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网经营企业购电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网经营企业购电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6日,电力工业部
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网经营企业的购电行为,国家电力公司将组织开展购电计划管理工作。现将《电网经营企业购电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1998年公司生产计划的编制,从发电环节入手开展有关工作。鉴于购电计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公司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各级计划部门要更新观念,积极改进计划方式,努力学习,充实相关的业务知识,主动做好购电计划的归口管理工作。各公司在本办法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提出改进建议。
附件:电网经营企业购电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网经营企业的购电行为,保障电网运营的有序进行,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网整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电计划是电网经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种购电计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网经营企业是指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各级经营电网的子公司。
第二章 购电计划编制原则和依椐
第四条 购电计划的编制应遵循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市场竞争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维护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保证电网电力供需平衡原则。
第五条 编制购电计划的主要依据有:电力市场需求情况;电力资源配置状况;电网经营企业与售电方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购电价格等。
第三章 购电计划的内容和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从独立电力生产企业(指接入电网而非电网经营企业统一核算的电力生产企业,下同)、以及电网经营企业间的购电均应纳入购电计划管理。
第七条 购电计划按年编制,各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本电网实际情况,编制季、月和分时段的购电量和购电力计划。
第八条 购电计划应以与售电方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为基础,根据电力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购电价格和机组效率等因素,择优安排计划购电量。
第九条 各类发电机组按照以下要求编制购电计划:水电发电机组(不含抽水蓄能),依据水库来水预测及水库特性,合理安排购电量计划。
火电发电机组,其发电量参照同网同类机组的平均利用小时编制,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核电机组,按其机组特性和电网特性编制,
企业自备电厂发电机组,以满足企业自用电为界。上网电量应视电网情况决定,原则上不列入购电计划。
抽水蓄能、燃气轮机、柴油机等发电机组,购电计划主要满足电网调峰,调频的需要。
供热发电机组,严格按照电计[1997]431号文执行,坚决按以热定电原则编制,限制假热电争发电量。
余热发电机组及综合利用机组,按国家有关规定纵制。
纯凝汽式高能耗小型火电机组,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限制计划购电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电力结构调整。
第十条 跨省(区)电网购电计划,应在考虑送(受)电历史格局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互联电网资源互补优势和联网效益,经有关方面协商后编制。
第四章 购电计划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购电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力公同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以及本公司负责购电的国家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的购电计划。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经营企业管理本电网内公司直属企业、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以及本公司负责购电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的购电计划。
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管理本电网内公司直属企业,以及本公司负责购电的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的购电计划。
第十二条 购电计划的编制应按照规定的计划编制程序办理。各省级电网经营企业须按规定的时间将次年购电建议计划报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经营企业和国家电力公司。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购电计划确定后,下达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经营企业和独立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并通知国家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下达的购电计划,分解下达至本电网内公司直属企业、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并通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同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各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经营企业购电计划,分解下达至本电网内公司直属企业,并通知省级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同时报国家电力公司或上级电网经营企业备案。
第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与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建立购电计划管理的正常工作渠道,并互相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资料。
第十五条 购电计划一经下达,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按分级管理的电网经管企业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年度购电计划编制调度计划。
第十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定期分折和监控购电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电网实际情况,编制各电网的购电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 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信息员”,是指上述各单位负责网站建设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网络信息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等。
第二章 网络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熟练使用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等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第七条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敏锐的信息触觉和较好的文字编辑和表达水平。
第三章 网络信息员职责
第八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网络信息报送工作。抓住重点、热点、难点、特点,保证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实用性,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力求新意。
第九条 对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应当迅速并连续报送,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十条 积极参与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网上讨论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
第四章 报送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思路、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阶段性成效、工作中的难点、突出的问题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上级领导到各地、各部门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批示及贯彻落实情况。
(五)市领导参加本单位重要活动情况。
(六)本部门工作动态。
(七)行政事项的办理。
(八)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
(九)在线回复。
(十)行风评议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情况。
(十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
(十二)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十三)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交通、煤矿事故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十四)重大自然灾害,如旱灾、风灾、洪灾、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和严重的疫情。
(十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需要领导引起注意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七)其它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 信息员所在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本单位网络信息员的工作,要提供必须的工作经费及计算机、数码相机、移动硬盘、扫描仪、摄像机等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十四条 及时安排网络信息员参加与本单位有关的日常会议和重要活动,及时跟踪报道相应的新闻动态。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发生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十六条 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进行优秀网络信息员评比,评比结果予以通报,并按评比分数的高低给与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指标(100分)
(一)信息上报工作(50分)
1.认真收集、整理、上报本单位工作信息。各单位信息员每周上报不少于3条政务信息;
2.完不成基本任务的,每少1篇扣1分。
(二)稿件质量(50分)
1.稿件无差错,格式规范的,每月得1分;
2.条理清晰、语句流畅的,每月得1分;
3.时效性稿件及时上报,每月得2分。
(三)加分
1.完成全年上报信息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篇并被采用的加0.5分。
2.上报信息被省政府网站转载的,每篇加5分,被省其他工作部门网站转载的,每篇加3分。
3.附有图片、图片质量清晰,格式规范,且作为市政府网站头版新闻的,每篇加1分。
第十八条 每年按网络信息员总人数的20%-30%评比优秀网络信息员。
第十九条 对优秀网络信息员按年度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