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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2:34  浏览:9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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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厅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广东省交通厅2008年10月20日以粤交运〔2008〕977号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省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全面实施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关于同意开展IC卡道路运输证及IC卡从业资格证试点工作的函》(交公便字〔2007〕353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广东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包括IC卡道路运输证(样式见附件1)、IC卡从业资格证(样式见附件2)和进出广东外省籍营运班车进站记录卡(简称进站记录卡,样式见附件3)三种。

  一、部门职责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相关软硬件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并设立广东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洗卡中心(下称洗卡中心),开展空白卡片的入库、初始化和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厅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内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危险物品运输、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及交通安全监管等方面开展多部门的协同应用。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应用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加强自身管理,促进行业规范,提高服务水平,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空白卡片及设备管理

  (一)洗卡中心根据省交通厅制定的空白卡片入库计划,对供货商提供的空白卡片进行清点初验后入库,每月通过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省运政信息系统)向厅公路运输管理处提交入库清单。

  (二)洗卡中心根据省交通厅制定的洗卡计划组织洗卡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密钥管理要求在入库的空白卡片中灌装省级应用密钥,完成空白卡片的初始化。

  (三)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制定辖区内的空白卡片领用计划,报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洗卡中心按照经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核后的发放计划,发放初始化后的空白卡片。

  (四)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应当妥善保管在发证过程中产生的废卡,每半年统一造册向厅公路运输管理处申请核销并交回废卡,由洗卡中心按照规定的要求销毁。

  (五)省交通厅统一配置维护各地发卡所需的硬件设备。各地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硬件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省运政信息系统中登记造册,并每半年更新设备使用管理情况一次以备维护检查。

  三、IC卡道路运输证

  (一)发证机关在受理发放IC卡道路运输证的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数码和纸质照片(格式要求见附件4)、车辆行驶证原件以及加盖车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其资料输入省运政信息系统,打印《广东省运政系统业务申办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5)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发放IC卡道路运输证。发放IC卡道路运输证应当同时发放纸质道路运输证。

  发证机关为变更车属单位的申请人发放新的IC卡道路运输证的同时,应当收回旧的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

  IC卡或者纸质道路运输证遗失的,经营者均须在地级以上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登报声明原件申请补办。

  (二)由于污损、政策变动等原因重新打印IC卡道路运输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回旧证后2个工作日内重新发放与原证号码相同的IC卡道路运输证。

  (三)车辆注销报废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并向经营者出具回执。

  (四)现阶段在广东省范围内以使用IC卡道路运输证为主,省内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只需检查IC卡道路运输证。经营者在省外应当同时携带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

  广东省将逐步取消纸质道路运输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IC卡从业资格证

  (一)发证机关在受理IC卡从业资格证申请时,应当审验以下材料:

  1.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申办材料;

  2.符合要求的数码照片(详见附件6)。

  对审验合格并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发放IC卡从业资格证。

  (二)IC卡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或者污损需换发的,由申请人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详见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附件6),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旧证。原发证机关需在受理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新证。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IC卡从业资格证信息变更手续。

  新服务单位超出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原发证机关核准申请后,发放同意转籍通知书并将其申请通过省运政信息系统发往申请人新服务单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并封存纸质档案交申请人,申请人凭同意转籍通知书和已封存的纸质档案到新服务单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IC卡从业资格证信息变更手续。

  (四)IC卡从业资格证遗失的,持有人须在地级以上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五)IC卡从业资格证注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旧证,并向持有人出具回执。

  五、进站记录卡及进站管理系统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IC卡道路运输证和省运政信息系统进站管理系统(下称进站管理系统)实现班车进站及安全监管,在外省籍车辆未使用IC卡道路运输证前,由广东省临时为其发放进站记录卡记录进站数据,进站数据将作为企业考核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二)在广东省客运站场经营的外省籍营运班车经营者在首次入站或者入站后变更车辆经营的,应当向广东省的始发站场提交符合要求的以下车辆资料,申领进站记录卡:

  1.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标准见附件4);

  2.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客运标志牌复印件;

  4.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车属单位公章。

  站场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省运政信息系统专用客户端中录入数据,并提交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在收到审核通过的提示后,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进站记录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给辖区内通过审核的外省籍营运班车核发进站记录卡。

  (三)进站记录卡遗失的,经营者应当在地级以上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填写进站记录卡遗失补发申请表(见附件7),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受理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四)进站记录卡污损需换发的,由经营者向原发证机关交回旧卡,补办新卡。

  (五)经两省同意变更广东始发站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进站记录卡,到新的始发站重新申领进站记录卡。

  (六)站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进站管理系统,在所有进站经营客运车辆进出站时,将班次号、进站人数、本站上客人数、安检信息等数据写入其IC卡道路运输证或者进站记录卡。

  (七)三级以上客运站和有条件的其他站场应当保持和省运政信息系统的实时连接,自动报送进站数据。其余客运站场应当每天向省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进站数据。

  (八)客运站场不依时报送班车进站数据超过三次的,省交通厅将定期通报批评。

  注:附件(1.IC卡道路运输证规格样式;2.IC卡从业资格证规格样式;3.进出广东外省籍营运班车进站记录卡样式;4.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车辆数码照片标准;5.广东省运政系统业务申办信息确认表;6.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人员数码照片标准;7.进站记录卡遗失补发申请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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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00年修正)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太原市人大


(1994年4月29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8月29
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0年10月27日在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生活环境,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太原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环卫、供销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下列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迎泽区(孟家井乡除外);杏花岭区(小返乡除外);万柏林区(王封乡、化客头乡除外);小店区(西温庄乡、刘家堡乡、北格镇除外);尖草坪区(西马乡、马头水乡、柏坂乡、阳曲镇除外);晋源区(姚村镇、晋源镇、晋祠镇除外)。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下简称“禁放区”)范围内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零售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准向禁放区范围内批发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非经太原市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烟花爆竹运入禁放区范围内。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 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批准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个人零售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零售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处直接责任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 未经批准运入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并处责任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条,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无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本人没有经济收入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春节期间可以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国家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公告须载明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品种。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销售、运入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公民均可以劝阻、举报;举报有功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鼓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1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为指导各地做好2009年-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

各地要依照指导意见,在认真总结本区域上一周期配置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做好2009年-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并于5月15日前报送我部研究核准。

附件:1.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2.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框架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结合当前卫生工作形势和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要求,在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5〕64号)的基础上,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布局调整、严格准入、有效使用的原则,继续调整、优化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区域布局,促进合理应用,提高使用效率,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的合理需求,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为人民健康提供技术保障,为实现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以省级为单位编制规划,将大型医用设备作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区域卫生规划。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与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调一致。

(二)坚持分类规划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分类指导,分别制定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配置要求。

(三)坚持阶梯配置的原则。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注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的成本效果,防止盲目、超前、重复装备,引导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合理配置适宜机型的大型医用设备。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保障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和提高设备利用效率,统筹考虑改善存量设备利用和适度新增配置,统筹协调发展高精尖技术与保障基础医疗的关系,统筹处理医疗机构局部利益和卫生事业发展整体利益的关系。

  三、适用范围及规划期限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各类性质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按照配置规划要求,统筹规划,严格准入,加强监管。

本周期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期限为2009年-2011年。

四、规划内容

(一)现状分析。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居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资源等实际情况,在对总结、分析、评价现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状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

(二)指导思想、目的和主要原则。各地要结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明确规划编制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三)规划总量和配置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有效健康需求,科学测算,明确提出规划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总量和配置标准,注意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分类指导。

配置标准应充分考虑现有配置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区域新增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当地同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平均水平的80%。

(四)医疗机构配置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科目。

2.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3.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水电、防护、环保等基础设施条件应满足相关要求。

4.设备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医疗机构应依据阶梯配置原则配置适宜机型,提高设备功能利用率。地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配置机型应以临床实用型为主。医疗机构配置研究型机型,应具备较高水平的相应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

(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具体要求。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编制CT配置规划主要考虑当地医疗机构数量和布局、现有设备利用率、人口密度、地区类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CT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床位数、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X光机年摄片量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已配置CT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X光机年摄片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编制MRI配置规划主要考虑当地医疗机构的布局、现有设备利用率、人口密度、地区类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MRI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床位数、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年住院手术量、CT年检查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以及CT;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已配置MRI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年住院手术量、CT年检查人次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编制DSA配置规划主要考虑当地医疗机构的布局、现有设备利用率、人口密度、地区类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DSA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急诊量、年住院人次、心血管疾病和神经疾病诊疗水平及其年诊疗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技术。已配置DSA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年住院人次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编制SPECT配置规划主要考虑当地医疗机构布局、现有设备利用率、人口密度、地区类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心脑血管疾病和肿瘤发病率、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SPECT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诊量、年住院人次、是否设置核医学科、肿瘤科、心血管科及其年诊疗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年住院人次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5.医用直线加速器(LA)。编制LA配置规划主要考虑当地医疗机构布局、现有设备利用率、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肿瘤发病率和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LA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诊量、年收治肿瘤病人的数量、年住院手术人次、是否设置肿瘤科或放射治疗科及其年诊疗人次,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等。一般要装备在地市级以上设有肿瘤科的综合性医院或设有放射治疗科的肿瘤专科医院。已配置LA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年住院手术人次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六)保障措施。要按照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科学决策、加强监管的要求,从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推行行政问责、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制定可行措施,保障规划严格执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上一周期配置规划编制、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从制度、机制上进一步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工作的健康开展和有效运行。各省(区、市)规划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附件2



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框架



一、现状分析

(一)区域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概况;

(二)居民健康需求;

(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状况及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

二、指导思想、目的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规划目的;

(三)主要原则。

三、规划总量和配置标准

四、配置基本要求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三)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六、编制说明(作为附件)

(一)行政区划情况;

(二)医疗资源情况;

(三)居民健康需求;

(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现状评价;

(五)配置规划编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