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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8:47:38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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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教技[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开展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能否营造一个优良学风环境,关系到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高校的学风总体上是好的。但近一个时期来,在高校教师及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教书育人的学术风气,也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教育治理行动,迅速建立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明确各地、各部门和高校的责任义务,力争“十二五”期间高校学风和科研诚信整体状况得到明显改观,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三、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教育部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学风建设机构,负责所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四、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风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高校要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高校要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五、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共同组织对全国研究生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教育部科技委组织专家赴各地讲解《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宣讲教育。高校要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要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六、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高校要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七、切实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各地教育部门在考核评估中,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正确引导社会的各类高校排行榜更加重视创新质量和贡献。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要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八、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教育部社科委、科技委分别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以更加有效地加强高校学风建设。高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九、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高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十、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坚持把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的最好防腐剂。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所属高校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要加强督察督办和具体指导,促使其得到公正公平有效的处理。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十一、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十二、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教育部每年选择若干单位和高校进行学风建设工作专项巡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主管部门和部属高校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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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4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指定产品认定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特许使用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社会赞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徽标、吉祥物,是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大庆办)公开征集,有关部门批准的专用标志。为保证标志正确合法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以下简称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标、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由自治区大庆办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未经自治区大庆办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或者申请登记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行为:

(一)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含有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

(六)其他使人误认为与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 使用人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向自治区大庆办申请批准并缴纳使用费或赞助费。

第七条 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指定产品、专用产品和标志产品的,使用人应当与自治区大庆办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条 使用人不许擅自改变或分割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文字、图形,应保持其形象、色彩完整准确。

第九条 使用人不得将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转让使用。

第十条 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的使用进行执法监督。对未经自治区50周年大庆办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侵犯自治区50周年大庆办专有权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在未知情况下,销售侵犯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除依照本管理办法保护外,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

庆祝活动指定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打造宁夏回族自治区知名品牌,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决定,在大庆期间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以下简称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认定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是指质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社会信誉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优先认定由区内企业生产,可满足大庆需要的产品。

第四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认定范围为,自治区现有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和已纳入自治区及各市自主知名品牌培育计划中的产品。

第五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由企业向所在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经自治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鉴定后报自治区大庆办核准认定。

第六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须符合下列申报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由自治区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区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额、销售收入、增加值或产品产量应达到自治区同行业的前列;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指定产品:

(一)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的企业和产品;

(二)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被核准认定为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的,在适用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违犯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取消其指定产品资格。

第九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申报材料须提供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近3年产品产量及经济效益情况;

(三)企业所在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报产品照片1张,企业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书;

2.其它基本证书(质量安全准入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等);

3.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检测报告;

4.获著名、驰名商标证书和区级、国家级名牌证书;

5.质量认证证书。

第十条 凡被核准认定的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根据《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应向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缴纳20万元以上的赞助费,上不封顶,并优先选择赞助额度大的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经核准认定的自治区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由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认定工作中的部分成本费用由企业自负。

第十二条 50周年大庆指定产品的适用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

庆祝活动标志特许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以下简称“大庆标志”,标志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标、吉祥物图案等)所有人,授权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对使用大庆标志进行特许管理。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出于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大庆标志,必须报请自治区大庆办批准特许,并缴纳特许权费或相当物品,但特殊性质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除外。自治区大庆办收取的特许权费,上缴自治区财政,用于大庆有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 申请方申请取得大庆标志的使用权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市场计划书、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许可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自治区大庆办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备案。经审查通过后,自治区大庆办与申请方签订标志特许使用合同,发放特许证书。大庆标志特许使用期限为1年,超出特许期限,其合同、证书自行废止。

第六条 特许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五)特许经营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赔损责任;

(六)特许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处方式;

(九)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大庆标志,根据不同情况,原则上在特许商品生产总量的5%—10%的区间确定特许权费率。以此为基础,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收取特许权费的标准。即:特许权费=特许商品零售价×特许权费率×预计最低销售量。

第八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范围、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被特许方必须在特许方认可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大庆标志,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展使用。未经特许方同意,被特许方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使用权。

第十条 申请方既申请取得大庆标志的使用权,又申请取得大庆指定产品、指定服务等其它权益时,结合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社会赞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50周年庆祝活动社会赞助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通过赞助方式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活动,规范大庆期间的赞助行为及其管理工作,维护赞助方和大庆主办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赞助主题及赞助方向

区内外一切具有一定社会信誉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营业主等,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赞助。赞助的方向包括:自治区50周年大庆宣传和庆典活动,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大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程等。

二、赞助的形式

(一)对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赞助,按照自愿公开的原则,通过提供资金、实物或无偿服务、无偿使用场所等形式进行。

(二)赞助的实物必须来源合法,并符合该物品的国家质量标准,其包装、运输、安装等均由赞助方负责。

(三)接受赞助的期限为2008年10月31日之前。

三、赞助的受理及确认

(一)受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委托,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为唯一赞助受理方。

(二)受理方在验证赞助方资信情况后,通过协议确认赞助的内容及方式,并明确赞、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赞助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按赞助意向列入大庆专项开支;赞助实物由大庆办根据赞助意向,按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纳入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其它赞助以协议约定的内容安排。

四、赞助的回报

(一)赞助方实施赞助后,原则上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回报方式由赞助方和受理方通过协议商定。

(二)赞助的回报,主要以提供宣传展示平台的方式,提升赞助方的社会形象。

(三)赞助的回报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根本宗旨。

(四)根据赞助方式的不同,赞助方可获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回报:

1.在其产品的包装、宣传和广告中,使用“自治区50周年大庆”特许称号和标志;

2.获得大庆项目的冠名权、协办署名权;

3.在自治区50周年大庆认定和使用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类别中享有优先地位;

4.赞助方代表人获得大庆活动礼宾待遇,参加大庆活动;

5.获得大庆活动入场券、节目单或部分活动场所内外广告位的使用权;

6.举行接收赞助仪式,并通过宣传媒体公告致谢;

7.赞助方和受理方另行议定的其它回报方式。

(五)赞助回报截至时间到2009年12月31日。

五、赞助的管理

(一)自治区大庆办对大庆赞助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大庆的名义吸收赞助。

(二)对各类赞助的受理,要登记造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并向赞助方颁发证明文件(包括收据、协议书等)。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赞助方及大庆主办方权益的行为。赞助的受理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其它

(一)赞助回报中,涉及大庆标志使用问题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财库[2002]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结合中央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 

二OO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单位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严格预算、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要求,中央单位的各项采购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或品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各中央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通过规范操作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部分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将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根据现行管理体制,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协议供货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统一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四类。
  (一)协议供货制度。协议供货制度方式是指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印发中央单位执行,同时提出实施要求。
  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范围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商品,如商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公务用车、复印纸等,具体范围和品目视情况确定。在财政部确定协议供货范围和项目以前,各单位应当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展各项采购活动。协议供货范围和项目明确后,必须按协议供货制度规定执行。
  (二)国管局统一采购的范围。国管局统一采购范围是指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用行政经费安排的采购项目,具体范围由国管局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纳入国管局统一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国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现行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三)部门统一采购。各主管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和国管局统一采购范围之外的大宗采购项目或具有批量性的采购项目,应尽可能实行部门统一采购,由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已经开展统一采购工作的部门,今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范围。
  (四)单位分散采购。上述采购范围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均由各预算单位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为了减少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中央单位可以采用连续合同方式开展采购活动。连续合同方式是指,采购单位拟采购的项目或品目,如其他单位已就同类项目或品目招过标,经商原中标供应商同意,可按成形的合同条件,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用连续合同方式的,中央单位需在采购前向财政部提供备案材料。
  三、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范围
  2002年,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确定了部分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附表一)。附表一之外但在部门预算中已安排了1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或500万元以上新开工工程项目的中央单位,要自行确定一个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并在6月1日前将项目名称及预算科目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国库司按项目预算将采购资金预留。需要支付时,财政部按采购合同和拨款申请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2002年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和节余的预算资金仍留归原部门使用。经财政部部门业务司批准,原部门可以用于安排其它预算开支,也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委托采购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行为,中央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开展招标活动,对缺乏独立组织招标经验的采购项目,可以将招标事务委托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附表二)承办。
  五、工作要求
  (一)中央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应当尽快落实本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的牵头机构和人员要相对固定,以便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中央各部门要尽快研究确定本部门的统一采购范围及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三)中央各部门在开展采购活动时,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提高透明度,规范操作,做好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的档案管理和年度政府采购统计工作。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凡是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已报政府采购预算但存在应报未报项目或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资金但未作项目细化的部门和单位,要补编政府采购预算表或补报政府采购项目。补编和补报时间不得超过7月底。
  (五)凡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因故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及时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六)凡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预算原则上按本计划规定执行。鉴于其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在采购预算执行期间,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商兵团财务管理部门另行作出规定。
  七、监督检查
  财政部、审计署和监察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02年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审计检查内容。检查的重点包括:是否编报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隐瞒预算或无预算而采购规定范围项目的行为;是否按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执行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纳入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等。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军队、武警系统应当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加强军事采购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编制采购计划,加强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扩大和规范军事采购的规模和范围,规范采购行为。

  附表一: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采购项目(表略)
  附表二:已获准登记备案的200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第一批)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jian2-zhongyangdanwei2002nianzhengfucaigoujihua050708_20050708.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