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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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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市场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全民长期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碘盐生产、加工、储存和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六条 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碘盐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七条 碘盐的生产实行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碘盐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条例》和《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领取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办碘盐生产、加工企业。
第八条 碘盐生产、加工、经营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身体健康条件的要求。
第九条 碘盐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生产。
碘盐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碘盐,必须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下达的调拨计划销售给盐业公司,禁止擅自销售。
第十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碘盐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碘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并附有合格证。
禁止不合格的碘盐出厂(矿)。
第十二条 碘盐出厂(矿)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碘盐包装物应当无害无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厂家制作。利用新的原材料制作碘盐包装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报批。
禁止使用假冒、伪造的包装物灌装小包盐。
第十三条 铁路、公路、水上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碘盐运输的管理,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御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同载、混装。禁止散装、散运。
第十四条 碘盐批发单位应当保持碘盐正常销量2个月的库存;碘盐零售单位应当保持碘盐正常销量1个月的库存。批发和零售碘盐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脱销。
碘盐与其他用盐应当分开存放,标志明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五条 碘盐的批发业务由盐业公司专营。
未设盐业公司的县(市、区),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合理流向、就近供应的原则指定邻近的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地区,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划定的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凡需委托县以下其他单位代理碘盐批发业务的,必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发放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经营。
从事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一证一点,亮证、亮照经营。
第十七条 盐业公司不得将非碘盐当作碘盐或者混装成碘盐销售;不得向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碘盐。
第十八条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本供应区的盐业公司购进碘盐,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在核定的区域内销售。
第十九条 禁止工业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对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和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组织供应。
第二十条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碘盐,应当为有防伪商标的封闭小包盐。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碘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经营碘盐的活动提供条件,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因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销售。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盐业公司购买非碘盐。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碘盐的质量检验由盐业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进行;碘盐的卫生监督、监测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时,应当主动出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监督证件;盐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盐业主管机构制发的证件。
第二十五条 碘盐检验、监测收费,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的,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盐业、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从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199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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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包装产品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包装产品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包装产品生产和使用的行业管理,提高建材包装产品的质量,降低破损,使之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水泥、玻璃包装产品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其它建材包装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应执行本办法的一般规定。
建材包装专业生产企业、综合包装企业和其它企业生产的建材包装产品,以及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自产的包装产品,都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行使对全国和地方建材包装产品行业管理的职能。全国性的建材包装行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制定发布,并负责监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充性或地区性的建材包装行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凡生产和使用建材包装产品的企业,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应纳入行业管理的范围,接受国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业管理,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按期送有关报表。
第五条 中国建材包装协会和各地有关协会,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完成行业管理方面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 建材包装产品的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类建材包装产品的生产和发展要根据建材产品的发展计划,对包装产品数量质量的要求和对品种的选择,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计划,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协调平衡确定投资方向,安排生产,满足需要。
第七条 各类建材包装产品,要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标准、国家建材局制定的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无上述标准的产品,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标准的或虽有标准但不达标的产品一律不准生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八条 新研制的建材包装产品,要经过技术鉴定和工业性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批量生产。新产品技术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在水泥包装袋和玻璃集装箱架生产企业中评定国家级建材包装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条 建材包装产品生产企业要积极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GB/T10300国家标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运用科学方法管理全部生产活动,充实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建立质量体系,完善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章 建材包装产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外购或加工的建材包装产品,必须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生产的合格产品。建材产品重点企业必须使用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的包装产品,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自产的包装产品,应严格按照各级标准进行生产,才能自产自用,也应按规定的程序取得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对外购、外加工或自制的包装产品在使用前要按照订货合同、加工协议的条款严格进行质量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包装产品。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国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优选推广使用的包装袋型,严禁使用两层新纸加两层再生纸或更低档次的各种包装物。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泥企业应根据本身条件,积极对新材料包袋和湖口袋进行试装试运,以推进水泥包装改革。但正式投入使用的新袋型、新袋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水泥纸袋回收办法及押金收取、退还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执行。新材料袋能够回收的,应尽量回收利用;押金收取、退还、奖励办法,参照纸袋的办法另行制定;不能回收的新材料袋,不许收取押金。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玻璃生产企业应在使用自有玻璃集装箱架的同时,鼓励玻璃产品固定用户按标准自备器具,参加交换使用。玻璃生产企业应对包装器具回空验收、维修养护,认真执行自定的鉴定报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玻璃生产企业对玻璃集装器具的每次使用期限,延期费收取的标准,押金的收取与退还,用户自备箱架维修费用的承担,箱架的回空方式,应制定相应的规定,由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八条 水泥、玻璃包装品种的使用比例,集装化的运量程度,出厂前的破损率,包括流通环节在内的综合破损率及其它改革指标,均按国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要积极参与当地经济综合部门对水泥、玻璃等建材产品的包装所进行的综合治理工作,自觉接受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包装物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做好对包装物的检测。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当地各有关部门每年对建材包装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并获得显著成绩的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和建材包装生产企业,分别由上一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使用,限期整顿。对大、中型建材企业或已被定为建材包装定点的企业通报批评,直至撤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建材包装产品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或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建材局包装大检查领导小组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建材包装物生产,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5]61号

2005-04-1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正式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
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
3.比对异常转办单
4.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
5.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
8.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 “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 “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 “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 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五、 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应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复核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位工作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
六、 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和票表税比对等工作。
七、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八、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对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九、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四)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五)《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六)《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七)《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八)《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九)《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第(一)、(二)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除此之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报送第(三)项资料;未实行“税库银联网”且当期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须报送第(四)项资料;第(五)至(十一)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十、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十一、 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十二、 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六),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七),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转稽查部门。
十三、 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十四、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在征收期内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
十五、 纳税申报分为远程申报和上门申报。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借助于网络、电话或其他手段,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携带申报资料,直接到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
十六、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接受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对实行远程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调阅其远程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介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纸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审核其纸质资料。
十七、 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 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二) 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再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十八、 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一)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按接收到商业银行或国库传来的划款信息确定税款的入库。
(二)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加盖开户银行“现金收讫”或“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税款的入库。
纳税人当期没有应纳税款的,不必确认税款入库。
十九、 复核岗位人员在申报期内按日核对已申报纳税人的税款入库情况。对未申报或者已申报但税款未能入库的纳税人,通知税源管理部门。
二十、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申报征收岗位报税;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进行报税。
二十一、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时,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销项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四)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因纳税人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的,须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软盘。
二十二、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的报税进行审核,一致的,存入报税系统;对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十三、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在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纳税人,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报税”采集。
二十四、 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
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不必进行税控IC卡报税。
二十五、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完成专用发票销项数据采集工作后,税控IC卡暂不解锁,应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进行比对。
二十六、 票表税比对包括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票表比对是指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利用认证系统、报税系统及其它系统采集的增值税进、销项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中的对应数据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利用申报表应纳税款与当期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二十七、 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税控IC卡报税成功后即时进行;实行上门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在受理申报时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其申报后及时进行。
二十八、 票表税比对内容
(一)销项比对
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进项比对
1.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1)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2)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5)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金额数据小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数据。
(6)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金额”、“税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
(3)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数据。
(4)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的数据。
(5)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的数据。
(三)税款比对
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数据与税款所属期为同期的已缴纳税款总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应纳税额合计”小于或等于已缴纳税款总额。
二十九、 票表税比对结果处理
(一)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自动对税控IC卡解锁;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申报征收岗位应立即移交给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处理。
(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按照《“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附件二)明确的异常情况、问题类型、核实方法及处理方式进行对照,情况相符的,解除异常,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情况不符的,不得对税控IC卡解锁,填制《比对异常转办单》(附件三,下同)移交复核岗位。
(三)复核岗位人员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四)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IC卡解锁”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后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六)复核岗位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
三十、 在申报期结束的当日,复核岗位应及时将比对结果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对其中未票表税比对的纳税人还应填制《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附件五)一并移交。

三十一、 复核岗位人员根据票表税比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附件四),并监督核实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处理的问题。
三十二、 每月申报期结束次日,填写《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附件八),并报送增值税管理部门。
三十三、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一:



附件二
“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


异常类型
序号
异常结果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l
进、销项比对不符
由于系统设置原因,造成申报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金额”栏数据与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金额”或认证系统采集的认证相符的发票金额与申报表“本期认证且本期抵扣”栏数据有几分几角甚至几元的差异 (四舍五入问题)。
经核实专用发票份数相符做解锁处理,专用发票份数不符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一、政策或软件功能缺
2
进、销项比对不符
实行预征或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如电力企业),由于抄报税或专用发票认证地点与中报地不在一地,导致比对不符。
经核实是分支机构预征单位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单位的做解锁处理,不是分支机构预征单位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单位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陷等原因
3
进、销项比对不符
延期申报。
经核实有延期申报的审批文书的做解锁处理,没有延期申报的审批文书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4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 L_]转售开具专用发票,但无须申报销项税造成比对异常。
经核实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 u转售业务属实的做解锁处理,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转售业务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二、纳税人误填、误报
l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号用发票误填入“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发票金额”栏中,造成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或其他技术原因且不需调整应纳税 额
2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非税控发票 (如:运输发票.海关代征等)抵扣税额误填入“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造成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异常类型
序号
异常结果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三、特殊原因
l
销项比对不符
企业未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废专用发票,但纸质发票已作废。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2
销项比对不符
防伪税控系统误作废,而纸质专用发票未作废,企业申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税额与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不符。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3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在前期发生进货退出己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本期取得了红字专用票并进行认证。
核实销货退同和索取折让证明单、进项税转出情况是否属实,若属实做解锁处理,爪属实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4
销项比对不符
企业上月底开具专用发票后,没有将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及时关闭,次月 1日开票时,系统仍默认上月开票。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5
销项比对不符
个别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会计区间与会计结算 时间不一 致,导致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税额与撒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不符。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同时要求纳税人修改申报表数据,并纠正纳税人的会计结帐时间,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6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前期己申报交税,但未开具争用发票,在本期补开专 用发票并抄报税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方式问题)。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异常类型
序号
异常结果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四、非增值税发票比对
l
进项比对不符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二)》比对小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2
进项比对不符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阳列资料(表二)》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3
进项比对不符
《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舶列资料(表二)》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4
进项比对不符
《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二 )》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5
销项比对不符
《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五、表税比对不符
4
表税比对不符
未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银联网”、“税库银联嘲”划款不成功
经核实有缓缴税款受理文书的做解锁处理,没有缓缴税款受理文书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六、违反税收规定
l
进项比对不符
1、纳税人将申报期内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在当期进行了抵扣; 2、重复抵扣进项税:3、当期认证当期未申报抵扣, 而在以后月份申报抵扣。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2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来经认证的防伪税控争用发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七、未票表比对
l
未票表比对
束申报、未报税导致的未票表比对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附件三:
编号:
比对异常转办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异常处理岗位
异常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核岗位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稽查部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异常问题 IC 卡解锁状态 IC卡解锁操作人员代码
类型一 类型二 类型三 类型四 类型五 类型六 类型七 其他 已解锁 未解锁








制表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异常处理岗操作员、复核岗各一份。



附件五:
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
税款所属期: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未票表税比对原因
未申报 未报税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申报大厅、纳税评估部门各一份。




附件六: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 )国税票收字[ ]第 号




--------------------------------------------------------------------------------


你单位取得的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份),在认证时存在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现予以扣押并实施检查。扣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扣押原因








认证人员签字: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编号:
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

(稽查局名称) :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过程中,发现 (纳税人名称) 取得的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其中:认证不符 份,密文有误 份,现将《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电子数据移交你局。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问题原因








认证人员: 复核岗: 稽查局(接收人员):





附件八:
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项目
行次

应票表税比对户数
1

已票表税比对户数
2

票表税比对率
3 = 2 ÷ 1 × 100 %

比对异常户数
4 = 5+6+7+8+9

其中: 异常类型一
5

异常类型二
6

异常类型三
7

异常类型四
8

异常类型五
9

异常类型六

异常类型七

其他

比对异常率
10 = 4 ÷ 1 × 100 %

转办户数
11

制表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申报大厅、增值税管理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