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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8:14  浏览:9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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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开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日

邢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以及项目招标的合规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概算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
第六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预算,其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组织招投标、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款、审核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决(结)算,其工程决(结)算审核结论书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八条 市本级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它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专项购置、大型修缮、大型活动、科技研究及开发、信息网络购建与维护、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等)必须经过评审,概算或预算未经评审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已竣工项目,其决(结)算未经评审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九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弄虚作假进行招标工程的,责令其限期追回投资;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向项目建设单位调取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管理使用状况;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七)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八)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要求: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三)项目评审完毕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其最终处理结果应抄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预(概)算、决(结)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对审减率超过30%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将暂缓安排。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80%之内,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75%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经评审后核减的项目工程款,由财政部门扣减或收回,并同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扣减指标。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评审、廉洁自律。发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所聘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评审,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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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5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口,并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农村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对象)。
外出务工,经商者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服兵役者应当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有关部门已在农村办理的纯女户、村干部、义务兵和乡(镇)、村办企业职工等养老保险,可以维持现状,但不得增加新的养老保险对象。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民政局是本辖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稳步发展的原则,引导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与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费的交纳
第六条 投保对象一般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乡(镇)企业组织投保。
第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乡(镇)、村、企业自行确定。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入个人帐户。
独生子女父母和纯女户结扎夫妇(两胎结扎)享受的集体补助可以高于其他对象。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标准分为月交费标准和一次性交费标准。
月交费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一次性交费标准分为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元十个档次。
第九条 投保对象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选择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档次;经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投保对象可以调整交费标准、档次。
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
第十条 投保对象因遭受灾害或其他原因,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停止交纳养老保险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的部分可以补交。
投保对象犯罪服刑期间,停止交纳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后,可以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对于停交的部分可以补交。
第十一条 投保对象在交费期间死亡的,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转给或退给其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无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应当用于支付投保对象的丧葬费用。
第十二条 投保对象从本市迁往外地,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迁入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对不能迁入的,应当将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 投保对象因招工、提干、入学等由非城镇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渠道,或根据本人申请退还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
第三章 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四条 投保对象自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可以按季或按月向所在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养老金。
投保对象根据本人的身体状况经申请批准,可以提前1至10年或推迟1至3年领取养老金。
第十五条 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根据投保对象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的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投保对象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不足10年死亡的,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应当用于支付投保对象的丧葬费用。
投保对象领取养老金满10年未死亡的,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第十七条 养老金受益权不得转让、抵押或还欠贷。
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养老金。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收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应当直接存入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乡(镇)对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应当建立明细账,并在当年11月30日以前上交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逾期不交的,每月按滞交额的3‰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殖。保值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禁止挪用或直接用于贷款、投资和经营。
第二十一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设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率低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率的,应当及时上解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减少基金营运损失。
第二十二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可以从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分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或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用于贷款、投资和经营的,对其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和贫困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电〔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针对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有效救治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患者和控制疫情,我部制订了《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执行中积累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
人禽流感是由甲型禽流感病毒某些亚型的毒株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发生禽类的禽流感疫情,为有效救治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患者和控制疫情,特制定本预案。
一、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的设立
各地要充分利用已设立的发热门诊和非典定点医院承担人禽流感的诊断和治疗任务。发生禽流感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防控疫情需要,可相应增设发热门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人禽流感的防控要求,督导有关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完善发热门诊和非典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非典、人禽流感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病人进行筛查,并设立隔离观察室。定点医院成立由呼吸、感染、儿科、检验、中医、ICU等专业组成的医疗救治小组负责对人禽流感疑似和确诊病人的诊断治疗任务。
二、病人甄别与诊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发热、咳嗽等流感样症状就诊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的预检和筛查,实行首诊负责制,注意询问流行病学接触史。对发病前一周内曾到过或居住在禽流感疫点的流感样病例,不能排除禽流感的,转发热门诊诊治。发热门诊采取标准预防措施;接诊后应立即采集病人的呼吸道样本(如咽、鼻拭子或含漱液)和血液等标本,有条件的地区在24小时内,没有条件的地区将标本集中保存在-20℃以下冰箱内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对病人采取相应治疗措施、进行医学观察。疑似病例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排除的患者转入普通门诊治疗。
医疗机构应及时按《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人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疫情;每日报告医学观察病例数量及转归情况,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定点医院对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采取隔离治疗,并采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进一步检测。重症患者进入重症监护病房救治。住院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标准预防措施;排除人禽流感病例的患者转普通门诊或病房治疗。定点医院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病人转归情况。
流感样病例处理流程见附图。
三、病人转运
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疑似和确诊病例的转送由接诊单位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采取标准预防措施。
四、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医院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
五、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人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人禽流感的认识水平,掌握诊疗原则,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人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技能;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要求;消毒、隔离、防护基本技能等。
六、设立救治专家组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安排设立救治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疾病控制专家和临床相关专业(呼吸科、传染病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儿科、检验、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咨询、医疗救治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物资贮备
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及时保证救治工作需求。
八、督查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对医疗机构人禽流感救治准备工作的要求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附图:流感样病例处理流程.doc

附图:
流感样病例处理流程

流感样病例


门诊询问流行病史


无流行病史 有流行病史


医学观察病例


普通门(急)诊就诊 发热门诊



采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
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

阴性 阳性

疑似禽流感病人


定点医院


阴性 采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阳性

确诊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