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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06:42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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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141号请示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当事人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因缺少
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199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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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

  口岸是指位于中哈边界两侧,由两国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用于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区域。

  双边口岸是指允许中哈两国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口岸。

  多边(国际)口岸是指允许中哈两国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口岸。

  口岸检查部门是指中方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哈方的边防检查、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条

  双方确定了中哈边境地区的双边口岸和多边(国际)口岸,其名称、位置和种类在本协定附件中规定。该附件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设立新的口岸、关闭现有口岸、改变口岸种类或位置,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并形成单独文件。该文件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一、口岸在两国下列法定节假日关闭:

  中方: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国际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

  哈方:新年(1月1日至2日)、国际妇女节(3月8日)、纳乌鲁斯节(3月21日至23日)、哈萨克斯坦人民团结日(5月1日)、祖国保卫者日(5月7日)、胜利日(5月9日)、首都日(7月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日(8月30日)、独立日(12月16日至17日)。

  二、公路口岸每周一至周六通关6天。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4:00,15:00-19:00;阿斯塔纳时间8:00-12:00,13:00-17:00。霍尔果斯(中方)-霍尔果斯(哈方)口岸临时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

  必要时,双方授权的主管部门可协商调整口岸工作时间,经双方批准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后实施。

  三、铁路口岸全年昼夜开放。

  第五条

  一、当出现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情况,或遇人类传染病疫情、列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名录的动物疫病或由专门的双边条约所规定的植物病虫害疫情传播危险时,一方可临时关闭、推迟开放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在采取相关措施前5天(紧急情况下不少于24小时)将此情况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一方因维修(改造)口岸设施,可临时关闭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不晚于开工前2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将此通知另一方。

  二、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限制措施的一方,恢复开放临时关闭的口岸或解除口岸通行限制时,须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关闭口岸、推迟开放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如一方的单方面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有关问题应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双方口岸检查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双边有关协定和中哈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行使职权。

  必要时,双方主管部门经本国法律授权可商定简化有关程序和进行联合监管的事宜。联合监管由专门协议规定。

  第七条

  当口岸通行能力需要提高时,双方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

  第八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以加强和协调相互协作,提高口岸工作效率。

  双方口岸检查部门可视情开展工作会晤。

  第九条

  如本协定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或分歧,双方应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两国签订和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就此签署单独议定书。议定书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哈萨克文、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于广洲                            朱马加利耶夫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附件


序号
中方口岸名称
中方口岸
位 置
哈方口岸名 称
哈方口岸位 置
口岸
种类
开放时间

铁路口岸

1
阿拉山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多斯特克
阿拉木图州阿拉科里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昼夜

2
霍尔果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阿腾科里
阿拉木图州潘菲洛夫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昼夜

公路口岸

1
霍尔果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霍尔果斯
阿拉木图州潘菲洛夫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2
都拉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
科里扎特
阿拉木图州维吾尔区
双边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3
阿拉山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多斯特克
阿拉木图州阿拉科里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4
巴克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巴克特
东哈萨克斯坦州乌尔加尔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5
吉木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
迈哈布奇盖
东哈萨克斯坦州斋桑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关于印发《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印发《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人字[2003]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各省、直辖市广电集团(总台):

现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站是承担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三条 设立鉴定站实行许可证制。申报建站的单位,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四条 鉴定站由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劳动人事部门直接领导,接受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总局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鉴定站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鉴定范围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需要扩大鉴定范围的,须向总局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审批。

第六条 鉴定站负责承担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考核鉴定工作。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和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工作由总局指导中心直接管理。

第七条 鉴定站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广播电影电视)》。

第八条 鉴定站应使用广播影视行业统一组织编写的职业(工种)大纲和教材。对尚未编写的职业(工种)大纲和教材,可暂由各鉴定站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广播电影电视)》的要求,编写试用大纲和教材。编写大纲和教材的计划领事先向总局指导中心申报。

第九条 鉴定站鉴定用题必须从总局指导中心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条 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持证上岗。每个职业(工种)的鉴定工作至少聘任3名考评员。考评员必须按规定开展考核鉴定工作,并在所评定的鉴定人员考核成绩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 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鉴定的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五条 鉴定站应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在完成每批鉴定工作任务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将鉴定结果和鉴定合格者名册报总局指导中心,经审查合格者,由总局指导中心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鉴定站,并由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鉴定合格者。

第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总局指导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编号、统一验印,并进行电子注册,在网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七条 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十八条 鉴定站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场所及鉴定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按照职业(工种)标准要求进行设备更新,努力提高鉴定质量与鉴定能力。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鉴定站,由总局指导中心提出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