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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迟实施GB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45:39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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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迟实施GB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延迟实施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GB 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和GB 18458.3-2005《专用输液器 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三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调整为2006年7月1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延迟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等3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标委农轻函[2005]70号


       关于延迟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
             等3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医疗器械司《关于延迟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申请》(食药监械函[2005]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GB836S—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和GB 18458.3—2005《专用输液器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3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调整为2006年7月1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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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4〕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泉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农业产业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由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领域从事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社和专业大户,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以为农村经济服务为宗旨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施年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至5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接受年度检查);
(三)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审查时效5日);
(二)监督、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清算事宜。
第七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主要职能:
(一)参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订、绿色农产品基地、龙头企业、示范单位和名牌产品等的评选;
(二)组织农产品展示、展销、信息发布,参与农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制订和评审;
(三)制订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四)向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服务;
(五)协调价格,沟通会员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与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并提出对策建议;
(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一般可按照种植、养殖、加工、营销等类别设立,也可以设分支机构。
第九条 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级协会有30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乡镇(街道)级协会有20个以上或单位会员,村级有10个以上个人或单位会员;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五)有合法的经费来源,活动资金市级2万元以上,乡镇级1万元以上,村级5000元以上;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会员名册。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申请: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批准同意申请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完成申请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申请期间不得开展申请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和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申请工作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申请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整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经费;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需要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继续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保局 工商局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保局、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各地兴建了大量的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洗染店等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在繁荣城乡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分企业存在着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特别是一
些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生的噪声,食品加工业产生的振动、噪声,饭店业和商业等产生的空调噪声和热污染等,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这些企业周围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
障人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重申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 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 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4、宾馆、 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5、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6、 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污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三、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四、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五、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
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同时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
九、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近期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在城镇居民稠密区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情况组织联合检查。



199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