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14:32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妇联




[2000]31号
关于转发《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现将《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全国妇联
2000年12月26日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领导的意见
(2000年9月30日)
妇联是党领导下的重要群众组织,妇女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实现妇女自身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全面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战略高度,切实重视妇联和妇女工作
1、充分认识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意义。妇女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工作,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摆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跨世纪发展的新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改革和发展面临繁重而艰巨的任务,迫切需要更好地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仅深刻阐明了党的性质、宗旨和根本任务,也对新时期妇联和妇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增强党的群众基础,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强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它摆在重要位置。
2、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妇联和妇女工作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问题,是各级妇联组织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妇女运动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妇联和妇女工作的领导。要将妇联和妇女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党委要有1名领导分管妇联和妇女工作,及时研究妇联提请讨论的重要问题,每3至5年应召开1次妇女工作会议,每年应听取1-2次妇女工作汇报并作专题研究,视需要转发妇联的有关文件。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妇联的党员负责人,党委的有关会议应吸收妇联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3、尊重和支持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级妇联组织担负着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大职责。各级党组织应支持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按照“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妇联和各类妇女组织,尤其是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努力形成适合新时期形势和任务需要的妇女工作网络。要尊重妇联作为群众团体的工作特点,不能将它简单等同于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更不能随意将妇联组织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它部门。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妇女事业发展的需要,相应增加妇女工作和活动的经费,街道、乡(镇)妇联活动经费也要尽量给予保证。要鼓励和支持妇联组织艰苦创业,创办延伸妇联职能、服务妇女儿童的经济实体,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4、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妇联和妇女工作。实现妇女的解放、发展与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大力倡导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坚持反对那些轻视和歧视妇女的陈腐观念,坚决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扫除影响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要指导妇联组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善于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妇女的发展,努力形成社会化的妇女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要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认真落实《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要加强妇女儿童教育活动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工作条件。
二、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进一步促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
5、动员和组织广大城乡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在为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贡献的进程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是解决妇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各级党组织要继续支持妇联组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三维交叉点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组织广大妇女广泛深入地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家庭创建”三项主体活动和“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等争先创优活动,充分调动妇女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蕴藏于妇女中的社会生产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
6、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要引导妇联组织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新实际,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宣传教育妇女;紧密结合妇女群众在思想认识和工作生活中产生的新问题,加强对妇女的理想信念教育;紧密结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加强对妇女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当前妇女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对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教育;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新成就以及妇女自身的新进步,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要从抓调查研究、抓典型示范、抓载体创新、抓阵地建设、抓重点人群等多方面入手,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引导广大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振奋精神,不懈进取,为促进改革和发展做出新贡献。要重视发挥妇联面向家庭的传统工作优势,把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工作与家庭文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相结合,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7、大力培养面向21世纪的女性人才。各级党组织要站在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提高妇女素质、培养女性人才、促进妇女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协调组织、宣传、教育、科技等部门,帮助妇联制定实施妇女教育培训计划,关心培养包括在校女大学生、学成归来的女留学生、女科技人员和女经营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界妇女,造就一大批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女性人才。要注重运用“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双学双比”和“女性素质工程”等活动载体,激励广大妇女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先进生产劳动技能,学习职业专长,进一步增强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重视发挥妇联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协助政府管理好妇女儿童事务
8、建立和完善妇联民主参与制度。妇女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妇联组织是广大妇女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妇联和广大妇女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积极发挥作用。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支持妇联联络、团结她们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常委会讨论涉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性问题,尤其是有关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妇联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等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吸收妇联的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她们的意见。
9、支持妇联组织积极参与妇女儿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实施和监督。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责,指导妇联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参与妇女儿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与监督,提出体现妇女儿童权益的议案和建议。要加大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支持妇联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社会转型期妇女就业、新经济领域劳动保护、婚姻家庭、儿童教育、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注意听取妇联的意见和建议。要支持建立妇女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和妇女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逐步构建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要支持妇联组织动员妇女参加禁止黄赌毒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丑恶现象,做好刑释解教妇女帮教安置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10、支持妇联组织协调政府管理好妇女儿童事务。各级妇联承担着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党组织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并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各级政府应明确1名负责同志加强对妇女工作的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有关具体问题。要加大实施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的领导力度,协调并督促各地、各部门重视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确保“两个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要指导妇联组织积极探索协助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的思路和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部分有关妇女儿童的社会管理事务、办实事项目以及社会性、群众性活动交给妇联承办,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能,提高妇联的社会影响和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能力。
四、适应跨世纪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
11、制定并认真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加强女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女性参政水平是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各级党组织要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列入党的干部工作总体部署中统筹安排。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妇联认真检查总结《1995—1999年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和经验,制定并实施新的五年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培养选择女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女干部培养、推荐、使用的工作力度。力争用2-3年时间,在实现省、市、县(市、区)各级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的基础上,80%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女干部,50%以上的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100%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要注重提高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努力实现市、厅(局)级正职女干部比例不低于同职干部的15%,县处级正职女干部比例不低于同职干部的10%。
12、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女干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认真抓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女干部工作,有计划地增加妇女干部参加党校培训和高层次专业培训名额,继续办好各级中青年女干部培训班,加强女干部的锻炼与交流。要大胆选拔任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实绩突出、群众信任的优秀年轻女干部。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要继续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力争女党员占新发展党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各级妇联要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妇女干部。
五、指导妇联组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成为党联系妇女群众更加坚实的桥梁和牢固的纽带
13、切实加强城乡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基层妇女组织是妇联全部工作的基础。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妇联切实加强基层工作,不断改进基层妇女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使之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在农村,要指导妇联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妇联、村级妇代会的建设,尤其要注意在乡(镇)、村行政区划调整、基层机构改革及村级民主直选中,同步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要及时在改制后的乡镇企业、各类合作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农村新经济领域建立妇联基层组织。在城镇,要适应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加强街道妇联、居委会妇代会建设。要与党建工作进社区相同步,及时建立社区妇联组织,妥善解决其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问题。要积极推动经济开发区、专业市场、个协私协机构等新经济组织建立妇女组织,不断扩大和健全妇联基层工作网络。
14、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县(市、区)以上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机关党委和上级妇联的领导。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由所在单位拨款,单位财政专项列支;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企业成本,专款专用。
15、指导妇联加强团体会员的组织建设。妇联的团体会员是妇女组织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妇联加强与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团体会员广泛联系各界妇女的作用。各级妇联要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会员之间、妇女团体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形成妇女工作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16、配齐配强各级妇联干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配备好妇联领导班子。妇联主席、副主席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按同级党委所属部门的正副职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要注意配齐配强乡镇、街道一级妇联干部,乡镇、街道妇联干部的编制不得被占用或挪用。要重视解决好村(居)妇女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妇代会主任应参加村(居)民委员会,是党员的应吸收参加村(居)党支部。村(居)妇代会主任的报酬应不低于村(居)委员会领导副职的待遇。
17、加强妇联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妇联干部管理以同级党委为主,上级妇联协管。妇联协管范围是下一级妇联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妇联主席、副主席时,应先和上一级妇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党委要重视妇联干部的换岗交流,各级妇联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妇联有向党组织推荐、向各条战线输送优秀妇联干部的责任,特别是要注意推荐优秀中青年妇女干部。各级党委要适应妇联和妇女工作跨世纪发展的需要,全面加强妇联干部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把各级妇联建设成为聚集各类优秀女性人才和培养输送优秀妇女干部的重要基地。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开展“三讲”教育活动,扎扎实实地抓好各级妇联的领导班子建设,使之成为政治上坚定、整体素质较高、作风严谨扎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开拓创新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 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十三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就医凭证”不得转借。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
采取有力措施 提高公文质量

闵 涛


  公文是联系和处理工作的一种书面工具,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发挥着及其重量作用。机关公文与其他公文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然而,由于受传统与习惯的影响,对公文质量的重量性普遍认识不高,机关文秘人员受知识结构、专业水平所限,缺乏必要训练,使得机关公文在质量上普遍偏低,影响了机关公文功效的正常发挥。

  笔者仅就机关公文质量的现状等问题提出一些浅见,以便引起办公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文件使用不当,拟写公文常有文种使用不当的情况,常见“报告”与“请示”文种混为一谈。如拟写公文标题:《北安市人民法院购置档案装具的请示报告》,但文尾还写有:特此请示,请予批复,显而易见,这是一份请示文种公文,请求上级部门对文中的内容给予批复。诸如此类,标题用“报告”文种,内容是“请示”,形式与内容的不统一,这就是请示与报告不分,给收文机关的登记办文者带来误导,公文拟写文种使用不当时,常会出现延误公文处理时限,推迟办理的情况。

  2、联合行文不规范

  时常会遇到在联合行文过程中,有些主办机关的办文者感情用事,提出文尾盖印章时,要尊重联合行文单位,我们客气一些,印章盖在最后。这种提法是错误的,两个以上的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应该说这里不存在尊重、客气的问题,谁主办谁在前。

  3、成文日期模糊不清

  常见机关打字员将公文的成文日期打成拟文日期,联合行文的公文成文日期误打成本机关的签发日期或拟文日期。成立日期,关系文件的生效或形成时间。因此,必须写得明确完整,一般的文件,以最后签发机关签发日期为准。

  4、发文字号编写不规范

  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编排的文件代号,它的作用一是统计发文的数量便于管理;二是查找和利用文件时,可以作为文件的代号使用。

  有的机关文秘人员调动频繁,工作出现断层现象,加之公文知识培训不够,拟写公文发文字号常出错误。例如: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字第1999(3)号,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1999)×××字第024号,以上两例均不规范,机关代字后都多加“字”“第”两字,造成机关代字不简洁、明了、应删掉,发文字号应按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依法排列,规范的发文字号如:北安市人民法院的发文字号是:北法发(1999)20号。

  总之,提高公文质量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是立卷归档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档案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只要各级办公部门加以重视,并有计划地进行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与保证公文质量是可以做到的。

二、采取的措施

  1、提高文秘人员的思想素质。文秘人员要具备奉献精神,求真务实的精神,开拓进取的精神和精诚协作的精神,只要文秘人员具备了这四种精神,就一定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就能尽心尽力地完成工作任务。

  2、提高文秘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文秘人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博览群书,加强各方面的修养,认真学习好《文书学》、《档案管理学》和《机关应用文》等专业知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开展必要的文秘知识培训,使文秘人员练好基本功,适应工作需要。

  3、文秘人员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熟悉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帮助领导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参谋,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卓有成效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4、领导重视,切实加强对文秘工作的领导。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全体干警认清文秘工作的重要性和文秘工作在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克服只重视本单位的专业工作,轻视文秘工作的认识。选择文秘人员时,要把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志选配到文秘岗位上来,同时,帮助文秘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上要与其他庭、科、室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