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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2:34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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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0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做出的《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终裁决定》,终裁决定见附件一;
  鉴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已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如下:
  一、 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最终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详见附件二。
  二、 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 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
  四、 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见附件三。
  五、 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终裁决定》
  附件二:《《最终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附件三:《《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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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精[2003]1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决定对2000年推出的第三批78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1、创建组织领导是否坚强有力,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创建计划是否周密可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

  3、创建活动内容是否扎实,创建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认真解决了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创建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成效,是否发挥了示范窗口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负责。复查报告请于2003年10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的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本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3、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4、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5、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并调查属实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报告中应对各示范窗口是否合格提出评议意见。

  三、工作要求

  1、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工作。

  2、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淮,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3、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同时,把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复查工作,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电梯改造里的正义观
郭旺生
某小区,没有设立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公约。现拟换电梯,征求意见,更换有10户口不同意,电梯更新方案搁置,只有一部电梯可用,而且经常瘫痪,业主叫苦连天。像这种事情,法律似乎不管用,法律没有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强制要求那10户人家把钱吐出来,也没有授权物业管理公司通过管理费来分摊费用,同时,也似乎难以在电梯建成后禁止没交钱的业主乘坐电梯,如此难题,如何解决?既然法律无明文规定此事该如何处理,即使诉至法院,连案由都找不到。
对于这个问题,似乎只能从理论上进行分析了,通过理论分析,我们试图寻找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
柏拉图说,“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按照这种观点,就我国而言,所谓的正义,就是遵守服务于工农阶级利益的法律的约束,所谓的不正义,就是不按照这种法律行事,违反这种法律的人。但是,遵守这种法律,必然会导致扩大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一定程度上减损了自己的利益。现在,那些同意换梯并愿意缴纳费用的业主,遵守了多数人的游戏规则,因为人数占多,从数量上看,是强者。但是,由于少数人的不赞成,电梯更换方案搁置了,这里的少数人却事实上成为了“强者”(因为他们可以阻碍方案的实施)。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民主法则在此没有办法实施,由于没有任何业主公约,也没有法律强制要求他们必须同意,所以,正义,有利于拒绝接受改造方案的业主。那么,就能推出,这些不交钱的业主的行为是正义的。
正义分为两种—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就是按照你的身份,你的地位给你分配资源。而矫正正义是为了调整法律的刚性和一般性而生的。用通俗的例子解释,例如刑法里的犯罪行为,因行为性质不同,危害性不同,所涉的罪名也不同,所受的处罚也不同,这就是分配正义。三个小孩在天台上玩,一起往楼下扔石子,其中一颗掷伤人,但无法确定究竟是谁扔的,法律要求三个人都要承担责任。虽然对于非实际加害人来说,他是无辜的,但由于他参与了危险行为。虽然无法确定实际加害人,但受害人是无辜的,为了衡平,而要求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矫正正义。
那么,拒绝交钱的那些业主,其行为符合分配正义还是矫正正义的范畴呢?那些业主之所以不交钱,多半认为是一部电梯也够用,你们出钱修了,我可以不用,既然没使用,当然就不用付款。那么,这种行为需不需要矫正呢?一部电梯,虽然不时瘫痪,但总是可以使用,未达到必须更换,不更换会导致不公,不正义的问题发生,因此,没有必要进行矫正。所以,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公约的前提下,这种情形应该是分配正义的范畴。
看来,业主们是有权不接受电梯改造方案的,讨论到这里,除了在新安装的电梯上加装IC卡(只有交了钱的业主才能用),我想不到更好的合法合理的方法了。(郭旺生)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