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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中的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及其保护制度/尹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7:27:38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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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中的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及其保护制度
-豫剧《程婴救孤》著作权纠纷案的思考

尹伟 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本文以笔者代理的豫剧《程婴救孤》著作权纠纷一案为例,阐述了戏剧作品的法律内涵,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异同及其权利归属,并对我国戏剧作品的保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戏剧作品、表演权与表演者权、保护制度
我国入世后,国家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而在演出市场方兴未艾的今天,一部戏中到底包括哪些权利?权利人是谁?怎样合法使用作品?这是文艺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对戏剧作品、表演权、表演者权分别界定了内涵,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应用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纠纷。
由陈涌泉担任编剧,河南省豫剧二团演出的豫剧《程婴救孤》,自2001年搬上舞台以来,获得2004至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第一名、文化部第十一届文华大奖第一名、第七届中国艺术节观众最喜爱的剧目第一名等奖项,几乎囊括了中国舞台艺术的最高奖项,为振兴河南的戏曲事业、建设文化强省作出了突出贡献。
该剧的成功也引发了大量的侵权盗版,市场上关于豫剧《程婴救孤》的侵权光盘大量存在,分析其原因,这其中既有故意侵权,也有部分单位对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不了解所造成的。表演权与表演者权虽一字之差,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许多人混淆了这两个权利,导致越权许可,这是产生侵权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 戏剧作品的含义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的“戏剧作品”,不是指以舞台表演形式出现的戏剧,而是指戏剧的剧本本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四)明确规定“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豫剧《程婴救孤》这部作品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所称的“戏剧作品”。剧本作为一种文学形式,他的基本表达方式是语言文字,而剧本中的语言文字除了剧情的营造和动作的提示外,主要是唱词。同时剧本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叙述性而是在于戏剧性,所以,剧本虽然可以像小说那样供人阅读,但他的基本价值在于可演性。因此剧本虽以文学形式出现,但却属于戏剧作品。我国著名学者郑成思先生认为,“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而不是一整台戏的现场演出活动。”这是因为对戏剧而言,剧本的完成标志着戏剧作品创造的完成,以后的演出活动基本上是按照剧本表演的。表演活动仅仅是将作品直接向观众传播,而不是作品本身。所以,在本案审理中被告辩称“该作品是文字作品”的观点是错误的,《程婴救孤》应当属于戏剧作品。
二.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一)二者的涵义
1、表演权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表演的作品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是处于保护期的作品。
表演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现场表演(活表演),即通过肢体、语音等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演出剧本的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即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
2、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二)二者的区别
1. 权利归属不同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例如豫剧《程婴救孤》的作者为编剧陈涌泉,他拥有著作权;河南省豫剧二团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其拥有邻接权。
2. 权利主体不同
表演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编剧),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
表演权的主体是作者,具有唯一性;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演员或演出单位,其不具有唯一性。如豫剧《程婴救孤》的作者为编剧陈涌泉,即该剧的原创作者是唯一的,如果对作品演出、改编、翻译的话,要经过作者许可;如果该剧交与其他剧团演出,则又会产生新的表演者权利人,即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却并不相同。当然,有时这两种权利也会产生重合。如原创型歌手,歌曲由其演唱,另一方面他又是词、曲作者,那么这名歌手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权。
3. 权利客体不同
表演权的客体是作者的作品本身,表演者权的客体是现场的表演。
表演权是固定的文字,它具有阅读性及表演性;表演者权是生动的活演出,它具有鲜活性及欣赏性。
4. 权利内容不同
表演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包括对作品的现场表演及机械表演两种权利(财产权);表演者权是著作权邻接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表演权包括以下内容:(1)表演自己的作品;(2)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3)公开传播作品的现场表演;(4)授权他人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表演者拥有以下权利:(1)表明身份权、(2)保护表演形象权、(3)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4)许可录音录像权、(5)许可复制、发行权、(6)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二者的联系
表演者权系表演者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后才产生的权利,即表演者权受表演权的限制。表演离开了剧本,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剧本是根、剧本是魂。
三. 权利的保护
(一) 对表演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九条(九)规定: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两个重要的方面:现场表演、机械表演。“公开表演作品”指的是“活表演”,演员直接或借助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用各种手段播送作品的表演”指的是“机械表演”, 机械表演权即二次使用的权利,借助录音机、VCD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对外传播作品的表演。表演权属于财产权,要行使该权利必须取得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权利人也可以对外转让以获取相应的报酬。特别强调的是,“用各种手段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即机械表演权的适用范围相当宽泛,但是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也不包括电影作品的播放,前者属于作品的广播权,后者属于放映权。
(二) 对表演者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表演者权的保护与对著作权的保护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其完整的邻接权制度是由1990年著作权法确立的。同时,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制止对图书、音像制品等的盗版行为,国务院于1994年8月25日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1991年7月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音像版权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署1996年2月1日发布了《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和《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以及1996年3月20日发布了《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早期的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成为加强邻接权执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表演者权是具有人身权性质的邻接权,其中表明身份及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两项权利属于人身权利。表明身份权类似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在实践中,表明表演者的身份的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剧团和演员的名称;(2)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3)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4)在电影、电视和录像制品的片头或者片尾显示表演者的姓名。(5)通过字幕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保护表演形象权。表演形象是表演者在现场演出时塑造出的艺术形象,反映了其水平和艺术风格,与表演者密不可分。因此任何人不得对表演形象进行歪曲,否则就侵害了演员的表演形象权。 表演形象被歪曲的情况有:在转播时通过技术手段对表演形象进行歪曲、丑化或者以不健康的方式表现表演形象等。比如,有的中药厂把身体键硕的影视演员的表演剧照,拿来作壮阳药品的宣传广告,严重歪曲了表演者所饰演的艺术形象,并且损害了该演员的名誉和声望,侵犯了表演者的名誉权。
随着计算机技术、数码技术和光纤技术的发展,网上传播作品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顺应这一种新技术条件下出现的权利形态,在财产权中赋予了表演者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达到了在保护表演者的新兴财产权利的同时兼顾与国际条约的一致性。
(三) 权利的限制
1、 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的限制制度,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实现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权利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众所周知,创作活动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任何人的作品中都包含着他人的智慧成果,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角色是相互转换的。因此,合理使用不仅涉及著作权人的利益,更因与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而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可以归纳如下几个要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除外;(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无法指明的除外。(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以上四个条件在判断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理性时,必须综合考虑,只要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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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3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椰心叶甲是一种典型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危害椰子、油棕、槟榔、鱼尾葵、山葵、刺葵、散尾葵、假槟榔等多种棕榈科植物。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轻椰心叶甲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澄迈县椰子、槟榔及棕榈科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 科学防治,持续控制,防控结合的原则。宣传普及害虫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新疫点,并采取有效的扑灭措施,迅速消灭新疫点,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镇、工作站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各镇、工作站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本辖区内椰心叶甲防治所需经费。
3、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快速的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要求,一旦出现新疫点,快速反应,及时准确的处理。
4、坚持依法防治,职责明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并实行分级控制。对不同等级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坚持依靠科技,综合防治的原则。依靠专家和科技攻关,进一步加快生物防治和引诱剂研究和应用的步伐,大力开展无公害防治技术,尽早实现防治工作从化学防治为主转向生物防治为主。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海南省《棕榈科植物检疫封锁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椰心叶甲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椰心叶甲防控领导机构与职能
(一)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
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林业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颖任副总指挥。由林业、农业、交通、建设、农垦、热作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组成防控指挥部。
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职责: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我县防治椰心叶甲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明确各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部署和检查本预案执行情况,统一指挥全县的防控工作。
(二)椰心叶甲防控办公室
澄迈县林业局是全县椰心叶甲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以澄迈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为基础,成立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办公室,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任副主任。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承办椰心叶甲防控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2、负责农业、林业、交通、建设、农垦、热作中心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络与沟通,交流有关信息。
3、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控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并对控制场所和区域内的相关设施等实施防疫处理。
检疫封锁组主要职责:
负责对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棕榈科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技术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保障组主要职责是:
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信息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包括新闻发布会、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疫情等有关情况。
3、镇政府、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连队及林业工作站职责
在县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各镇、工作站分管领导任组长,林业工作站站长任副组长,各村村长及国营(华侨)农场连队技术员为成员,成立椰心叶甲防控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监测、检查、防治及宣传等工作。
二、专业队伍的组建
1、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组织防控专家组,其成员由县林业局、农业局、热作中心、林科所、县森林植物检疫站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的任务是开展防治技术科研工作,并为监测普查、害虫除治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
2、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防控办公室负责组织监测普查队伍。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普查人员的培训,普查技术指导,带领普查队伍开展日常的普查工作。
3、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控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的除治队伍或采取工程承包的方式依靠社会力量完成除治工作。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专业队伍的培训,对除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
三、调运检疫及审批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全县棕榈科植物的调运检疫及审批工作。
根据海南省《棕榈科植物检疫封锁规定》,禁止从县内外调入调出棕榈科植物。如有特殊需要,需从县外调入棕榈科植物,须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提出申请,经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核实,该批植物是否来自非疫区,决定是否准许调入。并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向调出地森检部门提出检疫要求,该批植物调入后,须立即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告,进行复检工作。如该批植物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立即喷药后烧毁处理。如暂时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则每株植物挂椰甲清粉剂一包进行预防。当地森检部门每月须对该批植物进行跟踪调查,如连续6个月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则可认定该批植物为健康植株。
从国外引进棕榈科植物的种子和种苗,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 应急响应
一、疫情分类
疫区包括染虫区和隔离带。
染虫区:以各个疫情发生区的受害中心为圆心向外扩展调查,由虫分布最终地点再向外扩展1000米即为染虫区边缘,边缘以内的部分即为染虫区。
隔离带:在确定染虫区的基础上,沿着染虫区边缘向外扩展2km,此环状区域即为隔离带。
保护区:疫区外围未感染椰心叶甲的区域。
二、疫情分级标准
疫情根据疫点面积及受害株数划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三级:出现受害植株。
二级:疫点面积150亩以上(含150亩),或受害株数2000株以上(含2000株)。
一级:疫点面积3000亩以上(含3000亩),或受害株数10000株以上(含10000株)。
三、应急预案启动
当县防控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经县防控专家组确定为几级疫情后,由县防控办公室研究后向县防控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应急预案,并报省林业局备案。针对不同级别的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所在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的有关部门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具体防控措施参照本预案第六章。
四、应急预案终止
1、在椰心叶甲防控工作中,通过采取全面、有效的控制、扑灭措施,消灭疫点。疫点是否消灭,采取如下的方法进行调查:
(1)先进行踏查,逐株目测,观察是否出现变色、条斑、皱缩、卷曲或枯死的可疑棕榈科植物植株,然后进行详查。
(2)发现可疑植株数量在10株以下的全部详查,10株以上的先选取由代表性的10株详查,再选取其余数量的1%详查。祥查时调查人员须上树剥开心叶,细看心叶表皮有无虫道破裂、有无虫体排泄物、有无幼虫或成虫。
(3)连续抽查6个月,均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方可确定该新疫点已被扑灭。
在疫区彻底扑灭疫情后,没有发现新的疫点,经县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并报省林业局。
2、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特别是采取生物防治措施,使害虫危害降到社会经济危害允许水平之下,既有虫不成灾,经县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林业局。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
一、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预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县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密切监测椰心叶甲疫情。
全县每年举行两次椰心叶甲疫情普查,普查时间定在每年的4月和10月,由县林业局统一组织。
二、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椰心叶甲疫情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工作。
县林业局统一部署,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椰心叶甲疫情监测、检疫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已有的县级监测点的作用,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各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增设监测、检查检疫点(须报县防控指挥部及办公室审批备案),做到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及交通要道均有监测、检疫检查点。每点设专职人员至少1名。
每月进行一次疫情监测,详细记载本行政区域内的椰心叶甲发生危害情况、受害株恢复或新增数量、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对监测、检疫检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做出本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辖区内疫情月报表,上报到县防控办公室。
三、检疫封锁
一旦发现椰心叶甲疫情,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点)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区,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调运,禁止范围包括有疫情的镇内、镇与镇之间和县际间的调运。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在码头、道路上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处理。经检疫部门检查,如明显发现植株有危害状,如叶片有危害状、带虫,立即使用高效氯氰菊酯进行喷杀,杀死成虫,防止扩散,药物处理后,立即就地烧毁;如未发现明显的被害状,进行药物(可用高效氯氰菊酯)树冠喷灌处理后,可转移至当地的检疫隔离苗圃试种。如当地没有建立隔离苗圃,立即烧毁。
四、宣传工作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工作站负责组织椰心叶甲危害性和防治技术宣传工作。
1、县电视台,需在不同时段,每周播放二次以上,由县防控办公室提供椰心叶甲专题宣传片。交通管理部门,需责成运输企业在车站、码头和长途客运工具(长途客车、轮船)上播放该专题宣传片。
2、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如:组织宣传车和宣传队分赴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展开宣传和指导工作。在镇、工作站政府所在地、主要的农贸市场、老爸茶坊、农垦各政府单位和其它人们较集中的地方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
3、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及时在报刊、电台、电视报导防治的最新进展,让普通百姓了解防治基本知识,做到自觉的举报违规调运棕榈科植物,发现新疫点能及时报告。
第五章 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椰心叶甲发生情况的权力;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力;同时也有举报违规调运种植棕榈科植物的权力。县林业局举报电话:67616993。
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是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每月底向县森林植物检疫站报告疫情监测情况,县森林植物检疫站汇总后向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告。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林业工作站报告。县林业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县防控指挥部和省林业局。
因瞒报和缓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级、降职和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疫情公布
我县发生的椰心叶甲疫情初次疫情信息由省林业局的疫情通报为最终疫情确认依据,以后的疫情发生信息在经省林业局同意后,可由县防控指挥部发布。
三、通讯
在椰心叶甲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其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的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第六章 应急防控措施
一、发现疫情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应的紧急预案,开始进行防治工作,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扩散。防治总原则:强调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方针,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三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三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在疫情发生点周边5km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运输。同时禁止疫区内的所有棕榈科植物外运。
(二)防治措施
对疫区内的所有植株采取人工拔除和去顶,结合椰甲清粉剂挂包的办法进行除治,并对每株树登记造册,每月抽查一次,抽查采取随机取样的办法,抽样的样本数不低于10株或总株数的5%。连续抽查6个月,未发现植株被害,方可确定该疫点已拔除,逐级上报至县林业局。
三、二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二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联合木材检查站在道路上设立检疫检查点,在疫区周边5km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运输。同时禁止疫区内的所有棕榈科植物外运。在疫情发生所在地的码头、车站设立检疫检查点,防止棕榈科植物的违规调运。
(二)防治措施
在染虫区外围建立隔离带,带宽应不低于2000m。隔离带内部的染虫区,对于生态环境较好、棕榈科植物连片的区域以释放姬小蜂、啮小蜂和洒绿僵菌进行生物综合防治,对于其它区域分布的椰树,采取椰甲清粉剂挂包法进行防治。
四、一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一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当疫情被确定为一级疫情时,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林业、农业、交通等相关部门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并且禁止疫区内棕榈科植物外运。县木材检查站负有对出入车辆、特别是运送棕榈科植物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的权力,林业检疫人员对各主要路口、码头、停车场进行设点检查,一旦发现运输棕榈科植物的交通工具,按本预案的第四章第三条的办法进行处理,并对运输人、输出该棕榈科植物的苗圃按《植物检疫条例》进行处罚。
(二)防治措施
椰甲清粉剂主要用于隔离带的建设。隔离带的建设方法参加二级响应。隔离带内部的染虫区,采取以释放姬小蜂、啮小蜂和洒绿僵菌为主的生物防治措施,充分发挥生物防治的主导作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1、县、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两级分别建立椰心叶甲防治物质储备库。县林业局防治办公室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储备库着重储备椰甲清药包、绿僵菌、高效氯氰菊酯以及喷药设备、工作服等。并配备专门的交通工具。椰甲清药包可通过县林业局购买或直接向椰甲清生产药厂联系。
2、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分管检疫工作的副镇长具有审批权,由有关人员负责物资的保管和发放。
三、人力资源保障
1、县林业局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县林业局负责对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技术骨干、防治专业队队长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椰心叶甲的识别、椰树被害早期症状的识别、药包、绿僵菌的正确使用方法、天敌释放技术以及疫区的划分方法,隔离带的建立,小疫点的根除方法等。
2、成立专业的椰心叶甲除治队伍。
要在省林业局的组织指导下,成立椰心叶甲防治专业队伍。
3、培训工作和专业队伍的成立,须在本预案发布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以后每年的三月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区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预案由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其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有秩序地扑救我县境内森林火灾,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在扑救我县森林火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个人,都必须执行本方案。
第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是:准确侦察,果断决策;专业为主,专群结合;深入火场,靠前指挥;集中兵力,打歼灭战;抓准战机,速战速决;边打边清,密切配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第二章 扑火队伍与任务
第四条 我县扑火队伍主要是:
(1)第一梯队:县森林消防队,县公安消防中队等45名;驻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或省调遣的森林消防队。
(2)第二梯队:10个镇、7个国营农场、1个林场的干部、职工组成的18支半专业扑火队,现有消防队员430名;我县集体林区127个村委会组成的群众性森林火灾义务扑火队,现有消防队员510名。
(3)第三梯队: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农场连队干部职工组成的扑火队。
第五条 扑火责任区分为:
(一)江南片:加乐镇、太平站、文儒镇、瑞溪镇、永发镇、长安站、红岗农场、澄迈林场范围内,由澄迈林场专业扑火队和上述单位8支半专业扑火队,以及68支当地群众义务扑火队负责。
(二)江北片:金江镇、仁兴镇、福山镇、桥头镇、中兴镇、西达农场、和岭农场、昆仑农场、金安农场、红光农场、大丰华侨农场等单位范围内,由县林业局专业扑火队和上述单位93支半专业扑火队以及当地群众义务扑火队员。
第六条 为满足扑火救灾需要,县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调遣扑火责任区以外的扑火队伍到火场参加扑救。
第七条 我县专业、半专业及群众性义务扑火队要制订扑火队扑救森林火灾预备方案,分成若干小组,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第八条扑火队的职责是:
(1)听从指挥员指挥、按时按量完成扑灭明火任务;
(2)严格遵守火场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
(3)扑灭明火后,按责任区清除余火,严防森林火灾复燃;
(4)清点队员和物资后,登记参战人员与表现,经指挥部批准后,才准撤离火场。
第三章 火情报告
第九条 火情报告内容主要是:起火时间、准确地点、火场发展趋势、附近森林植被或其他财产情况、组织扑救情况、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第十条 火情报告制度:
(1)正在燃烧的森林火警(含野外荒火),立即报告给县林业局长、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正在燃烧的一般森林火灾,当火场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立即报告县指挥部指挥长、县长;过火面积超过3公顷(45亩),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15亩)的;荒火烧距原始林和人工林或县界500米时,在原始林和人工林的;扑救明火超过一小时或其它危险情况(如出现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等)。
(3)正在燃烧的一般森林火灾,当火场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立即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场跨越市、县界线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1500)亩的;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起火后六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确需省支援的。
(4)对已经扑灭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24小时后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者,一个小时后,报告给县指挥部办公室;其他危险情况要立即报告给省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 火情信息要真实可靠。先由基层工作人员掌握准确信息后,迅速报告到县指挥部办公室,接着利用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随时保持通讯联络,派专人在办公室值班、确保政令上传下达。
第十二条 林业部门要负责前线火场监视,把火场信息迅速而准确地反馈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 指挥
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指挥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办公室服从火场;尊重科学,决策果断;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第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分三级指挥:一级为县指挥部(重大火灾时,为省县联合指挥部);二级指挥为火线指挥部;三级指挥为火场指挥员。
第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三级指挥员是:
(1)一级指挥由省长、省指挥部领导及其办公室主任,县长、县指挥部领导、省军区首长担任;
(2)二级指挥由县林业局长、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国营农(林)场领导或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首长担任;
(3)三级指挥由镇长、林场场长、连队队长、村委会主任、村长、扑火队队长担任。
第十六条 扑救森林火灾各级指挥员的任务是:
(1)一级指挥任务是决定扑救方法、策略,协调扑救力量,保障物资供应,解决扑火中的重大问题。
(2)二级指挥任务是掌握火场实际情况,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具体指挥分工扑救,检查扑火进度和质量,妥善安排扑火人员生活,扑灭明火后,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防止复燃。
(3)三级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决定扑火方法,分配扑火任务,负责清除余火,负责扑火队员安全和作息时间,随时同上级保持联系。
第十七条 扑救森林火灾主要指挥工具是:全县1:2万林业立体地形图,全省行政挂图,全县1:2.5万林相图和地形图,全县1:1万地形图和86年度航片;扩音喇叭10个,在地形复杂地区利用无线电车台指挥。
第五章 扑火装备
第十八条 我县扑救森林火灾主要机具是:风力灭火机17部(部分需修理),二号工具2000把,三号工具30把,水袋6个,水枪2支等,而通用工具如砍刀、锄头、铲、水桶等可在当地群众中解决。
第十九条 通讯联络由县邮电局、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我县目前有森林防火专用程控电话30部,无线电对讲机主台4部,车载台2部(含澄迈林场),无线电手机6部。
第二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交通工具:由各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交通局负责扑火车辆和油料供应。县指挥部现有越野指挥车1辆;中巴车1辆,摩托车1部。各镇、农(林)场有小汽车76辆,摩托车532辆。
第二十一条 县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要负责县森林消防队的装备供给,给每个消防队员要配备安全帽,防火服、鞋、手套、水壶等劳保用品。配备装水塑料桶若干个,用来送水上火场。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半专业扑火队和群众性义务扑火队的劳保用品,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供给,县财政局给一定资助。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各个扑火队要安排1至2名后勤,负责送水上火场,准备一些必需急救药品和食品,并负责伤员抢救工作。司机和年纪大干部、职工,做好后勤物资供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我县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时,后勤保障工作是:
(1)县委办、县府办、财政局、粮食局、商务局、供销、石油公司等单位要负责供应扑火所需要的食品、燃料、被装、照明设备及车辆油料等物资。
(2)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等单位,要立即组织扑火急救医疗队(组),派救护车到火场,提供火场医疗急救服务;
(3)县气象局、各镇、农(林)场气象站要每隔1小时向指挥部报告风力、风向、气温和相对温度等气象要素,特别是风向突然转变时,尽快报告指挥长;
(4)县邮电部门,要根据指挥部要求,架设临时有线电话线,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5)县林业部门、县指挥部办公室要负责扑火机具供给,并派员带路赶赴火场;
(6)县政府其他部门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部调遣,确保扑火救灾需要。
第七章 火灾查处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案件由公安、检察、法院及林业防火、林业公安、司法等部门查处肇事者;县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森林火灾案件要尽快公开处理,扩大森林火灾案件教育面,威慑烧山毁林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十五条 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举报肇事者,提供与火案有关线索,县政府、县指挥部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由于森林火灾案件具有地形复杂、现场零乱,线索少,取证难的特点,当地派出所和县林业公安分局可以在明火尚未扑灭时,提前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从而提高火案查处率。
第八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森林火灾现场要妥善保护,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要派出新闻记者,到指挥部和火场采访,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宣传媒介,客观而真实地报道森林火灾,教育广大群众。但对火情发展趋势,受害森林面积、蓄积、森林火灾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消息,须经县、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要立即调查火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蓄积、森林火灾原因,扑救情况(参战队伍与表现),以及经济损失等上报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火灾档案,完成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要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疏散林区居民,按国家规定尽快解决伤亡人员的一切费用,做好无业灾民的救济工作。
第三十条 肇事单位或肇事者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兑现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旅差费和生活补贴,以及扑火期间所开支的其他费用。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涉及到单位或部门负责做好的事项,由它们具体安排,制定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县政府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审改发[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为了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使各地方、各部门正确有效地
贯彻《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买施意见》)确定
的五项原则,需要理解和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审批的基本含义和改革要达到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
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行为。
  目前,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有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
注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等。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
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
政审批项目范围。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
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
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属于《实施意见》
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
  《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审批制度,包括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设定范围、实
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和审批责任等内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减少不必要
的审批项目,还应调整行政审批的权限、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强化
服务、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关于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的具体标准

  (一)关于合法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
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
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
  1.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我国立法体制的要求,遵循法制统
一原则。即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下位法不得与上
位法的规定及其精神相抵触。
  (1)法律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
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行政法规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
项,应当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
政审批,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
项,应当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审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
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省、自治区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是
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
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5)同一审批事项有多个依据并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审批依据属于同一
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则以新的规定为准;属于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上位法为准;
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关系不明确的;适用《立法法》的规定。
  2、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审批,规章在法定的权限范
围内可以设定行政审批。
  (2)我国参加或认可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只有通过立法程
序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才能在国内适用,因而未
经转化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
  (3)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公开并
经法定程序制定、通过的。
  (4)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可以设定行
政审批。除此之外,其他部门文件及部门内设司(局)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各部门文件和其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仅仅根据领导的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
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如果该项行政审批必不可少,则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合理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
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
府实施有效管理。
  1.行政审批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手段之一,其适用主要限于以下范围:
  (1)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
源的开发利用;
  (2)无线电频率、公共运输线路等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3)从事可能产生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或者产生其他公害的活动;
  (4)电力、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中垄
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
  (5)银行、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
活动;
  (6)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
和涉及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结构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投资项目;
  (7)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教育、文化等从业机构的设立和活动;
  (8)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
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
  (10)确认婚姻、收养等特定民事关系的事项;
  (11)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1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经营等活
动;
  (13)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
  (1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上所列事项,凡是通过市场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去解决;通过市
场难以解决,但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
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
理的,也要首先考虑通过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来解决。只有在这些手段和
措施都解决不了时,才能考虑通过行政审批去解决。
  2.当前我国在行政审批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
前置性审批太多、太滥,手续繁杂,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
营自主权的行政审批大量存在,这些行政审批成本高、效率低,妨碍市场开放和
公平竞争,不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
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过程中,经常因行政审批而产生不廉洁行为甚至腐败
问题。因此,对于此类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
  (1)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
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
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
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
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应当予以取消。
  (三)关于效能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能原则,是指行政审批作为行政管理
的手段之一,应当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要努力改
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
平和效率。
  1.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合法、合理原则的同时,要与新的“三定”方案规
定的部门职能相一致,职能已经取消或者划出的,该部门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应
当取消或者划出。职能增加或者划入的,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加强
监管等手段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或者保留行政审批。本级政府应当创造条
件,打破部门界限,将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同级人民政
府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由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审批,
该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
  2.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一项
审批无论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内设机构,都应当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
外,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坚决避免多头、重复审批。
  3.对依法需要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审批的,应当由本级政府
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
通过联合办公、集中办公的形式作出决定。
  4.能够且已经由较低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应审
批;必须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下级行政机关进
行的审核应当取消。
  5.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的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要
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四)关于责任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
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或者违法审批等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设定行政审批,必须在赋予行政审批机关该项行政审批权时,相应规定
其对许可对象的监管义务。如果未赋予该行政审批机关相应的义务;或者该行政
审批机关不能履行该义务,则不能设定该项行政审批。
  2、实施行政审批,要积极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真
正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在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许可对象有伪造材料骗取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监管
等行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中止、变更、收
回、撤销该项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
应当制定审批技术规定;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有明确监管措施的,要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监管措施的,应当制定并严
格落实监管措施。
  4.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
人。对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对审批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
处分。
  5.行政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甚至滥用行政审批权、徇私舞弊、以行政审批
权为本部门及个人谋取私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监督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原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
审批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
权,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L.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审批标准
和条件,办理具体审批事项,不得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行
业、所有制等不同而增设歧视性条件,应当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
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发挥行政审批的应有功能。
  2.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要贯彻公开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应当公布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行政审批结果一律公开。
  3.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
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该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
告却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工作
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三、关于全面理解、完整地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为了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加入
WTO进程,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规范部门权力,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至关重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决定具体行政审批项目存留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达到总体要求的关键。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每一项原则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
全面理解,正确执行。在其相互关系上,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这五项
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互相补充,缺一不可。在掌握和适用这五项原则时,不能
割裂,不得片面强调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而不完整地执行。特别是在把握合法原则
和合理原则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二者的有机统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则的行政审
批事项,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则,该项行政审批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取消;虽
然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则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
的法律文件予以设定。对于符合合理与合法原则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效
能、责任和监督原则的要求进行规范和运作。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是要结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勇于开拓创
新。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并把这一改革融入整个改
革发展稳定的大环境中去认识和把握。要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
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途径,解
决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