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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04:46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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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40号)转发各行,请各行根据文件精神,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商品结构,实行区别对待,对产业化经营效益好的区域重点倾斜,加大信贷投入。各行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划分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和重点项目,对重点区域的重点项目,积极试办国内银团贷款。
二、加大对那些在中国银行开户、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三资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名优产品,大中型三资企业,优先支持规模化、集团化企业,支持高科技产品。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贷款的管理,认真分析乡镇企业贷款质量结构,积极支持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生命力、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且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好的乡镇企业,促其产业、产品和区域结构的合理化,使其逐步向市场效益型、科技联合型、资源开发型和外向型企业发展。
四、加强对扶贫贷款的管理,对贫困地区发放的贷款,特别是“一化两低”的地区,不能再有新的投入。对县办企业,已经投入的,要进行跟踪管理,积极防范风险,坚持信贷资金的有偿使用,提高贷款的回收率。
五、对过去已发放的贷款,到期未还的,如企业申请上新项目,必须落实旧欠的还款计划和来源,防止企业借新还旧。
请各行在贯彻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切实做好贷款的积极发放、本息到期收回,增加中国银行效益。
附:银发[1998]40号(略)



19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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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

2004年11月9日
汇发[2004]1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近年来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以下简称“自费留学”)用汇标准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为满足自费留学人员的合理用汇需求,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现行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购汇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的供汇指导性限额。将现行指导性限额由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二、简化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时需提供的生活费证明材料。对于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在购汇时,可不再提供生活费证明材料,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对于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录取通知书、生活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三、对于前往德国、比利时等需要汇入保证金才签发留学签证的国家的自费留学人员,允许其在持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的同时,另外还可购买等值3000美元的外汇,作为出国途中的零用费。

  四、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用于支付学费的外汇,事后仍需按《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销;生活费购汇不需办理核销。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分局和各银行应于2004年的最后一个双休日完成有关的调整准备工作。本通知未涉及的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中国锡兰联合公报

中国 锡兰


中国锡兰联合公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宋庆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应锡兰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夫人的邀请,自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月二十九日在锡兰进行了正式访问。

  二、陪同访问的有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和其他高级官员。

  三、贵宾们受到了盛情和热烈的欢迎,这表达了人民对中国人民及其代表的深情厚谊。

  四、在访问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同锡兰总理举行了会晤和交谈。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副主任孔原,外交部副部长黄镇,国务院总理办公室主任童小鹏和中国政府高级官员。锡兰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土地、灌溉和电力部长查·帕·德席尔瓦,财政部长特·勃·伊兰加拉特尼,工商部长迈·森纳那亚克,农业粮食和合作部长兼国防和外交部驻议会秘书费利克斯·迪亚斯·班达拉奈克和锡兰政府高级官员。

  五、会谈是在标志着两国关系的亲切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就共同关心的广泛国际问题和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锡关系的问题交换了意见。

  六、两国总理深为满意地看到许多亚非国家获得了自由和民族独立。两国总理表示坚决反对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并且希望在不太久的将来根除殖民主义的最后痕迹。

  两国领导人一致认为,应该帮助新赢得民族独立的国家的政府为尽快获得完全的经济独立而进行的努力。两国领导人认为,为此而在平等互利、尊重受援国主权和不干涉其内政的基础上提供的,并且不附任何政治条件或特权的援助,将有助于巩固他们的民族独立,并且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安全的事业。

  七、中、锡两国总理认为,裁军是当代的一个重要问题。他们表示决心同其他国家合作,为实现普遍裁军和彻底禁止和销毁核武器而奋斗。

  八、锡兰总理宣布,锡兰政府继续支持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她并且重申,锡兰认为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总理对锡兰的立场表示感谢。

  九、两国领导人支持在世界各地建立无核地区,并且认为,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应该对这些地区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这方面,中国总理赞扬锡兰总理所采取的拒绝载有核武器或核战争装备的船只和飞机进入锡兰领海、港口和机场的主动步骤。两国领导人表示希望,其他国家也能本着同样的精神采取适当的行动。

  十、锡兰总理向中国总理解释了锡兰对召开第二次不结盟会议的积极兴趣。两国总理希望,第二次不结盟会议将对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支持民族独立运动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作出贡献。

  两国总理注意到,自从一九五五年在万隆举行第一次亚非会议以来,已有三十多个亚非新国家获得了自由和独立,亚非团结的事业有了很大的进展。中国总理认为,召开第二次亚非会议的时机已经成熟,应该为此进行积极的准备。锡兰总理同意这样一次会议是有益的,并且表示锡兰将参加这个会议。

  两国总理还一致认为,第二次不结盟会议和第二次亚非会议并不是互相排斥的。

  十一、两国总理满意地看到,中印边境局势已经和缓下来。中国总理对锡兰和其他科伦坡会议国家在中国和印度之间进行调解的努力,表示感谢,并且表示,将继续争取在科伦坡建议的基础上同印度直接谈判,和平解决中印边界问题。锡兰总理表示,锡兰将同其他科伦坡会议国家一起,为促进中国和印度的和解而继续努力。

  十二、两国总理对于中锡友好关系的继续增长,表示十分满意。他们认为,这种情况表明,不同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可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十项原则的基础上和平融洽地相处,并且为相互的利益而进行合作。

  十三、两国领导人回顾了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一致认为,建立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的两国贸易,最近十年来有了令人满意的发展。他们认为,应该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新的领域内的贸易,特别是成品和半成品,以促进工业化的发展。

  十四、双方代表团还回顾了经济援助的当前情况。双方商定了中国对锡兰的新的经济援助项目,包括帮助建筑一座国际会议大厦和有关建筑,以及供应纺织品和大米。锡兰总理对中国总理提出的这种慷慨援助表示感谢。

  十五、双方强调指出,两国领导人之间的个人接触,对加强中锡友谊和团结,是有价值的。宋庆龄副主席、周恩来总理和中国代表团其他贵宾们的来访,有助于使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关系更趋密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锡兰总理
周 恩 来 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
  

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于科伦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