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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26:25  浏览:9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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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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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测绘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升测绘文化软实力,保障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血脉。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成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支撑力量,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显著标志。特别是在当前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加强文化建设对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测绘科技的进步与创新,测绘正在从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向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迈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将使测绘的保障服务能力得到大幅提升。测绘文化正是伴随着测绘事业的发展进程产生、发展、积淀而成的,是测绘精神、价值取向、发展理念、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和物质成果的集中反映,是测绘行业文明的重要标志。一代代测绘人在生产工作实践中形成了特有的测绘精神、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管理理念,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外在形象逐步提升,测绘行业涌现出了以国测一大队、刘先林院士等为杰出代表的一批先进群体和模范人物。测绘行业的文化底蕴丰厚,文化成果丰硕,基层测绘单位的文化建设具有坚实的基础和鲜明的特色。随着测绘事业的发展,广大测绘职工对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出了迫求需求。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是测绘行业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高素质测绘职工队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倡导和谐理念、提倡和谐精神、构建和谐行业的现实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行业凝聚力、提高测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测绘发展的实践证明,测绘文化已经渗透到测绘生产实践、队伍建设、经营管理、保障服务等各个方面,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作用。我们既要充分肯定测绘文化建设取得的成绩,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测绘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测绘文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到位,抓文化建设的自觉性不强,文化建设目标和机制不够明确,以及文化建设与事业发展联系不紧密等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测绘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全面提升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就必须在继续增强测绘科技、装备等硬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高测绘文化软实力。


  二、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测绘文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提高测绘职工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以增强测绘行业和单位核心竞争力、促进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测绘优良传统,积极吸收和借鉴现代管理和企业文化的优秀成果,努力建设以测绘精神为核心、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行业特色的测绘文化,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二)总体目标


  经过今后5至10年的努力,形成测绘文化建设上水平,职工全面发展有保障,行业整体形象有提升,推动科学发展更有力的良好局面。测绘职工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道德素质明显提高,文化品位不断提升,文化活动更加丰富多彩,精神面貌更加昂扬向上;和谐单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测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测绘单位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保障服务能力得到提升;测绘行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相互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与测绘职工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有机结合,测绘文化支撑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作用明显加大。


  (三)主要内容


  加强精神文化的提炼、行为文化的倡导、制度文化的创新和物质文化的构建。具体内容是:进一步培育、总结和提炼测绘精神和发展理念,加强测绘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行为规范,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美化工作环境,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着眼于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提高保障服务能力,把测绘文化建设自觉地贯穿于测绘事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


  2、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参与。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测绘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体作用,尊重职工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准确把握职工对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形成人人参与测绘文化建设、测绘文化建设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3、坚持继承传统、改革创新。要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测绘行业积淀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不断丰富测绘文化的内涵,拓展测绘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本单位地域环境、发展水平、职工素质、文化资源等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开展测绘文化建设。博采众长,突出重点,建设具有测绘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测绘文化。


  三、明确主要内容,大力加强测绘文化建设


  (一)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职工,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测绘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测绘职工的头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和规范测绘职工的言行,巩固测绘职工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要引导职工继承测绘优良传统,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拼搏进取的伟大精神。要紧密结合测绘事业发展实际,开展测绘精神大讨论,凝练出反映测绘职工时代风采的测绘精神新表达。


  (二)树立先进的发展理念


  要牢固树立服务的理念,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战略思维,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牢固树立开放的理念,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强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要牢固树立法治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加强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要牢固树立诚信的理念,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提高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度。要牢固树立创新的理念,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力,积极推动观念创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切实提高测绘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培养良好的职业行为


  要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与测绘行业自身的特点紧密结合,不断完善保障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测绘政策法规建设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追踪问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可持续。要根据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的特点,不断完善测绘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规范图式,确保测绘工作的精准性和实用性。要进一步完善测绘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日常行为规范、文明服务规范等,逐步形成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


  (四)塑造良好的外部形象


  要加强测绘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的生产条件和野外装备,不断美化净化工作环境,努力实现环境的整洁化、园林化、艺术化。要建立具有测绘特色的视觉标识体系,着力打造测绘品牌,提升测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突出测绘特色,深入开展测绘文化建设实践活动


  (一)加强测绘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要大力开展测绘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引导职工自觉遵守《中国测绘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把爱岗敬业、奉献测绘,维护版图、保守秘密,严谨求实、质量第一,崇尚科学、开拓创新,服务用户、诚信为本,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为行为准则,推动测绘职工养成良好的职业品质和职业精神,形成健康、向上、文明的行业之风。


  (二)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测绘行业实际,以法制为基础,以信用为核心,以测绘服务合同履约、测绘成果质量、依法测绘情况、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保密等为记录重点,依托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测绘市场活动主体信用情况记录、共享、公布等机制,健全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测绘市场秩序。


  (三)树立和宣传测绘先进典型


  要积极开展示范教育,引导职工以测绘行业涌现出来的国测一大队、刘先林院士等先进群体和模范人物为榜样,树立崇高的理想,培养良好的道德,砥砺品质,提升素质。要注意挖掘、发现和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树旗帜、立标杆、扬正气,用先进典型教育人、鼓舞人、激励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推动地图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要在体现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不断丰富地图种类,创新表现形式,实现法定性与可读性的有机统一。要从地图的起源与发展、制作与工艺、收藏与典故等多方面挖掘地图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不断丰富地图的文化特性和文化内涵,展示地图文化的深厚底蕴。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运用高新技术和手段,创造多层次、个性化、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地图产品,促进地图出版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积极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测绘科普活动


  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编制出版形式活泼、通俗易懂的测绘科普读物。要以大地原点等测量标志、测绘仪器、测绘成果以及现代化测绘技术手段等为内容,充分发挥测绘专家学者的优势,定期组织开展测绘科普宣传活动。要继续组织好定向越野比赛、测绘夏(冬)令营等具有测绘科普特点的活动,努力形成品牌效应。


  (六)加强测绘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


  要以传统测绘到数字化测绘到信息化测绘的巨大变化为脉络,以测绘职业特点为背景,以测绘职工的气质情感和意志品质为主题,鼓励创作更多测绘题材的诗歌、散文、小说、报告文学、歌曲、广播影视等文艺作品,回顾历史变迁,讴歌测绘精神、改革精神、创新精神,弘扬主旋律。


  五、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搭建测绘文化建设平台


  (一)搭建教育培训、成长发展的平台


  要继续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激发测绘职工的学习热情,鼓励和支持职工不断提高素质,增强能力。要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载体,推动团队学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使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为职工的成长发展提供机会,挖掘职工的潜能,增长职工的才干,实现测绘职工个人价值与事业发展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完善干部的选拔、任用、评价和激励机制,营造平等竞争、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二)搭建民主管理、和谐相处的平台


  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设团结有力的领导班子。要尊重测绘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的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和谐融洽的干群关系。要统筹兼顾测绘职工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关心职工安危冷暖,重视离退休职工工作。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多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的工作,大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氛围。


  (三)搭建争先创优、开展活动的平台


  要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评选和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树立精神榜样和道德楷模,形成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争创文明单位,继续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要以测绘文化月、文化周为载体,积极组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滋养职工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情趣,以活动凝聚人,以活动教育人。


  (四)搭建舆论宣传、交流共享的平台


  要办好《中国测绘报》、《中国测绘》、《地图》等报刊杂志以及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发挥舆论引导、文化熏陶和经验交流的作用。要积极开辟测绘文化建设新阵地,努力创办测绘文化建设内部刊物。要充分发挥中国测绘职工政研会以及测绘学会、协会的作用,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研究,推出一批以在测绘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形成一系列测绘文化建设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


  六、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测绘文化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测绘文化建设作为测绘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加强领导,经费上提供保障。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分工合作,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对本单位的测绘文化建设作出规划,明确要求,细化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工青妇组织和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党政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促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要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力求取得突破。要把测绘文化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价,有奖惩。


  (三)鼓励创新,加强指导


  要鼓励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内业、外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加强对测绘文化建设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要加强对测绘文化建设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了解《意见》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思路和举措,推动测绘文化建设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理,并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87)署税字第448号文规定,进口汽车的零件、部件价值达到整车到岸价格60%及以上的,凭经贸部签发的整车许可证验放。
二、对进口汽车(整车)除验凭进口许可证外,还要加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批件。

附件: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需要,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列入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顺序号31项下列名的汽车,顺序号32项下列名的汽车关键部件两类进口商品,不分进口渠道和进口方式,一律向经贸部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发证机关停止受理这两类进口商品的发证工作。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以前由省级发证机关(含计划单列市)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到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到期货物尚未进口的,经原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到经贸部办理
换证手续。
为便于领证单位按程序顺利领取进口许可证,现将领证手续明确如下:
(一)一般贸易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边贸进口),领证单位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签章的进口订货卡片说明作为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依据;国务院向各地下达有进口汽车指标的,领证单位持省级进口审查办的分配证件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车辆(不包括生产用的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经过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签章核销经贸部分配的指标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三)国际组织援助进口及根据外国政府、非政府机构与我签订的科技合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交流等协议提供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国家给经贸部指标的,凭经贸部签章的证件申请进口许可证;没有指标的各种捐赠,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四)经贸往来赠送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由国外调回的旧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均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五)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捐赠,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侨办、或主管对台工作部门签章的证件及有关捐赠证件申请进口许可证。超指标进口的,须提交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国务院侨办签章的证件。
上述规定包括海南省和各经济特区进口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



198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