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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39:13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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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删除《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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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镇民兵预备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城镇民兵预备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3]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城镇民兵预备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一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军分区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江门市城镇民兵预备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民兵预备役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加强新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的设置,按总参谋部等单位《关于发布<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3]参动字第89号)规定执行。根据当前民兵工作的需要,各市、区的直属机关工委应设立武装部,负责直属机关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部长由直属机关工委的领导兼任,并配备1名干事。



  第四条 市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凡本市适龄青年达到200人以上的,应按要求设立民兵组织。视符合条件人员的多少编制民兵排、连、营。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资企业由中共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担任),并报上级人武部门审批。其民兵工作由驻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武装部直接负责,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军事机关的要求,根据战备需要,在其单位组建民兵应急分队、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和对口专业分队。



  第六条 基干民兵建制的变动和民兵应急分队、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及对口专业分队建制的变动,应当报当地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



  第七条 公民应当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履行兵役义务。凡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符合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外,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应当编入民兵组织。民兵应当依法参加民兵活动,完成民兵任务。



  第八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任务,由市(或各县级市、区)军事机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下达,下级政府和军事部门应按要求完成任务。各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当年军事训


练任务,掌握民兵、预备役人员流动情况,保证参加训练的人员、时间的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所需的人员、时间,纳入劳动、人事管理计划,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原有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属城镇个体工商者和待业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的伙食费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军事部门给予表彰。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战执勤、军事训练、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及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军事部门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或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它奖励。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在参战执勤、军事训练、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以及其它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牺牲、致残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或者安置。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而拒绝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公民,或逃避教育训练和执行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由当地人民武装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实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符合条件应当建立人民武装和民兵组织而拒绝建立的;

 

  (二)擅自撤销、合并人民武装部或者取消民兵、预备役组织的;

 

  (三)拒绝接受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不完成军事训练任务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09-2020年)》已经分别被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并分期实施。禹城市、乐陵市、宁津县、齐河县、陵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庆云县等9个县(市)为全国产粮任务大县,夏津县为全省产粮后备县。为保证我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以下简称千亿斤粮食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通过投入专项资金,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含量,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粮食品质,增加粮食产量。
  第三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一)水利骨干工程。主要包括以发展和改善灌溉条件为主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抗旱应急和新建水源工程等。
  (二)田间工程。主要包括以完善粮田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主的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完善农田基础配套设施为主的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工程。
  (三)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提高粮食科研创新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为主的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农业面源污染监控与治理工程。
  第四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建设。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千亿斤粮项目建设周期长、工作量大、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作用,牵头负责规划、实施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下达,组织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发改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产稳产粮田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水利骨干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分别由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做好国家投资的划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县(市)要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总量平衡、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区选择要坚持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先急后缓的原则,田间工程要相对集中,不能分散,每个项目区规模不低于3万亩,可打破乡镇行政区域界限。项目区要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交通设施有一定基础、资金配套有保证、干群积极性高、尚未实施过同类项目的区域。项目区应有明确的建设地点、范围、规模、任务和工程量。
  第七条 项目区内具体建设内容要根据项目区现状,在与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等各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避免重复建设或漏项,确保各项设施配套完善。严禁在已建成或在建的标准粮田、良种繁育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上搞重复建设,对用新项目套老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年度投资并暂缓以后年度投资安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实施方案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前,市农业、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好“三图一表”,即规划图、设计图、施工图和预算表,由市发改委统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从项目实施开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田间工程施工单位需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要明确规定工程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县(市、区)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不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的工程项目,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返工重建。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农业、水利和相关项目县(市)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千亿斤粮食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县(市)自验,市初验和省级验收三个层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县(市)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四制”是否到位,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方面文件档案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分类归档。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七)单项工程的预、决算报告,县(市)预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 加强建后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资金是国家、省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专项基建投资,市发改委作为项目管理牵头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县(市)发改部门按照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依照3∶3∶3∶1的比例分别出具拨款通知书,即工程开工以后,拨付30%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完成70%后,再拨付30%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拨付30%资金,剩余10%资金作为质保金,按照规定拨付。县(市)财政局根据拨款计划将建设资金拨入项目中标施工单位。市财政负责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配套资金。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应确保足额及时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拨付项目资金或暂缓以后年度投资安排;配套资金与上级投资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和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从县(市)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市、县发改部门要指导帮助施工单位严格按财务程序建立台账,对竣工的项目,要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者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