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助审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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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助审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助审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的函
196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60年1月21日命令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印发给你们,并请转知所属各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 (1960年1月21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谢觉哉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建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的要求,建立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责制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问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主管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项工作,对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小组由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向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
四、适用原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考核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领导小组根据《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县(区)耕地保有量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成果为依据,并参考自治区下达的保护责任指标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确认的划区定界保护面积为依据。
六、责任目标分级
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保证本行政辖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区。
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将其列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考核期
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区)所签定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末,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前,由办公室对所辖县(区)进行规划期末考核。
八、考核标准
县(区)级考核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各县(区)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南宁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南宁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具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执行。
(四)土地管理秩序是否因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式进行,办公室每年应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综合考核评分表》,对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同时不具备前款四项否定性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在考核认定为“合格”的县(区)中,办公室可按一定比例综合评比出优秀县(区)。
九、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1月向领导小组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抽查。办公室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核查。办公室于当年12月底以前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十、考核参考数据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办公室采用抽样和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十一、基本农田档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
十二条、考核报送时间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当年11月15日前向办公室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考核结果公布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十四、考核奖励
经考核优秀的县(区)、乡(镇),由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考核为“优秀”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可予以倾斜。
十五、考核问责
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对整改不力的县(区),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办公室可组织对该地区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区)负责人,由相关部门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发现违反党纪政纪、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宁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综合考核评分表
国家教委外事司关于简化邀请外国人来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审批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委外事司关于简化邀请外国人来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审批手续的通知
教外司专[1994]568号
近年来,我委各直属院校和事业单位邀请外国学者来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数大量增加。为简化邀请来华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业经我委批准的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外国专家来华事宜,除记者和外国官员外,今后可不再填写每人一份的《邀请外国人来华申报表》(简称《申报表》),出席同一次会议的外国学者,可一次成批申报。
二、一次申报一批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同一个国际学术会议时,应填报《申报表》(附件一)和《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外国人来华名单汇表》(简称《名单汇表》,附件二)各一份,并附上填妥的《邀请通知书》(如需我司代寄,请另附内容完备的信封)。
三、填写《申报表》时,请将会议名称、举办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申报邀请的外国专家总数、随行人员数等六项内容一并填写于“在华工作内容”栏内(个人资料不在本表内填报)。经由学校外事处经办人、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或单位公章。
四、应邀来华与会外国专家及随行人员的个人资料,请逐项详细填写在《名单汇表》内,并请按表格的要求填报。
五、邀请单个外国专家来华与会手续与过去相同,可不填写《名单汇表》。
附件:一、邀请外国人来华申报表(略)
二、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外国人名单汇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二:
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外国人名单汇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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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护照号
性别
年龄
学科
职称职务
在华期限
工作单位及简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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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此表自行复印 2)除姓名外用中文填写 3)随行人员填在主受邀人之后,并在“工作单位”栏内注明相互关系 4)送我委盖章的邀请信排列与本表序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