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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0:02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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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4年9月12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主要是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6年、1995年对这部法律作了修改。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中,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规定与现行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已不一致。该条例的基本内容已在其后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人事任免办法、议事规则、信访条例、实施代表法办法、监督工作条例、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办法、立法条例等法规中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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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3 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纪根立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
绍兴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规范化管理水平,取得更好的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并经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市计委批准在市区建设的,具有一定的投资模、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对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其它骨干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是市政府管理全市重点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及组织、协条、检查和督促,及时解决重点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是其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市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一次。由建设法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按项目性质分别报市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项目性质分别报市面上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提请市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重点建设项目分三类。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实步设计批准 后并经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增补为重点建设项目;虽未立项, 但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项目,可确定为重点建设前期工作项目,一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 ,可增列为重点 建设预备项目。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建、建设、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与市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签订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
  不落实责任制的项目,不得列为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限工作,必须达到各阶段规定的要求,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市重点办要积极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同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加强对使用政府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搞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优化和概算审查。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实行专项管理。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商市土管局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由市面上土地部门统一负责征用。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实行专项管理。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面上计划部门报请省计经委下达;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面上计划部门按项目核发《重点建设项目用不地“农转非”计划指标审批通知书》。
  第九条 市级各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要在只、财、物等的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保证,并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绍兴市府发(1994)24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广开筹资渠道,合理运筹资金,确保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并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进行严格管理。
  市级各有关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要优先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切实安排好资金拨付计划,及时调度资金。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强化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预结算审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严格实行招标制度。同时,积极推行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安装的招标。
  市重点办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协调、监督。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银行,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招投标办法,应严格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参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绍兴市府发(1996)46号文,实行建设监理。建设项目法人与委托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及时报市重点办备案。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重点建设项目监理业务,并严格要求履行监理合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法人要根据项目的生产技术特点,及时组成专门班子负责各项生产准备工作,保证项目建成后能及时投产发挥效益。
  试车方案和生产大纲要按工作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按市重点办的有关要求,定期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财政、城建、审计、土管、劳动、建管、交通、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市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提请市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组织各种专项验收和初验收工作;对达不到验收标准部分,要限期进行整改,长在初验合格后10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过运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主要包括土建、环保、卫生、消防、劳动、规划、金融、土管、档案等市级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初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同时须邀请建设、建管、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市重点办、项目审批单位、财政、质监、环保、消防、劳动、卫生、规划、金融、土管、档案等市级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市计划部门与市重点办共同组织进行;涉及技术改造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与市重点办共同组织进行。重大建设项目要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对项目建成运行1--2年以来的投资效果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报送市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市重点办和项目审批单位要督促项目法人做好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由市重点办对上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定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责任制要求予以奖惩。
  第二十四条 定期进行重点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活动。对为重点建设作出贡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金融、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的集体和个人,由市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引进市外资金。对引进市外资金用于重点建设有功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绍市府发(1993)28号文及(1994)24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的重点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有关开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令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不予享受的关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部分,市有关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八条 对由于设计、监理、施工方面的原因造成 工程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单位予以取消其1--3年内承接重点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任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建设工作不支持,严重影响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由市重点建设工程式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追究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县(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区一般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市政府过去发布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市政园林〔2005〕204号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管道燃气器具的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引导消费,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经讨论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作为《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补充,明确了管道燃气器具适配申请文件、申请程序和相关管理要求等。

  附件: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申请表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管道燃气器具的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引导消费,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管道燃气的灶具、公用炊事器具、热水(沸水)器、烘烤器、取暖器、空调器等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销售的管道燃气器具应作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后经申请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并向社会定期公布。

  第四条 欲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复印章);

  (三)国家实行许可证的,提供相关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复印章);

  (四)本市有资质授权的燃气器具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市管道燃气气源适配性的检测报告;

  (五)在本市设立或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六)由国外进口的管道燃气器具还必须提供国家商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海关税单和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代理商印章)及产品中文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

  第五条 申请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程序:

  1、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提交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申请表》;

  2、向本市有资质授权的燃气器具检验机构申请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

  3、提交全部有效申请文件后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受理申请,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合格后将符合本市气源适配性的企业及其产品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

  第六条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载明生产企业、燃气器具名称、型号、许可证号、适配气种等内容。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在厦门日报和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对管道气源适配检测合格的产品,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将发给“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证书”。

  第八条 申请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有良好的生产条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质保体系。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重视并积极采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对燃气器具的连接方式、规格及销售配套等合理建议。

  第九条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有效期为一年。

  已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在其有效期内最后一个月内经列转申请合格的,直接列入下年度《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许可证被取消等或被查不合格的,将从《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