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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08:40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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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1]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珍稀、濒危的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台山市大襟岛至三杯酒岛附近海域,总面积107.477km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海域为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一切破坏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设立中华白海豚保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江门中华白海豚资源的保护和保护区的建设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保护专项经费以省级财政拨款为主,江门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设立中华白海豚保护基金,共同保护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第五条 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本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对中华白海豚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中华白海豚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中华白海豚资源。

  第六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的渔政、海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持保护区管理处开展对中华白海豚相关的各项保护工作。

公安、财政、环保、交通运输、工商、海事和航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加强中华白海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有关中华白海豚的科学知识及救助措施,增强市民自觉保护中华白海豚的意识。

  第八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人工放流,建设投放人工渔礁,增殖水产资源,丰富中华白海豚的饵料。

  第九条 因防汛抗灾、灾害性天气影响等紧急情况进入保护区的,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定,并向保护区管理处通报;相关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退出保护区。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污染或者其他破坏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保护区管理处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在保护区周边进行重大建设工程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与保护区管理处协商,经专家论证可能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或因误入港湾而被困的中华白海豚时,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保护区管理处处理;误捕入网的,应当及时放生;发现已经死亡的中华白海豚应当及时报告或送交保护区管理处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捕捉、杀害中华白海豚。为对中华白海豚进行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以及为人工繁殖中华白海豚,必须从自然水域中获取种源的,依法向保护区管理处提出申请,由保护区管理处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许捕捉证,并接受保护区管理处的监督。

  第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运输和携带海区野生的中华白海豚或者其产品。

  第十三条 禁止电、毒、炸鱼等危及中华白海豚安全或破坏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保护区内进行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

(二)禁止底拖网和高2米、连续长度150米以上的流刺网作业;

(三)海上船舶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抢险救灾、救护等特殊情况外,注意减速缓行;

(四)严格控制对以娱乐或盈利为目的的水上活动营运审批,禁止高速摩托艇和滑水活动;

(五)设置排污口,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排污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省和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

(六)限制或者禁止其他影响中华白海豚栖息生存环境的活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保护区管理处对下列行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拯救、保护、驯养繁殖中华白海豚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模范执行保护中华白海豚的相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发现破坏中华白海豚资源的行为,能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第十六条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保护区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保护区的中华白海豚造成损失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8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采用投毒、爆炸等方式进行捕捞,在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弃置污染物,或者从事出售、收购、运输中华白海豚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海洋与渔业、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护区管理处和市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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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司法厅:
1955年6月4日(55)厅办研字第738号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动受理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送本院处理。兹答复如下:
一、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苏联法律对于无加重情节的强奸案件规定为非经被告人告诉不得追诉。在我国目前社会情况下,未经被害人自诉的无加重情节的一般强奸案件,经群众向法院检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已有力量处理这类案件,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后,一般可先移送他们处理。如同级人民检察院力量不足而必须由法院直接处理时,应首先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成分、品质、群众反映等各方面情况以及被害人不愿告诉的原因,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二、对于任何奸淫幼女的案件及情节严重的强奸案件,法院均应加以处理,不以被害人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告诉者为限。
三、为了保全被害人的名誉和尽量减少被害人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审理强奸案件时,可一部或全部不予公开。

附: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没有被害人自诉的强奸犯罪法院能否主动受理的问题的请示 1955年6月4日 (55)厅法办字第738号
司法部:
咸阳县人民法院于1955年3月28日以咸法秘字第726号报告,请示了两个问题:一是被害人对于强奸犯罪行为并没有告发,但群众知晓情况,反映区、县或检察院,又转法院,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另一个是幼女被强奸成为事实或是强奸未遂,其家属或被害人均无告发,法院应否主动办理?综合起来就是法院对于强奸犯罪行为,不经自诉,能否主动受理的问题。
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理论的问题。苏联法律规定:强奸是属于告诉乃论的罪,须经被害人自诉,法院才能受理。因为被害人不愿起诉,法院强行受理,不仅有伤女性的自尊,而且被害人也往往是隐瞒事实或不愿说出真情,增加诉讼上的困难,减少判决的正确性。我们正在进行正规法制的建设,这一法典值得参考。但必须照顾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并在及时制裁流氓犯罪行为,安定祖国秩序的原则下,作适当规定。强奸行为的情节危害轻微,被害人不愿起诉的,法院可不主动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危害也大,特别是强奸幼女的犯罪,被害人不愿起诉的,最好能够启发教育被害人或近亲属、监护代理人自诉后处理,必要时也可以不经自诉主动受理。
以上初步意见,请作审批,以便转复。


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信


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市发(2000)42号



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从讲政治的高度迅速召开会议,认真传达电视电治会议精神,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地文化、经贸、公安、外经贸、信息产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重新审核标准,组织大规模的宣传舆论、调查摸底和集中执法工作,一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依法受到严惩;新闻舆论机构浩大的宣传声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使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监督和抵制违法电子游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但是,专项治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经营现象仍然比较普遍,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打着“电脑培训”、“网吧”等名义非法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治理。在加大对城市非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治理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经营者将违法违规机具向地下转移、向郊区转移、向农村转移的不良势头,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更加隐蔽和分散。一些地方对于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性依然认识不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从严执法,务求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国办发〔2000〕44号文件和6月3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危害,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快工作进程,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规定,狠抓贯彻落实。今后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一律取缔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依法严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违反国办发〔2000〕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要坚决关停,决不能出现以罚代关代停的现象;从严制定重新审核标准并切实实施,不得在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中审批增添或变更新的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也不能搞以提高规模或档次等各种名义的集中归市经营;坚决停止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最大限度地压减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直至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的危害问题。
(二)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主题,继续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表明政府部门坚决治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信心和决心。大张旗鼓地宣传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引导中小学生自觉远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抵制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通过组织公开销毁赌博机具、宣传治理成果和典型案例等形式震慑违法经营者,从而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攻势。
(三)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又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文化部门是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发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检查,依法严惩赌博、制贩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产业部门要坚决查处和取缔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包括“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中的电脑游戏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部门做好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要依照各自的职责把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抓住关键,抓住重点,对于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要重点对待、重点治理,抓严抓实、抓出成效。要在继续加大城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力度的同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深入基层,经常巡查,强化对社区、厂矿以及郊区、农村的检查治理;层层公布举报电话,做到有举报有回复;发动街道、居委会和乡镇、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把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使违法违规的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无处藏身。
(五)堵疏并重,整建结合,积极研究、论证、引导已被关停经营场所改变经营项目,积极倡导适合广大群众消费水平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为社会各界尤其是老年人和青少年提供丰富多采的文化娱乐项目,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保证治理质量,迎接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工作的方式方法。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各地自查、抽查以及了解的有关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综合评定。
1.10月份,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派出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的方法是听取汇报、明查暗访、召开社会各界人员参加的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总分为100分:其中听取汇报占30分,明查暗访占30分,座谈会评定占4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检查验收结果将向全国公布,对于合格的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将提出公开批评,并督其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直至检查验收合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9月底前向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上报本地自查、评定情况,其中包括书面总结报告、明查暗访情况(包括检查场所数量、场所名称、经营及违法违规情况等)和召开社会各界人员参加的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的有关情况(包括社会各界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评价、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名单等)。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市参照以上方式方法办理。
(二)检查验收工作的标准及要求。
1.听取汇报的内容(总分30分,24分以上为合格,18-23分为基本合格)
(1)领导重视和部门分工合作情况(3分);
(2)制定和实施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情况(3分);
(3)制定和实施重新审核标准情况(6分);
(4)实际压减数量和比例(6分);
(5)集中检查治理行动的次数、规模和成效(3分);
(6)公布举报电话及其受理情况(3分);
(7)宣传工作方案及其实际执行效果(3分);
(8)编发简报和填写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工作(3分)。
2.明查暗访的内容(总分30分,21分以上为合格,16-20分为基本合格)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4分);
(2)在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的(3分);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4分);
(4)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4分);
(5)转包经营的(3分);
(6)以“电脑屋”、“网吧”等名义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4分);
(7)设备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具的(4分);
(8)电子游戏项目内容违法的(4分);
3.参加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议题(总分40分,30分以上为合格,20-29分为基本合格)
(1)对于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程度的了解和评价(10分);
(2)对于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情况的了解和评价(5分);
(3)对于通过专项治理后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状况的了解和评价(20分);
(4)对于群众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了解和评价(5分);
4.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
(1)听取汇报最重要的是了解其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进行关停及制定重新审核标准和实施后压减场所的数量情况是否符合大力压减的原则。实际取缔和通过重新审核工作后的场所数量应是指对原有证照齐全的场所总量进行压缩的比例,对本来应该取缔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场所,不能列入实际压缩比例中计算。
(2)明查暗访的场所数量应为压缩后总体数量的2-5%。所列8项违法违规现象,发现一款要扣除一款的分数。
(3)参加座谈会人员应是熟悉专项治理工作,并关心青少年成长的教师、家长、学生、记者、共青团代表、居委会代表、村委会代表等。各地还应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莅临座谈会指导。
(4)在总体综合评定中,单项评定一项不合格的,总体评定即为不合格。单项评定2项为基本合格的,总体评定也只能为基本合格。
目前,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本着对人民负责、对下一代负责的原则,坚决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推向深入,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突出问题,实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状况的根本好转,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