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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9月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32:54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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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9月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9月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截至1995年9月底,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已达6916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9%。
从9月份的情况看,在13个预定1995年底前基本上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省份中,除北京、四川外,其余11个省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职工人数均在70%以上。其中福建、吉林两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已超过了90%,河北、山东、广东、上海等地也都在60%以上
。在9个确定1995年年底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达到80%的省份中,辽宁省已达到了72%,湖北、陕西、湖南、江西四省也已接近或超过了80%。9月份进展较快的省份依次是:新疆、浙江、广东、辽宁、天津、陕西、河南和湖北。
进入9月份以来,各地劳动部门加强了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领导,北京、天津、安徽、四川、陕西、宁夏、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派出调查小组,分赴各地检查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现在距离年底只有两个月的时间,离国务院确定的在80%以
上的企业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领导,全力以赴,投入更大力量,攻克难点,主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附:1995年9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表

1995年9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表
---------------------------
| | 已签订劳动合同 | 占职工总数 |
| 省 份 | | |
| | 职工人数(万人) | 的比例(%) |
|-----|----------|--------|
| 北京 | 120 | 43 |
|-----|----------|--------|
| 天津 | 93.2 | 46.4 |
|-----|----------|--------|
| 河北 | 428 | 85.4 |
|-----|----------|--------|
| 山西 | 279.3 | 76.7 |
|-----|----------|--------|
| 内蒙 | 62.2 | 21 |
|-----|----------|--------|
| 辽宁 | 608.3 | 72.3 |
|-----|----------|--------|
| 吉林 | 352 | 90.1 |
|-----|----------|--------|
| 黑龙江 | 341.8 | 53.5 |
|-----|----------|--------|
| 上海 | 263 | 80.2 |
|-----|----------|--------|
| 江苏 | 548 | 77 |
|-----|----------|--------|
| 浙江 | 322 | 71.2 |
|-----|----------|--------|
| 安徽 | 168 | 43 |
|-----|----------|--------|
| 福建 | 251 | 95 |
|-----|----------|--------|
| 江西 | 157 | 54 |
|-----|----------|--------|
| 山东 | 456.2 | 84 |
|-----|----------|--------|
| 河南 | 443.7 | 78 |
|-----|----------|--------|
| 湖北 | 348.9 | 62.6 |
|-----|----------|--------|
| 湖南 | 187 | 58 |
|-----|----------|--------|
| 广东 | 627.2 | 83.6 |
|-----|----------|--------|
| 海南 | 35.7 | 78 |
|-----|----------|--------|
| 广西 | 87.3 | 38.4 |
|-----|----------|--------|
| 四川 | 292.1 | 41.4 |
|-----|----------|--------|
| 贵州 | 37.5 | 31 |
|-----|----------|--------|
| 云南 | 69 | 44.5 |
|-----|----------|--------|
| 西藏 | 1.8 | 27 |
|-----|----------|--------|
| 陕西 | 140.6 | 62.3 |
|-----|----------|--------|
| 甘肃 | 71 | 38.3 |
|-----|----------|--------|
| 宁夏 | 15.9 | 30.7 |
|-----|----------|--------|
| 青海 | 10.3 | 24 |
|-----|----------|--------|
| 新疆 | 98 | 40 |
|(含兵团)| | |
---------------------------



19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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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加快许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0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许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许昌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许昌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执行监督。



第七条秘书处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有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项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分高于5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资格。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秘书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名单,组成当年度的专家评审组,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细则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并对评审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秘书处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定签署后,由许昌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查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一条建立获奖单位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获奖单位必须建立并提交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评委会组织质检、财政、监察等部门成立检查组,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市政府依法决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是法律咨询机构,其职责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受市政府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市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意见;

(三)参与或代理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对市政府相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或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五)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向上访人员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六)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人员组成及管理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设团长一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团长2—3名,常务副团长由市司法局局长兼任,设法律顾问若干名。法律顾问团在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统称“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团团长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法律顾问团团长指导、审阅、签发每名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有关问题。

法律顾问团团长应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兼任,负责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联络、受理市政府委托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中推荐法律顾问,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聘用期限为5年,可连续聘用,亦可随时解聘。法律顾问团成员凡有违反本规则第五章工作纪律中规定的行为,一律解聘。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市政府续聘、解聘法律顾问及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八条 经市政府同意,需由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和重大非诉事项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和确定收费事宜。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要加强学习,顾问团办公室将采取“送培”等方式组织法律顾问团成员培训,促进知识更新。

第十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法律顾问,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表彰。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方式

第十一条 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向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交办,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受理后,按照法律顾问团团长的意见分配给法律顾问办理。

交给法律顾问团办理的事务,一般应在5日前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研究、思考、论证,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全面和准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有:

(一)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5份,提交市政府办公室2份,法律顾问团办公室1份、市政府相关领导1份,法律顾问本人1份。书面意见一般应一案一结,并由市政府办公室立案存档。

(二)向市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定期交法律顾问团团长或常务副团长审阅、签字,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三)列席市政府会议及发表意见。受市政府邀请,法律顾问可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发表意见原则上要求有发言稿或发言提纲,法律顾问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若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由法律顾问团常务副团长及其指派的专业法律顾问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由法律顾问团团长指派专业法律顾问参加。

(四)受市政府委托,参与诉讼、洽谈、处理纠纷、开展涉法调研等工作。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要认真办理市政府交办事项,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市政府领导认为需对外披露时,必须按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开展工作时,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或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不应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第六章 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可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和资料的范围及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证件和介绍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大力配合。

第二十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法律顾问团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顾问团日常工作,经费由市司法局代管,其使用范围和管理按法律顾问团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法制局关于组成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泸市府发〔1998〕13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