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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校办产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4:27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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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校办产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校办产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15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1993年7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新的分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现将高等学校校办产业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包括校办工厂、出版社、期刊(杂志)社、校办公司、科技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实体等,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社会相同性质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各单位要按照“一级培训一级”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学习、领会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利于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
三、关于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中的调帐问题和年终决算报表的具体要求,由各主管部门视其部门特点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印发后,原教育部、财政部(82)教计财字046号颁发《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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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10月27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混合饲料中涉及统一经营商品和出口许可证商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混合饲料中涉及统一经营商品和出口许可证商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9年1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玉米、大豆、玉米碎、大豆碎、豆粕、豆饼均属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一类商品,并实行许可证管理。为加强管理,现对混合饲料中涉及统一经营商品和出口许可证商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混合饲料中不得以整粒玉米、整粒黄大豆与其他饲料混装(玉米或黄大豆比重不超过百分之五的除外)。
二、如对外签约为混合饲料合同(包括以前所签合同),而实际出口是分装出运。其中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论其所占比例多少,都必须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三、经粉碎混装的混合饲料,如果全部是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的混合,则需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如果是出口许可证商品和非出口许可证商品的混合,则其中出口许可证商品总合的比重占百分之五十(含本数)以上的,需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所含比重的确定,以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为准。
四、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我部(85)外经贸管出字第259号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