、柜安全可靠,┃ ┃每项扣0.5分。
出入库手续严密,有专人保管┃ ┃
,责任明确。 ┃ ┃
━━━━━━━━━━━━━╋━━━╋━━━━━━━━━━━━━━━━
8.印章、密押、压数机管┃ ┃
理。 ┃ ┃
(1)各种会计专用章,设┃(2)┃ 按规定执行不得分,执行不完全,
有《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每项扣0.5分。
》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交接手┃ ┃
续严密。 ┃ ┃
各种印章使用范围正确,符┃ ┃
合规定 ┃ ┃
(2)联行专用章、密押及┃(1)┃ 未按规定保管与使用不得分,保管
联行划款凭证,严格分人保管┃ ┃、使用不当扣0.5分。
,妥善使用。 ┃ ┃
(3)压数机管理符合规定┃(2)┃ 未按规定要求保管与使用不得分,
要求,压数机、汇票及汇票专┃ ┃保管使用不当扣0.5分。
用章严格分人管理,妥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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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管理 ┃ 10 ┃
1.财务计划按规定编制,┃(4)┃1.财务计划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
及时上报。 ┃ ┃分;
┃ ┃2.财务计划未按规定要求编制错一
┃ ┃项扣0.5分。
2.各项收入及时入帐,各┃(3)┃1.各项收入未按规定入帐的每笔扣
项开支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符┃ ┃0.5分。
规定。 ┃ ┃2.成本开支范围,不符有关规定的
┃ ┃,每项扣0.5分。
3.固定资产折旧、呆帐准┃(3)┃ 未按规定计提,划交的每项扣
备金和利润留成的计提符合规┃ ┃0.2分。
定比例。利润、税金、能源基┃ ┃
金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交的其他┃ ┃
款项及时足额上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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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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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决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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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决算前能够做好内┃(5)┃未按规定做好决算准备工作,每项
外帐户的核对、资金的清理以┃ ┃扣1分。
帐页、报表、签证单准备等工┃ ┃
作。 ┃ ┃
2.决算报表完整齐全,符┃(5)┃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决算,扣2分
合各项质量要求,按时上报。┃ ┃2.报表不完整,每项扣0.5分。
┃ ┃3.报表数字不准确或表表之间有数
┃ ┃据不衔接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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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金出纳管理 ┃ 10 ┃
1.认真坚持钱帐分管,双┃(4)┃1.不能坚持“四以”制度的不得分
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 ┃2.没有做到帐钱分管,收付分开交
、双人押运及错款报告制度。┃ ┃接清楚的,每项扣0.5分。
┃ ┃3.发生错款,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 ┃每项扣1分。
2.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2)┃ 未按规定办理,不得分。
核,付款员与收款员分工明确┃ ┃
,程序固定,现金收处讫章、┃ ┃
现金付讫章按规定分别专人保┃ ┃
管使用。 ┃ ┃
3.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做┃(2)┃1.未按规定执行不得分。
到帐款相符,营业终了,全部┃ ┃2.中竿不碰库,每次扣0.5分。
现金入库。 ┃ ┃
4.行领导、财会主管按规┃(2)┃1.未建立金库查库制度扣1分。
定查库,确保安全。 ┃ ┃2.未按要求及时查库,每项扣
┃ ┃0.5分。
┃ ┃3.挪用库款,白条抵库,帐实不
┃ ┃符,每次每项扣1分(可以倒扣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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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差错考核 ┃ 10 ┃
差错率分别控制在: ┃ ┃
(1)会计核算差错率即在┃(5)┃1.会计核算差错率在万分之三以内
万分之三以内 ┃ ┃,得满分,每超万分之一扣1分。
(2)现金出纳差错即在百┃(5)┃2.现金出纳差错在万分之零点五以
万分之零点五之内。 ┃ ┃内,得满分,每超过百万分之零点一
┃ ┃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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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升级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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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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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总分 ┃100┃
一、财会部门内部,有合理┃ 5 ┃1.未建立合理的操作规程,核算工
的操作规程和科学的核算管理┃ ┃作未具有程序化,规范化的扣4分。
措施,制定核算质量考核制度┃ ┃2.未建立核算质量考核制度扣4分
、内部稽核制度、费用开支审┃ ┃3.未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扣3分。
批制度以及业务学习制度,并┃ ┃4.未建立费用开支审批制度扣2分
能够认真落实。 ┃ ┃,费用开支超标准每项扣0.5分。
┃ ┃5.每月业务学习少于2次扣2分,
┃ ┃无规划,无考核,无记载,每项扣
┃ ┃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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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会计核算(包括应┃ 25 ┃1.会计凭证未达到升级要求的,每
用电子计算机核算)质量好,┃ 15 ┃笔扣1分。
效率高。会计凭证、帐簿、报┃ ┃2.帐簿记载未达到升级要求,每户
表整洁清晰,文字和数字书写┃ ┃扣1分。
工整。 ┃ ┃3.报表编报未达到升级要求每项
坚持优质服务,工作环境整┃ 10┃扣1分,
洁,客户满意。 ┃ ┃ 服务质量不高,环境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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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会计核算数据,向┃ 10 ┃1.不能定期(至少按月)向本行领
本行领导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 ┃导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的会计核算数
的信息资料有专题分析材料。┃ ┃据信息资料扣5分。提供不及时每项
┃ ┃扣1分,数据信息资料不准确每项扣
┃ ┃0.5分。
┃ ┃2.未能通过会计核算数据资料,对
┃ ┃经营状况进行专题分析,写出书面材
┃ ┃料,扣5分,分析不力,材料空洞扣
┃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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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讨化、研究本行有┃ 15 ┃1.未参与讨化,研究本行有关业务
关的业务及经营决策工作,积┃ ┃及经营决策工作及制度,扣5分。
极提出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参与不得力,不能积极提出有建
有书面材料,并取得明显成效┃ ┃设性意见和建议的,扣2分。
┃ ┃3.提出建议和意见,未形成出材料
┃ ┃,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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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 15 ┃1.未能定期(至少按季)分的财务
况,考核经营成果,提出有针┃ ┃计划执行情况,才核经营成效扣5分
对性的改进措施,促进全行财┃ ┃2.分析、考核不力、不实扣2分
务计划的实现。 ┃ ┃3.未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 ┃扣2分。
┃ ┃4.未能完成财务计划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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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领导依法支持会计人┃ 10 ┃1.行政领导不能储法支持会计人员
员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 ┃履夫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和财会监
财会监督职责。财会部门对违┃ ┃督职责扣5分。支持不力,管理监督
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 ┃不善,每项扣1分。
,能按《会计法》规定处理。┃ ┃2.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开
┃ ┃支,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每项扣1
┃ ┃分,严重违纪按违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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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
七、差错率分别按在: ┃ 10 ┃1.会计核算差错率在一万分之一,
(1)会计核算差错在万分┃(5)┃以内得满分,每超万分之0.5扣
之一以下。 ┃ ┃1分。
(2)现金出纳差错额在百┃(5)┃2.现金出纳差错在百万分之零点三
万分之零点三以下。 ┃ ┃以下得满分,每超百万分之零点1扣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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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曲政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



为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曲靖市国家机关和全供给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批复》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细则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及配偶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建设局核准后转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1.单位未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2.隐瞒挪用售房收入、租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的;

3.不按规定将住房基金交市财政局代管的;

4.对单位现有职工住房未进行全面清理,情况不清,未明确空房、腾空房处置方案的。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须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对象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以下简称“无房”);

2.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以下简称“住房不达标”)。

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全额集资建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用按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上的;

2.已接受过国家修建房或购房补助费的;

3.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占房的。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情况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

第四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开始时间为2000年9月7日,即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0]136号文件批准日。

在2000年9月6日前已故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机关单位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及技术等级等进行补贴,对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按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所属系列标准执行。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按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岗位以正式聘用的为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不满4年的9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满4年以上的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3.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机关单位标准执行。

4.机关单位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同等标准执行。

5.在职职工的职务、职称以申报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

6.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职级待遇计算住房补贴(离退休时只批准享受专项和单项待遇的除外)。

第六条 住房补贴金额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350元。

2.工龄住房补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计算工龄住房补贴,每人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为3.76元。

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住房补贴按人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第七条 住房面积标准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职工现有住房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和计算


第八条 住房补贴实行老职工一次性发放,分步支付,新职工按月发放。(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称老职工,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新职工)。

1. 2004年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

2. 2005年发放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

3. 2006年发放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

4. 2007年发放工龄在10年以下的职工;

5. 2008年起开始按月发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240个月发放完毕。

第九条 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已故但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受贴职工,可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由原单位一次性发放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条 受贴职工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发生变动时,从变动次月按新职务给予计算补差。

第十一条 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含非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货币化实施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计算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调入单位不得再计发住房补贴;

2.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部分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应按标准计算其住房补贴,扣除已发放部分后,发放剩余部分,不得重复计发;

3.调出单位执行的住房补贴标准高于或者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住房补贴,尚未发完部分只能执行调入单位补贴标准;

4.若调出单位未执行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应享受的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未领取或未领取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住房补贴计发至调离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为止。

第十三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且符合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只计算暂不发放,待建立婚姻关系或工龄满20年后再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2000年以前(含2000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本细则第一章相关规定的,按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其住房补贴。2001年以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并扣除已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后,按其差额计发住房补贴。其配偶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住房补贴按工龄、职称(职务)享受的福利性质房屋面积等情况计算,与转业干部按安置地住房补贴政策计算所得相加,超过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的,差额部分补发,未超过的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因婚姻关系(含复婚、再婚)等原因获得实物福利分配性质住房的未受贴职工,若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的,按差额面积发放住房补贴;已发放补贴的职工因婚姻关系获得实物福利分配住房的,多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原取得渠道由单位负责追回返还。

第十六条 对因离婚而造成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职工,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原未享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发生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所需住房消费资金通过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或法院判决财产所得解决。

第十七条 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1.无房职工

一次性补贴额(元)=(350+3.76×95年1月1日前的工龄)×职工相应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住房不达标职工

一次性补贴额(元)=(350+3.76×95年1月1日前的工龄)×(职工相应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3.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350×补贴面积标准÷240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八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单位签署审查意见,职称、职务、工龄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审查认定,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予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补贴申请表应于单位报送住房补贴预算前完成全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住房补贴。

一、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并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货币化住房分配以后,又因婚姻或其他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的职工,应及时向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必须对本单位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数据和情况真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及配偶获得的福利性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及配偶现住房情况及人数;

3.职工婚姻情况;

4.职工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

5.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收入及已缴财政代管情况;

6.预算外收入情况。

第二十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市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市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的审批结果,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后,与单位部门预算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一般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预算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按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执行住房补贴年度内,若遇人事变动,其变动情况纳入次年申报调整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麒麟城区以外的,如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也可申请住房补贴,仍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驻外单位应填报《市级驻外单位住房补贴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如所在城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售房、租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单位安排年度预算外收入总额的30%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3.公房上市交易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

4.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市财政局管理,由市财政局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帐户。

实施住房补贴后,市财政局不再安排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建(购)住房资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协作,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以后,不得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职工集体购房要坚决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福利分房的优惠政策,不得搞变相实物分房或以任何形式给职工暗中补贴。

第二十八条 从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起,除两处或多处占房退房以及调离曲靖城区退房外,其它福利性质房屋一律不得办理退房手续,但可直接进入住房二级市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经批准在建的新房,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职工。

单位的闲置住房,经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第三十条 受补贴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的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纪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群众监督,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在报送审核审批资料七天前向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及婚姻状况;

3.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4.受补贴职工获得的住房补贴额。

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单位报送审核审批资料;有异议的,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后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群众有权向市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局批准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云南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住房补贴办法,经职代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麒麟区、沾益县实施住房货币化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经费由开发区自行负担。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住房货币化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以及补贴的发放等实行监督管理。各单位执行中的问题向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