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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20:07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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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防止危险性病虫的传播蔓延,实现种子苗木良种化、标准化和良种区域化,促进果、茶、桑蚕生产向优质、高产、高效发展,维护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是指用于果树(不包括干果)、茶树、桑树生产的苗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根、芽等繁殖材料和用于种茧育与丝茧育的材料(以下简称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果茶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交通、工商行政、农垦、水利等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协同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生产和管理事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资金安排、物资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对在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 凡从事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报经县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农作物(果茶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蚕种生产许可证》,按照批准的种类、规模进行生产。所需的砧木
种子、接穗、插条、原种等繁殖材料由县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蚕种场的新建、扩建或停办,必须报经省农业厅批准。
第七条 新建果树无病毒良种采穗圃、繁殖圃须报经省农业厅审查批准。引进的无病毒良种繁殖材料须报省农业厅登记备案。
第八条 选育、引进新品种(含砧木)的,在省内推广须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省农业厅批准。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一律不得推广。
第九条 果茶桑种子苗木出圃前,生产单位须报经县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格质量检验。蚕种检验由省农业厅蚕桑站负责。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发给《农作物(果茶桑)种子质量合格证》或《蚕种质量合格证》。
检验人员须经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培训,获得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检验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条 严禁从疫区调进果茶桑种子苗木和蚕种。省际间蚕种调剂须经省农业厅同意。
第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必须报经省农业厅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和隔离试种试养。
向国外提供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的,须经省农业厅审查,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经营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所经营的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能正确识别品种、鉴定规格质量和掌握贮藏保存装运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十三条 经营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县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农作物(果茶桑)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四条 经营的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农作物(果茶桑)种子质量合格证》或《蚕种质量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八章相应规定处理;对违反本办法关于蚕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可处以其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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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送给人民的最好新年礼物——闻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随感

钟建林


  201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新闻《湖南郴州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
文章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这样的消息,发布于2010年的倒数第二天,而新的2011年即将来到,足可算作人民法院送给全国人民最好的新年礼物,因为真的是给人民以交待,给人民以力量,真的大快人心!
  激动过后,反思曾锦春贪腐案的前前后后,我们又能从中真正感悟什么?警醒什么?希望什么?
关于曾锦春的新闻报道已经不知有多少。以“纪委书记曾锦春”为关键词“百度一下”,竟然可搜索出相关网页约213000篇。
  之所以“纪委书记曾锦春”被广受关注,是因为曾锦春滥用纪委权力谋取私利,手段达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具体措施已然是“炉火纯青”,犹如“庖丁解牛”般游刃有如。
  关于曾锦春的犯罪“佳绩”,《湖南郴州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一文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上便利,在有关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女、情妇(均另案处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40余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其中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29万元。曾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曾锦春被网友赋予“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称号!
  一位本应以反腐倡廉为己任的地市级纪委书记,不知为何犯下罪孽如此深重的滔天大罪?!
据坊间传言,曾锦春贪腐的最大“亮点”在于,谁反对他,他就对谁进行“双规”!
  真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彭北京决斗”事件,据说起因就在于曾锦春滥用纪委权力,给法院“批条子”、“打招呼”,却美其名曰“纪律监督”。“彭北京决斗”事件虽最终经各方努力以未“决斗”而选择理性协商的方式平息,但该事件给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打击是沉重的,足以跟“黄松有受贿案”相“媲美”。
  司法机关对曾锦春贪腐犯罪一案进行侦办和审判的过程是慎重的,艰难的。《湖南郴州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一文报道,“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听审理曾锦春案的长沙中院法官说,该案的一审判决书长达20余万字,A4纸打了400多页。这可真正是一本判决“书”,而且肯定算得上是一份字数创纪录的刑事判决书。
  可以想见,整个社会为曾锦春贪腐案付出了多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整个社会无法不对曾锦春的犯罪行为发指、愤怒!
  曾锦春最后被正法,被执行枪决,印证了一句古话:“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话又说回来,作为理性地反思和总结,我们却没必要对曾锦春个人进行过多的道德批判。
  据网文《还原曾锦春:从农家少年到恐怖纪委书记》(南方新闻网,2008年11月21日)报道,曾锦春是一名从郴州市汝城县农村走出的农家孩子。地处湖南省东南端的汝城县,据当地县志记载,北宋理学鼻祖周敦颐曾任汝城县令。周敦颐的《爱莲说》“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曾被少年曾锦春熟背。这一现象系在曾锦春的父亲曾照儒要求下所为。曾照儒认为,人的品性和莲一样,要洁身自爱,光明磊落。曾照儒曾经是汝城县城南小学的校长,忠厚老实,当了一辈子的教书匠。在他八个子女中,曾锦春排行老二,也是后来唯一考上了大学的孩子。曾家早年贫困,全靠曾照儒每月40元的工资度日。曾锦春读书时很聪明,也很懂事,擅长写作。汝城三中65岁的退休化学老师曾宪法,和曾锦春是同村本家,小学和高中的同班同学,之后又一起上大学。在他的印象中,曾锦春学习成绩很好,老实本分,不爱出头。两个农家少年经常在晚上爬到教学楼顶层的隔层点煤油灯复习功课。1964年,两人一起考入湖南师范大学,曾锦春就读中文系,并在大学时入了党。
  我们真正需要反思的是,到底是什么让一个“我本善良”的农家少年,最终成为一个令人谈之色变的“恐怖纪委书记”?
  可能有人认为,这是“人性本恶”在起作用。其实,人性无所谓善恶。人性是中性的,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天使和魔鬼,天堂和地狱,差别就在一念之间。人一旦有机会行使公共权力,其与生俱来的人性必然会要发挥作用,不是“善”的一面发挥作用,就是“恶”的一面发挥作用。关键是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求在公共权力行使中,人性中的“善”能得以弘扬,而人性中的“恶”能够被遏制。
可以断言,只要是公共权力,就犹如“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增进人民的福祉;用得不好,可以成为对人民的犯罪。
  古今中外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是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不被监督的权力则必然走向腐败。要实现权力行使的“合目的性”,出路就在于监督权力。
又如何才能监督好公共权力?特别是如何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永恒的监督难题?
真让人百思难得其解!
  新年伊始,笔者收到一条手机祝福短信,说“二○一(yao)一(yao)年,祝君要什么有什么,心想事成,万事无忧。”
  这条短信似乎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一个人能够“要什么有什么”,这在现实社会中恐怕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不应该的。一个人真要能“要什么有什么”,那么对其他人来说则必然会是“恐怖”!因之,这充其量只能表示一种美好的祝福愿景而已。真要实现,那也要等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因为那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而这正是我们几千万共产党人为之不懈奋斗的最高理想!就是“要什么有什么”的美好愿景,永远激励着我们每一个共产党人奋勇前行!
  突然想起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应然状态:“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似可借用这种状态描述,将如何监督公共权力表述为:“我可监督任何人的公共权力,任何人可监督我的公共权力”?
如果能够设计这么一种品质的监督机制,那么这种状态下的公共权力行使,无时不在监督之下,无处不在“玻璃罩”中。
  设计这么一种品质的监督机制不是不可能的。要知道,“批评和自我批评”,一直是我们党的事业永葆青春活力的根本法宝。而“批评、监督和建议”,则更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法治,其实就是一条实现“我可监督任何人的公共权力,任何人可监督我的公共权力”的有效途径。因为法治的精神本原就在于“治权”而非“治人”!
  这就是我,一名职业法律人,对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祖国最真诚的新年祈愿:愿我们的国家法治昌明,愿我们的国家永远不再出现下一个曾锦春,不再发生行使公共权力而不被监督的现象和行为!
2011年已经开始了。今年又是“十二五”计划的开局之年,而一个新的十年也已开始。十年之后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会怎么样?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会怎么样?我们每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又会怎么样?
总之,让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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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31-84784810
电子信箱:haiyangzhixin-001@163.com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0]9号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法动物诊疗违法所得范围的请示》(深农[2010]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