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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46:19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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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第三条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以下统称《收费许可证》),是物价部门经核准发给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合法收费凭证。
第四条 凡依法或经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许可证》以收费点(有直接收费行为的)为基本领证单位,实行一点一证。
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由陕西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并由省物价局核发或委托地、市、县(区)物价局核发。
第六条 凡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持国家和省主管机关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有关资料到物价部门领取《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实填写,加盖印章(执行其它行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还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按规定缴纳
证照费。
第七条 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审核发证工作。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注册登记编号发证,并要建立收费档案。
第八条 《收费许可证》由物价部门填写,加盖“陕西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专用章”(圆型章),在最后一个项目的备注栏内加盖发证机关“收费审定章”(条型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在《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内,遇有收费单位工作性质变化、更名、机构合并、地址迁移,或者新地址调整、取消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时,应从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条 收费单位撤销时,原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收费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应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二条 《收费许可证》从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后须更换新证。
第十三条 《收费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经审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不包括当年新发的)一律作废。审验《收费许可证》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在其收费场所挂牌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检查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凡私自涂改、转让、复印、伪造《收费许可证》和无证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及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向物价检查机构检举、揭发,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及时按《价格管理条例》查处。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发证机关可吊销
其《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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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5月23日,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长(春)深(圳)高速公路彰武段发生一起逆行货车与客车相撞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03.5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3日2时50分,史永平驾驶号牌为蒙F18597重型货车,由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蓝天压燃厂装载钢材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辽宁阜新境内彰武服务区时,在服务区内掉头后由服务区入口逆向驶入长深高速至306公里200米处,与由西向东驶来的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驾驶员赵志远驾驶的号牌为津AB2626大客车正面相撞起火,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两车烧毁报废。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重型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严重超员并超速行驶,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间接原因:一是辽宁省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封道方案要求,未在施工封闭道路两端开口处安排安全员全天值班;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社会车辆在施工路段违法掉头的重大安全隐患。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不到位。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和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巡查中发现的施工路段存在的违法掉头问题查处不力。沈阳市辽中县公安局六间房警务工作站未发现肇事大货车超载的问题。二是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车辆承包人及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对客运站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客运站车辆出站严重超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河东区运管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失察,在明知客运站不具备一级资质标准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认可该客运站具备一级资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和东丽支队华明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事故客运卧铺车辆出站严重超员及在东丽支队辖区固定路段经常停车揽客等问题。三是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29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后果严重,造成了很大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货运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伤亡事故的货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超限超载检查站点要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卸载和处罚。

(二)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等多种技术手段,加强对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严把进站关、出站关,确保出站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不超员、不超载。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监督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创新安全工作手段和方法,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充分借鉴相关省份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安全统筹行业互助,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事故的善后赔付能力。

(四)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施工路段的安全管理,落实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施工合同规定,规范施工作业,配备有资质的安全员,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健全安全监管机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现场布控和交通疏导,加强巡查,及时通报情况,防止通行车辆因在施工现场随意穿越隔离设施、违法掉头、停车等造成事故。

(五)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着力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逆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跨区域长途、超长途客运班线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车的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客车驾驶人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抄告一起。

附件: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史永平。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逆向行驶,造成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赵志远。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驾驶严重超员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超速行驶,造成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何鹏飞,中共党员,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经理,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一标段一工区负责人,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张傲宁,中共党员,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陈佰荣,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董伟业,中共党员,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总监办第一监理驻地办主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苏志强,中共党员,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副指挥,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春雷,中共党员,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副局长、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指挥,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白雪飞,中共党员,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路政稽查科科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赵鑫,中共党员,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副处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李振明,中共党员,沈阳市辽中县公安局六间房警务工作站执勤民警,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孟庆龙,中共党员,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王凤洲,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大队长、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郝居广,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党委委员,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李鹏程,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车辆出站门检服务员,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14.曹连仲,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副站长,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朱振勇,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站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徐庆,中共党员,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吕广信,中共党员,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8.赵俊起,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王敬,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监督处处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曹书毅,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1.肖福祥,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刘金全,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驻客运站驻站员,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3.王五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所长、党支部副书记,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刘立新,中共党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秩序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5.杜若,中共党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6.安长瑞,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民警,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7.高飞,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华明大队教导员,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8.崔书伟,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陈为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纪检组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多年来长期很多当事人甚至很多律师咨询关于土地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为更好的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将这些问题做一总结和归纳,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什么是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即原生产队),为中国大陆地区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划分的行政编组;同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村民小组”为大陆乡村的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村民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个时期对应的农村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或作业单位有:
  国民政府时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当于一个农村基层组织“甲”。现今台湾地区类似的编组为  “邻”,属于城市于“里”的行政编组、农村地区村的行政编组。
  土地改革至大跃进以前为“农业合作社”(即初级农业社);
  人民公社时期为“生产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为“村民小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是什么关系?

  《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上述法律并列出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四个管理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这四个单位属于什么关系呢?
  很多人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种观点不正确的。

(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属于行政组织,属于管理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
  深刻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人民公社谈起。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即通常所讲的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
  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

(三)、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是法律是承认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

3、什么是两公告一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土地过程必须进行“两公告一登记”。
  “两公告”分别指《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一登记”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践表明,该制度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护耕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对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制,实行土地利用监督管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严格查处等。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特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