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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5:06  浏览:8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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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议


(1957年5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5月6日第六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基于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的亲密的友好关系和兄弟般的合作的愿望,决心充分尊重和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原则,并且尽一切力量维护和巩固世界和平,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人民以及欧洲和亚洲各国人民的安全,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兄弟般的合作的发展和巩固符合于中国人民和捷克斯洛伐克人民的利益以及全世界人民的利益,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特派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总理威廉·西罗基。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庄严地确认,两国将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参加一切旨在保障世界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并且同联合国宪章原则相符合的国际行动。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兄弟般合作的精神,就一切有关双方利益、有关保障和巩固世界和平的重要国际问题互相进行磋商,在磋商中将特别注意保障双方的领土的不可侵犯和国家的安全。
第三条 缔约双方约定,为了双方的利益,并且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友好关系和兄弟般的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了和平建设的利益,将努力在经济上互相援助,并且将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双方的全面的经济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为了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了发展各自的民族文化,将采取措施以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文化关系。缔约双方为了科学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互相给予一切可能的帮助。
第六条 本条约在缔约双方未就修改或废除本条约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第七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且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布拉格互换。
本条约于1957年3月27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全权代表
周恩来 西罗基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7年5月12日批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于1957年7月23日批准。条约的批准书于1957年8月1日在布拉格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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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扫除嫖娼卖淫、赌博和吸毒贩毒(以下简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严肃党纪政纪,纯洁党的组织和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特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下同)参与、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以及在查禁“黄、赌、毒”活动工作中失职渎职,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
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嫖娼、卖淫的;
(二)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
(三)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四)组织观看淫秽影视书画的;
(五)组织淫秽表演或组织观看淫秽表演的;
(六)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
(七)包养情妇、情夫的。
第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在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六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猥亵、侮辱妇女或参加淫乱活动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投资、经营、管理赌场的;
(三)以赌博为业的。
第九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到赌场参加赌博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在赌场以外的其他场所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赌资较大,或在工作时间参加赌博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动用公款参加赌博,或在国外、境外参加赌博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利用赌博形式行贿受贿的,按照行贿受贿行为论处。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组织、引诱、唆使他人参加赌博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食宿、交通、通讯、赌资借贷等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
(三)生产、经销明令禁止的赌博工具的。
第十一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多次涉足赌场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设立,配备有专用赌博设施和用具,并有专人进行管理服务的赌博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二)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
(三)引诱、教唆、欺骗、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
第十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支持、纵容、包庇亲属或他人投资、经营、管理“黄、赌、毒”活动场所的;
(二)为参与“黄、赌、毒”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泄漏查禁“黄、赌、毒”活动工作秘密的;
(三)敲诈勒索参与“黄、赌、毒”活动人员的钱物或接受其贿赂而放任不管的;
(四)为参与“黄、赌、毒”活动的人员说情、开脱,阻挠、干扰对“黄、赌、毒”活动查处的;
(五)其他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共产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经营管理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或为参与“黄、赌、毒”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黄、赌、毒”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共产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黄、赌、毒”活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负有查禁“黄、赌、毒”活动工作职责的执纪执法人员参与、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安、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违章审批营业执照、许可证,或放松管理,失职失察,造成辖区内发生严重的“黄、赌、毒”活动,或对有关举报拖延不查、压案不办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对上级有关查禁“黄、赌、毒”活动的指示要求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或对辖区内查禁“黄、赌、毒”活动的工作领导不力,或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黄、赌、毒”活动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辖区内“黄、赌、毒”活动严重发生和蔓延的
,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按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涉赌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8月15日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正式批转发布,这是劳动保障工作历史上第一个由国务院批转发布实施的中长期专项规划。为切实做好《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

《规划》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划》精神,充分认识其对于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将全系统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上来,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推进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和法制建设等各项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规划》与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把《规划》内容纳入本地区“十一五”规划,做好本地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完成本地规划的编制报审工作,争取尽快出台,本地规划一经审批发布,即报我部备案。要结合本地规划和国家《规划》,抓紧制定落实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

三、积极落实《规划》项目和资金,强化保障支撑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规划》落实的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建立与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重点加大对劳动力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和劳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领域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部里将对列入国家总体规划的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进行统筹安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方面要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项目的研究论证实施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实施目标,科学设计项目内容,准确测算资金需求,制定有效的项目管理评估措施,主动与本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协调,争取立项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要抓紧实施在建工程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评估,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推动项目应用,充分发挥项目在保障规划落实,促进事业发展和服务社会公众上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切实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到制度、政策、措施相协调,任务、人员、机构、资金相配套,定量定性目标相结合,建立规划制定、评估检查、跟踪分析、规划协调、合理修订的规划实施机制。要将纳入国家总体规划的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转移农业劳动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标,特别是作为约束性指标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规划》中的各项量化指标列入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信息,建立季度、半年和全年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形势分析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跟踪分析。2008年,我部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五、不断探索改进规划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规划基础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改进规划工作,认真总结规划工作经验,提高规划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增强规划实施监督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引导和调控作用;抓紧研究规范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规划管理法制建设。要加强规划基础建设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跟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进展信息,逐步建立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和规划台帐,同时加快改革劳动保障规划指标体系。要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做好规划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基础研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六、广泛开展《规划》宣传,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宣传工作作为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按照部里即将下发的宣传提纲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采用专栏文章、编印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特别是向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广泛宣传,通俗易懂地阐释“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争取各方面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切实加强《规划》落实的组织领导,增强部门协调和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发展改革部门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的职能,加强与财政、统计、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探索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要成立落实《规划》的协调小组,建立规划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落实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