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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2:12  浏览:9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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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商务部 科技部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 

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修订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已经2008年4月10日商务部第3次部务会议、2008年9月3日科学技术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6号令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部 长 万 钢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
技 术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目录格式说明

目录格式:
编 号:(1)X X X X X X J(X)
技术名称:(2)
控制要点:(3)
说明:
(1)此目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进行编辑和排序。
(2)编号:共7位
年度代码+行业分类代码+技术名称顺序号+拼音代码
2位数字 2位数字 2位数字 1位字母
1)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2) 行业分类代码(粗体字)和技术名称顺序号与排序索引表中数字相对应
3) “J”为禁止出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X”为限制出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
(3)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4)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注: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 序 索 引 表

01农业
01X. 农作物(含牧草)繁育技术
02X. 经济作物栽培繁育技术
02 林业
01X. 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02X. 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
03X.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
03 畜牧业
01J. 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02J. 微生物肥料技术
03J. 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技术
04J. 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01X. 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04 渔业
01J. 水产品种的繁育技术
01X. 水产种质繁育技术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1J. 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技术
01X. 兽药生产技术
02X. 畜禽饲料及兽用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
03X. 畜产品加工技术
04X. 蜂类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
05X. 兽医卫生检疫技术
06X.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07X. 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
08X. “新城疫”疫苗技术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1J. 采矿工程技术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12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1J. 肉类加工技术
01X. 粮食加工技术
02X. 糖加工技术
03X. 蛋品加工技术
14 食品制造业
01X. 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
15 饮料制造业
01J. 饮料生产技术
01X. 饮料生产技术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01X. 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02X. 大豆蛋白纤维制造技术
03X. 莨香绸加工技术
04X. 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1J. 造纸技术
01X. 造纸技术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1J. 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01X. 化学原料生产技术
02X. 化学农药生产技术
03X. 生物农药生产技术
04X. 染料生产技术
05X. 涂料生产技术
06X. 催化剂生产技术
07X. 感光材料生产技术
08X. 合成纤维生产技术
09X. 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0X. 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
11X. 工业雷管及其生产技术
27 医药制造业
01J.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技术
02J. 核黄素(VB2)生产工艺
03J.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4J. 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05J.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1X.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2X. 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
03X.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4X. 天然药物生产技术
05X. 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06X. 带生物活性的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制备和加工技术
07X.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的制备和加工技术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01X. 橡胶制品生产技术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1J. 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2J. 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1X. 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02X. 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3X. 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4X. 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
05X. 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X. 钢铁冶金技术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J.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2J. 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01X.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2X. 非晶、微晶金属冶金技术
34 金属制品业
01X. 热处理技术
02X. 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1X. 铸造技术
02X. 通用设备制造技术
03X. 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
04X. 燃气轮机制造技术
05X. 锅炉制造的燃烧技术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1J. 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01X. 制冷与低温工程技术
02X. 消防技术
03X. 刑事技术
04X. 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1J. 航天器测控技术
02J. 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1X. 船型设计与试验技术
02X. 船用设备制造技术
03X. 船舶建造工艺
04X. 船用材料制造技术
05X. 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6X. 航空器零部件制造及试验技术
07X. 航空材料生产技术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1X. 电工材料生产技术
02X. 电线、电缆制造技术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1J. 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02J. 机器人制造技术
01X. 电子器件制造技术
02X. 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03X. 传感器制造技术
04X. 微波技术
05X. 光纤制造及光纤通信技术
06X. 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
07X. 无线通信技术
08X. 机器人制造技术
09X. 计量基、标准制造及量值传递技术
10X. 空间材料生产技术
11X. 空间仪器及设备制造技术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1J. 地图制图技术
01X. 热工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2X. 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3X. 无损探伤技术
04X. 材料试验机与仪器制造技术
05X. 计时仪器制造技术
06X. 精密仪器制造技术
07X. 地图制图技术
08X. 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
09X. 玻璃与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1J. 书画墨、八宝印泥制造技术
01X. 工艺品制造技术
02X. 文物保护及修复技术
03X. 文物复制技术
04X. 大型青铜器复制技术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 房屋及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01J. 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01X. 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50 其他建筑业
01X. 建筑环境控制技术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01X. 港口设备制造技术
02X. 液体货物运输技术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01J. 计算机网络技术
02J. 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3J. 卫星应用技术
01X. 通信传输技术
02X. 计算机网络技术
03X. 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4X. 卫星应用技术
61 计算机服务业
01X. 信息处理技术
02X. 计算机应用技术
62 软件业
01X. 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
02X. 信息安全防火墙软件技术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业
72 房地产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75 科学和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01J. 大地测量技术
01X. 海洋环境仿真技术
02X. 大地测量技术
03X. 精密工程测量技术
04X. 真空技术
05X. 声学工程技术
06X. 计量测试技术
07X. 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78 地质勘查业
01X.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84 教育
85 卫生
01J. 中医医疗技术
01X. 中医医疗技术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禁止出口部分)
畜 牧 业
编号:050301J
技术名称: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控制要点:《国家畜禽品种出口管理分级名录》列为“一级”类品种的繁育技术
编号:050302J
技术名称:微生物肥料技术
控制要点:微生物肥料技术
编号:050303J
技术名称: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技术
控制要点:紫杉醇及相关技术
编号:050304J
技术名称: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控制要点:1.桑蚕一般品种的原种、原原种、母种
   2.柞蚕、蓖麻蚕、天蚕等蚕类及近缘绢丝昆虫利用技术
渔 业
编号:050401J
技术名称:水产品种的繁育技术
控制要点:《我国现阶段不对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所列种质的
繁育技术
农、林、牧、渔服务业
编号:050501J
技术名称: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产品配方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编号:050901J
技术名称:采矿工程技术
控制要点:离子型稀土矿山浸取工艺
农副食品加工业
编号:051301J
技术名称:肉类加工技术
控制要点:金华火腿生产工艺
饮料制造业
编号:051501J
技术名称:饮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1. 初、精制茶制作技术
   2. 珠茶初制炒干设备的生产技术
造纸及纸制品业
编号:052201J
技术名称:造纸技术
控制要点:1.宣纸的生产工艺
   2.迁安书画纸的配方及生产工艺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编号:052601J
技术名称: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鞭炮、烟花制造工艺
   1. 引燃点爆装置的弹体装填工艺
   2. 装填药物配方及粘合剂
   3. 球壳的机械成形工艺
   4. 多色彩药粒闪光炮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
   5. 合金粉的配方及生产工艺
   6. 无烟礼花的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
医药制造业
编号:052701J
技术名称: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咖啡因生产工艺技术
编号:052702J
技术名称:核黄素(VB2)生产工艺
控制要点: 1. 核黄素BS-5基因工程菌的筛选、培养条件、摇瓶配方
2. 核黄素发酵种子培养配方、培养、发酵罐培养配方、
培养条件,发酵主要工艺参数(pH值、温度、罐压、风量、溶氧)
3. 核黄素提取路线、溶媒、主要工艺参数(pH值、温度)
编号:052703J
技术名称: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1. 世界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中的野生中药资源及其繁
育技术
   2.《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1986年)中收录的我国药材种质和基因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3.濒危、珍稀药材代用品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4. 菌类药材的菌种、菌株、纯化、培养、发酵和生产工艺包括下列菌种:
冬虫夏草
羊肚菌
牛舌菌
云芝
树舌
灵芝(紫芝、赤芝)
雷丸
猪苓
密环菌
松茸
短裙竹荪
长裙竹荪
黄裙竹荪
大马勃
黑柄炭角菌
茯苓
编号:052704J
技术名称: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控制要点:1. 毒性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
   (1)制川乌  
(2)制草乌  
(3)制南星、胆南星
   (4)制白附子  
(5)清半夏、法半夏、姜半夏
   (6)制关白附  
(7)制附子  
(8)制商陆
   (9)制马钱子  
(10)煨肉豆蔻  
(11)制芫花
   (12)制蟾酥  
(13)制藤黄
(14)制甘遂
(15)制狼毒
(16)巴豆霜
(17)制斑蝥
(18)制青娘子
(19)飞雄黄
(20)飞朱砂
(21)制金大戟
(22)千金子霜
   2.常用大宗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
   (1)熟大黄  
(2)熟地黄  
(3)制何首乌
   (4)制香附  
(5)鹿茸  
(6)紫河车  
(7)六神曲
   (8)建神曲
(9)炮山甲
(10)制肉苁蓉
(11)制黄精
(12)制山茱萸
(13)制女贞子
(14)红参
(15)厚朴
(16)阿胶
(17)龙血竭
编号:052705J
技术名称: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维生素C中间体2-酮基-L-古龙酸二步发酵制备技术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编号:053101J
技术名称: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激光技术用大功率、大尺寸钕玻璃制备工艺技术
编号:053102J
技术名称: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硬质低密度、粘结着碳纤维或非纤维
状碳的绝热材料生产技术
   1. 可在2273K〔2000℃〕以上高温条件下使用
   2. 密度在100~300kg/m 3之间
   3. 压缩强度在0.1~1.0MPa之间
   4. 挠曲强度≥1.0MPa
   5. 碳含量占总固体的99.9%以上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编号:053301J
技术名称: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控制要点:离子吸附型稀土堆浸提取技术及配方
编号:053302J
技术名称: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控制要点:1.全萃取连续分离稀土元素及稀土萃取的“多出口”工艺及参数
   2.稀土萃取剂的合成工艺
   3.提取单一稀土〔纯度≥99%〕的工艺技术
   4.金属材料的稀土添加技术
   5.稀土合金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技术
6. 从离子型稀土矿中提取稀土元素的工艺和参数
专用设备制造业
编号:053601J
技术名称: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珠茶、扁茶成形工艺及设备设计、制造技术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编号:053701J
技术名称:航天器测控技术
控制要点:卫星及其运载无线电遥测的加密技术
编号:053702J
技术名称: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航空燃气轮机核心机的设计技术和制造技术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编号:054001J
技术名称: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抗辐照技术、工艺
   (1)抗静电≥2,500V,抗瞬时剂量率>1×10 11 rad
(Si)-s的CMOS/SOS〔蓝宝石上外延硅/互补型
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2)抗静电≥3,000V,抗瞬时剂量率>1×10 11 rad
(Si)-s的双极器件制造技术
编号:054002J
技术名称:机器人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遥控核化侦察机器人制造技术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编号:054101J
技术名称:地图制图技术
控制要点:直接输出比例尺>=1∶10万我国地形图要素的图象产品
及其应用技术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编号:054201J
技术名称:书画墨、八宝印泥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1.书画墨的配方
2.八宝印泥的配方
建筑装饰业
编号:054901J
技术名称: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控制要点:1. 传统建筑材料的制作工艺
2. 传统建筑装饰工艺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编号:056001J
技术名称:计算机网络技术
控制要点:我国政府、政治、经济、金融部门使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保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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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吾尔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未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抵押权的概念

苏佰林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设定的,要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