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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54:57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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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9月20日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实施的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完成,对推进依法治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全国、全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新要求,为加快黄石依法治市进程,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出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推进法治黄石建设。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新颁布或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继续扎实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法治单位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加快推进社会管理全面法治化进程。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全过程,以普法教育引导法治实践,以法治实践促进普法教育。

二、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着力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履职的能力为重点,强化公务员学法用法;以深化公民意识教育、培养遵纪守法行为习惯为重点,强化青少年学法用法;以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为重点,强化企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以提高城乡基层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参与基层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为重点,强化社区居民、农村村民学法用法。

三、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着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实效。要继续发挥普法阵地的功效,努力打造法制宣传长廊、普法主题公园、普法主题广场等大型普法园地,充分利用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加强传统媒体阵地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动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办好普法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平台和示范带动作用。要改善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关纪念日,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四、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着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整体合力。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各项投入,切实保证工作需要。

五、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估机制,着力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和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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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9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管理,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规定区域内用地控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市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参与用地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查工作。
  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根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设立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用地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海隧道两侧各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时序提出方案,征求区(市)政府意见后,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一)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二)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三)爆破、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顶进、锚杆作业;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挖砂、打井取水、采石;
  (五)在过河、过海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设施安全的作业。
  从事前款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作业符合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要求。
  未经批准,不得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第七条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审批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用地,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要求和建设时序,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的用地作为公用事业用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轨道交通用地控制保护要求施工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作业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4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精神,深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餐饮服务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饮食安全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整顿成果,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圆满实现为期两年的整顿目标,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加快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健全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整顿,使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及措施
  (一)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
  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出台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建立餐饮服务信息定期公告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及时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

  (二)突出整治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加强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店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堂和餐饮店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检修和运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承包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辅料,严厉查处生熟交叉污染,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等行为。

  (三)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
  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加大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

  (四)加大监督抽验,严查违法添加
  认真落实2010年餐饮服务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出预防和降低风险的防控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完善措施,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和评价,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
  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超越使用范围和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五)创建示范工程,强化重大保障
  研究制定餐饮服务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积极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示范街、示范学校、示范店(点),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同时,研究制定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坚持堵疏结合,综合治理,强化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协调和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各地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全面落实各项保障制度,确保中国2010上海世博会、广东亚运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亚洲博鳌论坛等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
  研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全面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率达到100%。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整顿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强化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开展督查指导,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认真总结整顿工作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绩效考评、信用奖惩、社会参与、典型示范、责任追究机制等建设,着力形成激励与约束、自律与他律、动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案件发现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
  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每2个月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一次集中整顿进展动态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严格落实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畅通报送渠道,确保报送时效。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逐级开展整顿督查和评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制定评估考核方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对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评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