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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27:27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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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附英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附英文)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二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PPROVING THE PROPOSALBY THE DRAFTING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MITTEE FOR THE BASIC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
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TANDINGCOMMITTEE OF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PPROVING THE PROPOSAL
BY THE DRAFTING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dopted at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pril 4, 1990)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des:
1. to approve the proposal by the Drafting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2. to establish the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when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put into
effect.
Appendix
Proposal by the Drafting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1. Name: The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 Affiliation: To be a working committee unde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3. Function: To study questions arising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s 17, 18, 158 and 159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submit its views thereon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4. composition: Twelve members, six from the mainland and six from Hong
Kong, including persons from the legal profession, appoint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for a term of office
of five years. Hong Kong members shall be Chinese citizens who are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th no
right of abode in any foreign country and shall be nominated jointly by
the Chief Executive,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Region for appointment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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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财〔2006〕13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系。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教育厅、财政厅为支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在省教育厅年度预算中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专项用于高等学校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含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省重点建设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
  第四条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认定标准和建设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下半年论证并确定下一年度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计划。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高等学校根据上年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规划,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包括立项文本、可行性报告、支出预算表等(见附件1)。
  第七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益,项目实施中需购置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的规定,另行履行申报、评议程序。
  第八条 每年4月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高等学校申报的项目及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核。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立项论证,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核。在论证审核的基础上,结合高等学校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6月底前向项目学校批复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认真落实在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原则上应在批复后的6个月内完工。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必须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 项目学校要强化专项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按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无特殊情况,专项资金须在当年年内全部用完。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设备要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政府采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省集中招标或学校单独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跟踪管理办法》(苏财预[2005]56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跟踪管理。对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项目学校当年或下年项目支出预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年底及项目完工后,项目学校应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撰写绩效报告(见附件2)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项目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的通知



1995-5-29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的通知国经贸贸〔1995〕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外经贸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年桑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4号)要求,为搞好今年的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桑蚕茧的统一收购管理

蚕茧的收购工作继续由中国丝绸公司(集团公司)或丝绸进出口公司负责统一收购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供销社进行代购工作,但供销社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方可执行收购任务。对未经许可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持好收购秩序。特别要加强对毗邻省间、县间收购秩序的管理,努力收好本地区的蚕茧,严禁跨地区收购。各省余缺的蚕茧,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区、市)丝绸进出口公司统一委托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调剂,各地要对现有茧站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桑蚕茧收购、烘茧资格证许可证制度。

二、继续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管理办法

凡属正常的调剂交易活动,必须持有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准运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持有准运证的正常调运应简化手续,予以方便。对无证贩运,非法收购、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做好蚕茧总量和加工能力的综合平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蚕茧总量和加工能力的综合平衡工作,逐步做到产销基本平衡。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产业政策,限制小丝厂、小绸厂的盲目发展,协调茧、丝绸产销关系。缫丝能力已超过蚕茧供应量的省(区、市),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对缫丝厂清理整顿,压缩缫丝能力,保证茧丝总量和加工能力的综合平衡。

四、加强桑蚕茧收购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由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改为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后,各省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规定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不得超出国家计委规定的范围,也不得另外实行“价外补贴”、“工业返利”、“生产扶持费”等变相提高价格。省级以下政府无权制定和擅自提高蚕茧收购价格。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购价格,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擅自提价或变动提价收购。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物价部门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五、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桑蚕茧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现行规定的要严格查处。鲜茧收购要逐步推广“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办法”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采取干壳量或茧层率计价,严禁目测评茧。



加强桑蚕茧生产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蚕种生产是茧丝绸生产的基础,为提高蚕茧质量,要实行省级专营、科学育种。各地要搞好蚕农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努力防止各种自然灾害,加强科学管理。

七、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省(区、市)对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收烘期间,各地应设蚕茧收购联合办公室。各地有关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办公室或成立领导小组,配合做好蚕茧收购工作。各地物价、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把查处蚕茧收购经营管理中违法违纪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好。届时,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进行巡视、监督、检查。

八、保证蚕茧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银行发放的用于蚕茧收购贷款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者严肃查处。蚕茧收购款要要及时拨付,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各地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应支持蚕茧收购工作,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请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国家经委。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