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京市司法局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34:58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司法局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司法局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直接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规定应当由本局进行初审后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进行设立前审核后由其他主管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上级机关委托给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相关业务处室承办;需要多个业务处室办理的,由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协调提出审查意见,统一送达行政许可文书;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文书及证件,一律以本局的名义对外发布或者签发。


第四条 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应当在办公场所、本局网站的相应栏目上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承办机构;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四)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1)申请人资格,(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五)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七)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人员应当作出详细的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业务处室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主管业务处室应在局网站相关栏目上提供申请书文本免费下载业务,有条件的应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本局主管业务处室申请行政许可及其他咨询事项时,接待的业务处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应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以及其所申请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七条 主管业务处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发送申请人。
(三)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业务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八条 属本局初审的行政许可项目,主管业务处室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由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前置审查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查,将前置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送交主办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对初步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由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主管业务处室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同时送达。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及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主管业务处室应当在本局网站上予以公告,为公众查阅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各业务处室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主管业务处室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0日起实施。

附件:
1、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2、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3、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4、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编办、市法制办《关于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内部工作程序目录的通知》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把《通知》中各项工作落到实处,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印发《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发改价格[2008]125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落实《通知》及《意见》精神,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协作机制各部门任务与分工方案的意见

发改价格[2008]1252号

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

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通知》各项措施,决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和工商总局建立相关协作机制,统筹解决演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现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能,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

(一)国有演出单位切实担负起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和责任,逐步建立起以国有演出单位为主体、以国有演出场所为中心的公益性演出长效机制。(文化部会同财政部)

(二)鼓励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创作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小成本演出剧目,鼓励国有演出场所举办公益性、低票价的演出。(文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建立国有演出单位公益性演出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国有演出单位每年的公益性、低票价演出场次,做到“月月有公益场,场场有低价票”。(文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各级财政增加对到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进行公益性演出的补贴。(财政部会同文化部)

(五)支持举办针对青少年的低票价或免费的爱国主义教育专场演出,支持“高雅艺术进校园”等艺术普及类演出。(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拓宽演出市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文艺表演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活动,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的公司制改建,适度引进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的方式成立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投资国内演出项目。(文化部会同工商总局、体育总局)

(二)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市场准入条件,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审批手续,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加大对服务农民、服务基层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人员培训、演出场地和演出器材方面支持。(文化部)

(三)开发旅游演出市场、大众化娱乐演出市场、戏剧曲艺类专业小剧场等多场次、低价位演出市场,建立结构合理的多层次演出市场供给体系。(文化部会同工商总局)

(四)提高演出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演出院线体系。对成立院线的演出经营单位或演出项目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文化部会同税务总局、体育总局)

(五)充分开发利用现有场馆,维修、改建、开发闲置场所,通过自主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演出场所资产。(文化部会同财政部、体育总局)

三、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优化演出环境

(一)禁止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公款邀请演艺明星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减少节庆大型演出活动的数量和规模。禁止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索要赠票,禁止公款购买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监察部会同文化部、广电总局)

(二)打击演出市场制贩假票、倒卖门票的不法行为。加强和改进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安保力量,减少安保成本。(公安部会同监察部、文化部、工商总局)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行业自律。限制团体购票的最低折扣幅度,规范演出票务公司经营。(文化部会同工商总局)

(四)依法处理以次充好、内容低俗、秩序混乱的演出活动。规范演出宣传,打击虚假违法演出广告。(文化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

(五)建立全国文化体育电子售票系统,打造统一的涵盖文艺演出、体育等领域的政府公共票务平台。(文化部会同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

请各单位按上述分工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编报2010年度港口建设费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编报2010年度港口建设费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厅财字〔2010〕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港口建设费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编制单位
2010年度港口建设费决算报表编制单位为我部直接管理的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我部委托的港口建设费代管单位(以下简称“港建费征管单位”),以及我部下达港口建设费基建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单位。非我部直接管理的代征单位的决算由代管单位负责布置、审核、汇总后上报。
港口建设费基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按本通知的要求编报“港口建设费基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2010年财政转移支付部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在本决算报表中反映。
二、决算报表格式
2010年度港口建设费决算报表包括:
(一) 港口建设费收入结算表(会港征年汇01表);
(二) 港口建设费分货类收入表(会港征年汇02表);

(三) 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结算表(会港征年汇03表);

(四) 集团公司使用分成资金明细表(会港征年汇03-1、03-2表);

(五) 港口建设费征管经费结算表(会港征年汇04表);

(六) 代征港口码头货物吞吐量统计表(会港征年汇05表);

(七) 港口建设费基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会港征年汇06表)。

上述决算报表格式可通过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网站下载中心(网址: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caiwusi/xiazaizhongxin/)下载。

三、决算编制要求

(一)请各单位加强对决算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决算编报工作。

(二)各单位在报送决算报表时要做到报表齐全、数据准确、账表一致,填报的内容真实完整,特别是在填报“港口建设费分货类收入表”、“代征港口货物吞吐量统计表”时,要根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据实填列,不得倒算或估算。

(三)请各港建费征管单位和基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单位对2010年的港口建设费报表及征缴工作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年决算报表数据较上年同期存在的较大变动情况及变动的原因;

2.当前港口建设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3.港口建设费基建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为加强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的清算工作,请各单位准确计算“集团公司所属码头”和“非集团公司码头”征缴数据,并据实填报。

(五)各征管单位在编报决算前,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已征收的费款,同时抓紧催收应收账款,对年底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要进行认真分析,并详细说明原因。

(六)我部委托的港口建设费代管单位在报送汇总决算时,应同时附送所属代征单位的决算报表。

四、决算报表及说明报送方式和时间

各单位通过刻录光盘的形式将电子数据上报,同时将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章后的书面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各一份)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部财务司。

决算编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港口建设费 财务 决算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