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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57:38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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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邢政[1998]9号 1998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使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邢台市市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区域管理为主,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条条保证的管理体制。就是以区、街办事处为主,系统与区街管理相结合,市区各单位具体负责,各系统领导部门保证,上下左右齐抓主管。
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落实节育措施。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市直各单位和驻市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 区、街办事处)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河北省、 邢台市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和驻市各单位的计划生育指标,纳入当地人口出生计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
第七条 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市所辖两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计生办,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和筹集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市直各单位及驻市各单位保证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区、街办事处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方针、政策、指导、检查、督促本辖区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负责上级人口计划的落实,制定本辖区的人口出生计划。街道办事外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与辖区内各单位、居委会分别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负责生育审批和《生育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办理婴儿落户的有关证明。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具一胎出生落户证明,区负责开具二胎出生落户证明。
(五)负责逐级汇总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有关计划生育材料。
(六)负责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生干部的业务培训,做好避孕节育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工作。
(七)负责季普查、月访视工作。
(八)负责落实《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罚的规定。
(九)负责抓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指示。
(二)负责完成本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有关指标。
(三)负责出具结婚和生育情况证明信。对申请结婚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档案等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同意结婚的介绍信;对申请生育的人员,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避孕节育、补救措施和优生优育。
(五)负责落实《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奖罚的规定。
(六)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指标,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统计报表。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计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系统领导部门职责
(一)督促、检查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与本系统所属单位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所属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所签人口责任目标和人口计划。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四)按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汇报计划生育工作和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三条 实行人口目标管理制度。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单位、居委会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
市直各单位及驻市各单位,实行单位党政一把手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考核评比制度。每半年和年终,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拟定考核方案,办事处组织考核检查,对各单位人口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做出科学评估,并依此进行评比兑现奖惩(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实行帐卡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统一按户口所在地建立计划生育帐卡和上报统计报表。
(一)帐卡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除原使用的有关帐卡外,增加有工作居民的人口计划帐、怀孕补救出生帐、结婚登记帐、节育手术帐、普查登记帐、死亡登记帐和已婚育龄妇女卡片。
(二)统计报表制度。居委会要按照省统一格式填报所辖居民及有工作单位居民的所报和月报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依据所辖居委会提供的报表,统一进行汇总上报区计生局。
街道办事处所辖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办事处计生办报送有关的计划生育报表。
第十六条 实行季普查、月访视制度。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普查,居委会每月进行一次月访视。
第十七条 对计划外出生、非法抱养、弄虚作假、不上站检查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有固定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落实经济处罚和节育手术,所在单位落实党政纪处分;无固定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落实经济处罚、党政纪处分和节育手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市区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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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工业亏损企业在限期内扭亏为盈, 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起,凡是新增加的经营性亏损企业,各级财政一律不予承认,不准补亏。
二、原有经营性亏损企业,在一九八五年内扭亏确有困难的,要逐户从严核定亏损限额,超亏不补,减亏留用。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准再发生亏损。
三、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个核定出分年度的减亏规划(或按单位产量核定也补亏含量),超亏不补,减亏留用。
四、因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盈变亏的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工商银行,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严禁用贷款发放职工工资。
六、凡具有产销条件,纯属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起用能人经营管理。本地招不到合适人中的,可以从外地招用能人来厂经营,也可以将企业由大划小,由综合划专业,承包、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



1985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1990年)

中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基纳法索政府(以下简称布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专业见附件)赴布基纳法索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布基纳法索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布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地区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布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每年赠予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的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方提供的药品由中国医疗队和库杜古友谊医院共同管理,确保中国医疗队使用。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由中方赠送的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比让港。布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和至库杜古友谊医院的运输。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由布方负担。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由中国往返布基纳法索的旅费和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工资每年总额为五十六万元人民币,由中国政府支付,无偿赠予布方。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布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布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布方的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基纳法索          布基纳法索
      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和社会事务部长
       吴嘉森             卡尼杜阿·纳波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