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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18:48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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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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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87号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共73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29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2001年底前已明令废止的15件市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9件)
2、已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5件)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9件)


1、淮南市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1号令
2、淮南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 3号令
3、淮南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4号令
4、淮南市星火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5号令
5、淮南市企业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办法 7号令
6、淮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0号令
7、淮南市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13号令
8、淮南市音像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4号令
9、淮南市企业总工程师工作暂行规定 17号令
10、淮南市实施《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8号令
11、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0号令
12、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1号令
13、淮南市减轻农民负担暂行规定 22号令
14、淮南市搬运装卸市场管理规定 29号令
15、淮南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30号令
16、淮南市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规定 33号令
17、淮南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6号令
18、淮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37号令
19、淮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40号令
20、淮南市保护邮电通讯设施的规定 42号令
21、淮南市蔬菜地保护办法 44号令
22、淮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48号令
23、淮南市价格监督管理办法 49号令
24、淮南市注册会计师工作规定 50号令
25、淮南市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53号令
26、淮南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58号令
27、淮南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60号令
28、淮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61号令
29、淮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淮府函[1989]44号批复

附件2:

已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5件)


1、淮南市罚没收入和规费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2号令
2、淮南市企业内部集资管理暂行办法 6号令
3、淮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8号令
4、淮南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 9号令
5、淮南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12号令
6、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办法 15号令
7、淮南市工业消费品批发商业管理暂行办法 16号令
8、淮南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19号令
9、淮南市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24号令
10、淮南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5号令
11、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26号令
12、淮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31号令
13、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43号令
14、淮南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45号令
15、淮南市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1992年市政府批准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实施《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实施《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条码分中心,新华书店总店,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出版物条码的管理,推进条码技术在新闻出版行业的应用,加快新闻出版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特制定并发布《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物条码管理,保证出版物条码质量,加快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注册并获准使用ISBN、ISSN、ISRC号的出版单位,必须办理和使用出版物条码。
第三条 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出版物条码包括图书条码、期刊条码、音像制品条码和电子出版物条码。
第四条 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出版发行单位规范使用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出版物条码技术。

第二章 出版物条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五条 新闻出版署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修订、宣传、贯彻和实施出版物条码的有关标准;
(三)组织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处理出版物条码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机构,在新闻出版署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
(三)负责全国范围内出版物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四)开展与出版物条码技术有关的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审批出版物条码申请单,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出版物条码软片。
第七条 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协调和集中管理本地区的出版物条码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汇总本地区出版物条码申请单;为本地区出版单位发放条码;
(四)负责本地区出版物条码质量检测、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 出版物条码的制作和申办方法
第八条 为了切实达到出版管理的目的,确保出版物条码软片的制作质量,出版物条码软片统一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制作。其它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第九条 北京地区中央级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申办条码。
第十条 条码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图书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出具的含有书号分配数量、书号起止号的证明信,经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核准后,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码,然后按第九条的规
定申办条码。
当出版单位重印图书的价格与上一次印刷不同时,须申办带有附加码的条码。出版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
2.期刊出版单位申办条码,须到中国ISSN中心办理ISSN号后,携带期刊登记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
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由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司核发电子出版物的批准文件、中国ISBN中心核发的ISBN号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
4.音像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中国ISRC中心分配的版号批准文件和条码申请单,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
第十二条 出版物条码软片的模块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2904。

第四章 出版物条码的应用
第十三条 无条码的出版物或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条码的出版物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不得将一个条码在多种出版物上使用。出版单位对其相应出版物的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对出版物条码的颜色及印刷位置的标准和规定印刷出版物条码。
第十六条 印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出版物条码,不得随意缩小。如需使用缩小版的条码,应在申办条码时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注明,由该中心制作缩小版的条码软片,以保证出版物条码的印刷质量。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条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八、十三、十四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从事出版物条码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出版物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