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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7:56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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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汕尾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清新汕尾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均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划分
  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国有林(农)场场长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主要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镇以及机关、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县(市、区)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制定扑火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八)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九)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十)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县(市、区)要组建30人以上的装备齐全、精干高效的专业扑火队伍;镇级要组建30人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四、责任追究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且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的。
  2、森林防火经费或救灾资金没有专款专用,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3、在防火期没有组织野外火源管理巡逻队伍,巡护力度不大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给予其纪律处分:
  1、对省、市、县(市、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敷衍塞责,各项预防措施不落实,全年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每宗森林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的:
  (1)有林地面积1000公顷以下的辖区,发生2宗以上。
  (2)有林地面积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辖区,发生3宗以上。
  2、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主要领导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
  4、所在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延烧到毗邻地区(单位)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扑火人员,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
  5、在森林火灾尚未完全扑灭的情况下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者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不积极组织人员清理火场,造成“复燃”带来重大损失的。
  6、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50公顷或没有特殊原因连续12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7、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有意瞒报或虚报火情的,造成损失的。
  (三)县(市、区)、国有林(农)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1.0‰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局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指挥的。
  4、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救灾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5、森林火灾破案率达不到65%以上的。
  (四)县(市、区)政府、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市直国有林场、省级自然保护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给予其纪律处分:
  1、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因组织扑救不力,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的。
  2、辖区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林业局长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4、扑救森林火灾因指挥失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安全事故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或者对经批准的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没有落实预防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追究审批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责成作出书面检讨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需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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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支持西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支持西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设厅(建
委)、财政厅(局):
为支持西藏自治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保障进藏干部、职工回内地安置的住房供应,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在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外,全部转回西藏自治区,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用于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做好进藏干部、职工回内地安置的住房供应保障工作,明确规定把西藏回内地安置的干部职工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范围,其购、建自住住房享受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



2000年8月1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1号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长白山万达假日度假酒店等12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23日



附件

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类型
标识
星级

1
公共建筑
长白山万达假日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设计标识


2
长白山万达凯悦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3
长白山万达套房假日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4
长白山柏悦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5
长白山万达威斯汀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6
长白山万达喜来登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7
晋江万达广场购物中心
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8
温州龙湾万达广场大商业
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9
公共建筑
福建省绿色与低能耗建筑综合示范楼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设计标识
★★★

10
江苏省建大厦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11
住宅建筑
大连高新万达公馆项目(一期)
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12
镇江招商北固湾小区一期住宅项目22号—27号楼
镇江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