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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45:15  浏览:9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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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 本省献血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公民自愿、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本省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财政、价格、教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开展有关无偿献血、预防与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知识的教育和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献血和血液知识的教育。
  
  第八条 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和血站设立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志愿献血预备队,公民自愿报名参加。血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登记造册,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组织预备队人员自愿献血。
  
  第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在急救用血调剂不能保障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向血站自愿应急献血。
  
  第十一条 血站按行政区域和服务范围分为省血液中心、设区的市中心血站、县级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其设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审批,并核发《血站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另有规定外,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二条 血站应当按照核准的项目、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跨市、县调剂临床用血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其职责是:
  
  (一)血液的采集、分离、储存、包装、运输;
  
  (二)血液的统一检测和质量管理;
  
  (三)供应核定行政区域的临床用血;
  
  (四)输血医学科学的研究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为方便公民献血,血站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交通便利、人流集中的街区或者其他适宜的场所停放流动采血车或者设立固定采血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血站应当建立本地区特殊血型健康公民数据库,需要特殊血型临床用血时,可以组织适型的公民自愿献血。
  
  第十六条 血站对献血的公民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按照国家规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进行免费健康检查。对符合献血条件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采血技术操作规程,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血站应当对献血者的隐私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血站应当向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填写献血者姓名、献血时间和数量,并建立献血者档案资料数据库。
  
  禁止雇用他人冒名献血。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十八条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检测试剂,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和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献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血袋编号、储血条件等,按规定储存,确保血液质量。
  
  第十九条 血站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业务技术培训,取得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地处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且其他治疗措施不能替代的;
  
  (二)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急采血应当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由医护人员执行,严格遵守采血技术操作规程,确保用血安全,并保存献血者的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应急采血后,应当在十日内将采输血的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第二十二条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全血和成分血的收费标准,收取用于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用血费用)。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血费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配血费用。医疗机构对血站供给的血液,不再重复检测,需要采用其他辅助医疗手段输血增加费用的,应当征得患者同意。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血站申报临床用血计划,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储血设施、设备,开展临床科学用血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血站提供的血液,接收血液时,应当核验血站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血袋编号、储血条件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领拒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针对患者的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成分输血。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给患者输血前,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亲友的同意,并向患者、家属及其亲友告知输血用途和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
  
  第二十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患者自身输血业务。
  
  开展患者自身输血业务,应当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患者自身输血技术操作规程,确保采血、储血、输血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血站和医疗机构对不合格的血液,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自献血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用血:
  
  (一)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后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的三至五倍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内和五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五年内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四)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在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用血单据到采血单位核销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还须提供其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激励办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在组织献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五)在同血液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六)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成效显著的;
  
  (七)为献血事业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八)其他为献血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出核准的项目、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雇用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为用血者提供虚假用血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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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供企业合同信用状况征信服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

  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合同鉴证,合同鉴证可以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一方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鉴证费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合同鉴证时,应当依法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

  第八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二)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负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或者缩短产品的法定保证期限;

  (五)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

  (六)规定对方当事人需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

  (七)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八)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九)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

  (十)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十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述,采用醒目方式标明,并在合同订立前提请对方注意,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

  (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

  (七)使用不能兑现或者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债权文书;

  (八)为合同提供虚假担保;

  (九)非法占有或者处分对方当事人或者担保人的财物,不履行合同义务;

  (十)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十一)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十二)其它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取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物品的;

  (二)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

  (三)利用合同恶意串通的;

  (四)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

  (六)利用合同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

  (七)采用贿赂订立、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营业执照、印章、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过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促履行;不履行合同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抵押物产权变更的,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不得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抵押物登记。

  登记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用。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拍卖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提取、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调查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及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和财物。

  第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归国有或者责令返还给有关集体或个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并可责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无法给予当事人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鉴证,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格式条款提供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第(五)项和第(八)项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撤销登记,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3年3月20日)
教社政函〔2003〕10号


现将《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200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对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03年工作安排的精神,2003年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全面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维护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培育“四有”新人,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把师生员工的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把师生员工的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提出的任务上来,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工作
  1.把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热潮引向深入,兴起学习宣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狠抓落实”的要求,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在力求实效上下功夫,推动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逐步深入。要以高校和县(处)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推动教育系统学习十六大精神的深入开展。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抓好党委中心组学习,确定专题,深入研讨。要充分发挥学校党校、团校和理论学习社团的作用,通过举办理论骨干培训班、报告会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十六大报告,深入学习宣传新党章,使十六大精神深入人心,在教育系统形成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浓厚氛围。
  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一是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联系本地本校的实际,师生的思想实际,围绕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不断增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组织编写高校“两课”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解析(学习十六大精神专辑)等有关学习参考资料。二是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教育系统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理清发展思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经验,努力营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师生为十六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要在教育系统兴起学习宣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员工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要充分发挥学校政治理论课和德育课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高校要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工作,全面修订高校“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基本要求和教材;印发《职业技术学校德育课贯彻十六大精神教学指导纲要》;研究制定《中学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指导意见》,将党的十六大精神,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机融入各级各类学校德育课的教育教学中。二是要加强学校业余党校建设。要创新和拓展高校党校工作,把高校党校建设成为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的重要平台。加强高中业余党校建设,重视在高中学生中发展党员,逐步在普通高中建立学生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引导青年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坚定跟党走的信念,奋发学习,早日成才,报效祖国。三是实施“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鼓励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勇于探索,不断在实践中推进理论创新。要围绕十六大报告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确定一批重点课题,组织广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联合攻关,力争取得一批有重大学术价值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2.以弘扬培育民族精神为重点,加强学校的思想道德建设
  要把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作为学校德育工作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一是要组织全国有关专家研究并推出“文化素质教育阅读书目”,组织力量翻译出版“大学通识教育译丛”,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发展先进文化,抑制腐朽文化。二是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的教育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学生的国家意识、团结意识和自强意识。三是广泛开展坚持“两个务必”的教育,使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四是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发表40周年,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开展教育活动。
  继续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从社会和学生的实际出发,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对师生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学校师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一是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信用观念,增强诚信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二是将《纲要》提出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要求融入到德育课教学中去,构建科学的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完成《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研究制定《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制定《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大纲》,大力推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加强对职业学校和各类成人教育机构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三是要建立科学的学校德育工作评价体系,加强过程性评价,形成良性的学校德育工作评估机制。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小学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校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五是要加强法制教育、禁毒教育和工读学校建设。
  继续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扎实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坚持重在建设,立足教育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面临竞争和环境的压力,主动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要在理论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所突破。在研制运用适合我国国情的心理评估工具方面有所推进。加强高校心理指导和咨询机构规范化建设。
  要积极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办法,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继续做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进学生公寓、进学生社团”工作。一是把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不断丰富网上教育资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队伍建设。要整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资源,筹建一个全国性的有影响、点击率高的思想政治教育示范网站。二是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学生辅导员进公寓、党团组织进公寓、学生社团进公寓和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公寓。要深入调研及时发现和总结这方面的典型经验,加强交流和宣传。三是要加强对高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大力促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社团工作。重点引导和支持一批学生理论、科技、艺术、体育等社团,使他们成为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育人环境的重要力量。
  3.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丰富思想道德内涵,重在提高素质。一是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研究制定《高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以培养合格公民为基点,引导师生共同创造安全文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二是大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要总结推广高校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的经验,广泛开展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用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占领学校的思想文化阵地,提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三是积极推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共同开展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试点工作。四是要鼓励各地积极开发当地的德育资源,加快德育资源库建设,加强德育资源整合。广泛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尊老爱幼、扶残助残、手拉手、扶贫支教、“三下乡”、保护环境等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五是要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和创业教育基地,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通过为社会或他人服务,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六是继续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已支持中西部地区建设的160个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基础上,继续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建设164个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七是积极开展科技教育进社区活动,推进社区教育的发展,构筑社区教育网络体系。开展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努力创造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环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机构要成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平台,努力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终身学习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服务。
  4.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
  要向师生员工宣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美好前景;宣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宣传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成绩;宣传当地、本校贯彻十六大精神,在发展要有新思路、开放要有新局面、改革要有新突破、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方面所采取的实际步骤,以及解决教育事业前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信心。要继续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本质。
  5.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一是继续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同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协助组织好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运用所学知识帮助其他困难人群。二是中等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十五”计划末达到120万人。三是要建立以县级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为龙头,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以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培训体系,培养、培训更多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人才,提高广大农村劳动者素质,为实施“雪炭工程”、广播电视“西新工程”和“村村通工程”、“母亲水窖工程”及“创建文明小城镇”等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四是根据文化素质教育发展的需要,以西部地区高校为主,要增设20个新的“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6.广泛宣传先进典型
  要围绕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和教育部今年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教育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努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教育报刊、电视要成为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指导教育工作、推动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的舆论宣传阵地。在抓重大教育新闻报道、典型报道中,要突出自己的特色;深度报道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不断扩大选题范围,增强新闻性、时效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教育部与共青团中央共同开展评选和表彰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活动,要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充分展示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
  7.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利用今年上半年时间,集中对高校“两课” 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这次调研,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增强“两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为着力点,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两课”教育教学,全面推进“两课”教育教学的创新发展。通过调研,研究制定新世纪新阶段高校“两课”改革和建设的总体方案,就高校“两课”的课程设置、教材内容、教学方法(包括社会实践、考试方式、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提出指导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