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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加强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47:23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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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加强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加强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移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通知,从1989年12月1日起“统一银钱收据”已全部移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为加强“统一银钱收据”的印制、审批、发售和使用的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一、“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范围
1、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银钱往来;
2、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非收费性质的银钱往来;
3、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的银钱往来。
二、购买“统一银钱收据”的依据
1、市属、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须持其单位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中央驻京行政事业单位须持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信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各单位凭《“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方可购买“统一银钱收据”。
2、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时,应主动向财政部门说明用途及使用数量,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统一银钱收据”的购领和管理
1、凡需使用“统一银钱收据”的行政事业单位,持介绍信分别到下列财政部门申请购买:
(1)市级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本身及其直属单位到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申请购买;
(2)中央及外省、市驻我市单位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申请购买;
(3)区、县所属单位,到本区、县财政局申请购买。
2、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统一银钱收据”进行登记、使用、保管、核销、结存等方面的工作,均比照我局京财综(1989)1049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一银钱收据”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管理。各单位在购买“统一银钱收据”时,财政部门将按印刷成本适当收取工本管理费,用以冲抵垫支的印刷费用。
五、“统一银钱收据”不得私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伪造,违者视情节轻重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从接到之日起执行。



198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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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狠抓出口创汇和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体系的指标精神,为抓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和专厂(矿)建设,逐步建立起具有我省特点的出口生产体系,调动出口生产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发展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和专厂(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工业品专厂(矿):
(1)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出口产品比重占生产总产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上。对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或名优产品可适当放宽。
(2)产品质量好,具有同行业较高水平,出口适销对路,又有按照国际市场的需求组织和调整生产和能力。
(3)技术、工艺、设备先进,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4)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农副产品基地:
①自然条件适宜,生产区域集中,具有发展潜力。
②品种优良或名贵,具有地方特色,出口有潜力。
③商品率高,出口量占商品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④具备一定的加工和仓储能力,交通运输比较方便。
⑤农副产品基地一般以县乡组织的经济实体为单位。
二、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实行的优惠政策
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要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多出口,多创汇。被批准为出口基地和专厂(矿)的企业,除享有国家和省政府已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外汇留成。基地,专厂(矿)的外汇留成比例应高于一般出口企业。在企业应得分成百分之五十的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十。应得的分成外汇,要定期划拨,保证兑现。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2)对农副产品出口基地给予扶持。出口基地因种植的作物生长周期长,短期内不能受益的,视不同情况,由收购出口的外贸公司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扶持。银行对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优先给予贷款,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3)企业技术改造。各级计经委和主管部门应将基地和专厂(矿)的技术改造优先列项安排,所需三大材料优先安排,并尽量按国拨价给以照顾。对省内国营预算内的微利企业(实行财政包干的企业除外)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贷款实行贴息,工厂负担四厘,其余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
准,从一九八七年开始,贴息三年。
(4)设立出口产品生产发展基金。基金来源由有关部门每年筹集一些逐渐加以解决。基金的使用应专项用于扶持出口基地和专厂(矿)。
(5)物资供应。基地、专厂(矿)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动力燃料以及交通运输等应纳入各级计划,优先供应和安排。外贸部门每年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如钢材、木材、化纤等首先供给基地、专厂(矿)。但只准用于生产,不能转卖。
(6)留利和资金。基地、专厂(矿)的留利和职工福利待遇要同考核指标挂钩,有升有降。为鼓励出口基地、专厂(矿)多出口、多创汇,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基地、专厂(矿)收益略高于内销企业的原则,按照批准程序,具体掌握减免调节税和所得税。实行财务包干的农场超收部分
可全部留给农场。对出口创汇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经过批准,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
三、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的审批程序
在省政府领导下,设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审批小组,由省计经委牵头,财政、银行、经贸厅参加,联合办公,定期审批。日常工作由经贸厅负责。报批时,先由省各进出口分公司与符合出口商品基地、专厂(矿)条件的生产企业协商,然后由生产企业按隶属关系申报。省
属企业报省主管厅、局,市县所属企业由当地政府报省归口厅、局,经审核同意后,再由省主管厅局提出建立基地、专厂(矿)的申请,报省计经委和经贸厅。由审批小组批准并代省政府颁发基地、专厂(矿)证书。对经营不好或因国际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产品出口急剧下降的基地、专厂
(矿),省审批小组可取消基地、专厂(矿)资格。
四、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和专厂(矿)的管理
基地和专厂(矿)生产的出口产品,应优先保证我省外贸部门收购出口,未经批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插手收购。
出口供货计划要通过与外贸部门签订经济合同的办法落实,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合同一经签订,基地、专厂(矿)要按期、按质、按量保证供货。外贸部门要保证收购,或经双方同意由生产单位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违约者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基地、专厂(矿)生产的出口商品必须努力提高质量,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树立“以质取胜”的观念,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1987年3月3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内部对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内部对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1〕89号)中已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决定今后在公安机关内部由政治保卫部门负责此类案件的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