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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霓虹灯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44:45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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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霓虹灯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霓虹灯管理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霓虹灯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霓虹灯管理的规定》(1992年4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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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展,大力开发海内外留学人员资源,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是指:
(一)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公派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并为我市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
(一)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25%以上;
(三)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的;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的。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创业园领导小组是创业园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创业园的发展规划,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负责对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审定;
(三)创业园的政策制定;
(四)创业园的管理与指导;
(五)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六)负责申报项目和资金;
(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创业园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服务体系

第七条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九江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内。创业园内的服务机构应为留学人员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处理、融资服务、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系列服务,同时也可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市、县(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支持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为吸引留学人员来浔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连续三年每年筹集不少于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延续、衔接和开发;市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不低于20%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科技项目开发。
第九条 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5-10万元。如果落户项目为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则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20-50万元。
第十条 对留学人员进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提供工作用房200-500平方米,需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市场价50%收取租金;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三年内按市场价的50%收取租金。留学人员在九江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每年连续或累计半年以上在九江居住,三年内租用自住住房按500-60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需要在九江市区购置自住住房,并在创业园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定比例不超过10万元的购房补助。
第十一条 具有教授、博士或副教授、硕士职称或学历的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工作,5年内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入地方库部分,五年内由财政列支全额奖给企业。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园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等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留学人员企业3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进创业园孵化或创办企业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领办或者参与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25%;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专利等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至50%,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按有关规定一次审批,企业所聘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需多次临时入境或者长期居留的,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者居留证明。
第十六条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其配偶在职的随调随迁,优先安排工作;非在职符合就业条件的,积极推荐安排就业。未成年子女随迁及子女入学入托,在九江市内可按有关规定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学校,免收跨区域就学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或者工作过程中需评定职称,可根据其在国外的经历及学识水平予以评定或者推荐评定相应职称。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料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优先支持,也可向信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者参股。
第二十条 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章 进驻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欲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格和项目资料,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进行资格、项目的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经有关部门审查后,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
(二)企业生产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企业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已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发[﹡﹡﹡﹡]﹡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园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自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 万元;
(二)九江开发区财政自2008 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 万元。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创业园专项资金由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创业园内的留学人员企业依照申请条件可以向办公室提出资助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扶持在园区内兴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的界定见《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资助:
1、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2、重大成果的中试费用;
3、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研发;
4、为创业园提供支持的重要科技中介机构。
(二)用于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经费匹配:即在获得国家部委的项目资助后,创业园专项资金将按1∶0.5的比例匹配。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 创业园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项目的开展,有利于调动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所申报的项目,须持有专家评审的意见和有关机构的论证或推荐材料。
第七条 申请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留学人员创业、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六份);
(二)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或评估意见。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企业的经费资助,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公平公正、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审批确定。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留学人员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将建立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跟踪检查制度。在科研过程中,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条 获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应每年年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审计部门和办公室在年终和结项时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受助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创业园领导小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或调整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的;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用于其他与研发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获得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发表论文、专著或产品说明书上,可以注明“得到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8〕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苏交法[2005]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的项目。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履行本市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并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负责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三)负责征地拆迁、杆管线迁移和矛盾协调等相关工作;
(四)执行省、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五)组织实施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工作;
(六)履行其它相关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干线公路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全市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编制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制定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相关配套办法;
(五)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六)负责审批交通工程施工许可或其它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七)负责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八)负责履行其它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初步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干线公路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三)制定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并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进度;
(四)监督、检查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五)负责按项目进度拨付省补助资金;
(六)监督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七)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履行其它相应职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布招标公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派员参加评标监督工作。
第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一)干线公路建设监理采取社会监理形式。
(二)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应实行项目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应按照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如有重大设计变更,须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及履约考核制度。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定合同。工程项目实行三合同制度,建设单位分别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表制度。建设单位要以旬报、月报的形式定期、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各项工程质量、进度以及项目的综合情况。市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后定期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一)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二)干线公路建设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现场实行公告警示牌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人、监督部门及项目建设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行质量评定单元控制法,建设单位需根据《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项目特点,制定下发“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划分与评定办法”,对已完成工程项目依照评定单元的划分数量及时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建设管理、实体质量、质量保证体系资料等进行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客观、准确提供质量检测数据,便于检测单位准确、及时提供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整改意见。
(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公路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的要求,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的监督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以及对管理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进行审批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执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同时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保证金。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交通分流标志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因公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或分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施工路段分流方案,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布通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内部管理网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有关考核办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考核。
(一)考核内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质量管理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地方征地拆迁及矛盾协调处理情况、项目标准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奖惩措施:通报表扬,物质奖励,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省补助资金,或核减省补助资金等。
(三)奖励经费: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市政府工程专项资金组成。
(四)奖励考核采用百分制考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占30分、质量管理情况占35分、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占15分、地方征地拆迁及矛盾协调处理情况占10分、项目标准及合同执行情况占10分。
(五)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含90分,下同);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减项目补助经费:
(一)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优良级;
(二)未能按期完成年度计划;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未经批准,工程经费突破预算批复金额;
(六)实施项目未达到立项批复的标准和规模;
(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或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内容;
(八)未同步实施GBM工程、安全保障工程和绿色通道工程;
(九)未同步创建文明样板路工程;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全年计划安排提出合理的施工计划、进度安排和财务用款计划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项目的进度及时向省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省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各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评情况及时拨付省补助资金。
(一)工程交工验收前,拨付省补助资金总额的90%,其余10%作为综合考核保留金(5%)和缺陷责任期保留金(5%);
(二)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综合考核保留金;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公路管理机构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缺陷责任期保留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设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不定期对省拨补助资金流向及其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未履行施工许可手续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不予拨付项目省补助资金。
第六章 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有关交(竣)工验收办法及时组织交工,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营期不少于2年,不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对属改线的新建项目,在交工验收的同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老路移交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项目法人)名称
申请人(项目法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路线起迄点:
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建设依据 工可报告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机关: 文号: 日期:
初步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方案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施工图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批准总概算: 万元 其中省补助经费: 万元
土地征用
办理情况 建设用地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市交通局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
基本情况 项目法人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申请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计划工期: 个月
市公路处初审意见:


签字 (章)
年 月 日
市交通局审批意见:


签字 (章)
年 月 日




合同段 里程桩号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位
名称 资质
等级 合同价
(万元) 承建
内容 单位
名称 资质
等级 合同价
(万元) 承建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