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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关于修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59:45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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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关于修改的议案》
贾冬
(211122 南京市江宁监狱)
由于工作和研究方向的关系,笔者对刑事法律甚为关注。今天,在人民网上看到一则《关于修改的议案》(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58835/58841/4153794.html),长久未有如此惊讶了。感到竟有此全国人大代表作此之言,真是不可思议.完全的违背基本的法学思想原则和逆反今日监狱体制改革的方向.感触之下,对其主要观点作一一反驳,并提出本人的粗陋见解.

说"司法部提出监狱和企业分开的改革举措,我们认为不妥,将监企分开没有法律依据".那又有哪个法律说监狱作为国家机关要办企业了?需知法无禁止即可行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啊.

说"劳动生产做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是监狱的重要组成部分。抓改造的监狱警察,抓生产劳动的监狱警察,都是为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服务的,怎能监企分开呢?"就知道此人根本不懂监狱体制改革的内涵,将劳动改造和监狱企业完全等同了.监企分开其实是把企业的纯粹的经营职能划出,只是把不必要由监狱和民警参与的内容剥离了,至于生产劳动的具体管理还是由民警操作,罪犯还是要进行劳动改造,宗旨原则都未变,有什么不能分开?

说"不但不能分开,反而当监企紧密结合。提出监企分开,势必造成监狱警察队伍思想波动,不利于稳定,不利于改造和生产,实践上也难以行得通的",此人似乎根本不在监狱工作和生活过,根本不知道长期以来监狱工作出现的弊端根源都在于财政保障不力,监狱办企业甚至实际上是搞生产赚钱已经成为了第一要务,已经直接冲击了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本质任务,教育改造虚化之烈系统内人皆尽知,不能不说近年社会治安的恶化监狱无心致力改造也是原因之一.只要财政保障到位,企业利润奖惩机制划分相对合理,完全是更加有利于稳定和改造,改革以来出现的如山东里能集团不都是实践中的成功范例吗?

说"还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提法,表述好"。看来此人的思想还停留在几十年前的水平,监狱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国家机关还是公司企业?此人还把改造和生产放在平等的地位比较,没有一点现代监狱理念.需知,生产劳动也只是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的工具和途径而已,怎么能成为监狱的本质职能呢?放眼全世界,也没有哪个国家要求把改造和生产相提并论的。

说应该把"《监狱法》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监狱工作。"如此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构想无疑提高了监狱管理部门的级别和地位,总局当为独立于司法部的副部级政府机关了,似有利与监狱工作,其实在现实中只能说是空想.机构改革的原则就是精简,职能未见增加,监狱工作长期不被重视,各何况今日司法部的职能随着律师、公证管理的社会化与法律宣传、教育的多元化而趋于弱化,监狱工作已经成为其第一要务,再将其独立恐司法部就无法成为部,故升格为总局构想如无震动全国的监狱事件不会摆上最高领导层的桌面考虑,我料起码10年内绝不可能.

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监狱分局,主管本地区的监狱工作".此意即为监狱工作如同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国家财政保障不到位又不重视的现状下,靠中央一家保证支出更不可能,更何况监狱工作作为社会稳定的组成部分,又随着行刑社会化和社区矫正的开展,理应得到地方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地方的政法综治工作.我认为应按照安全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省监狱管理局和市政府的双重管理,以省管为主的方式.幻想中央垂直管理既不正确又不现实.此权力肯定要下放.

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任何思考,都要根据现实状况实事求是的规划,更何况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堂堂议案呢。熟悉监狱现状并作实际调查应是提出议案的起码要求啊! 由此议案可知,任何改革都会有来自各方的阻隔和障碍。历史的进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曲折重重啊.监狱体制改革,希望能够进行到底。以上所感,纯为一家之言,欢迎有学之士共同探讨!

作者邮箱:jdfs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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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13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现将《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有关情况,为推进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指导基层服务,为社会和群众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与时俱进、客观反映的工作要求,做到全声、准确、及时、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县政府办公室要设立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都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并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依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网络和各项工作机制;

(三)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和编辑、传递、反馈等工作;

(四)负责政务信息引导工作,定期发布信息报送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五)适时开展政务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六)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适时进行培训。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信息直报点。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政务信息员组成。县级以上政府办公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在政府机关内部或其他单位选聘。各级政府和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基层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选聘信息员。专兼职政务信息员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并报上级备案。特聘政务信息员由所在单位和聘任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单位为主。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政府工作经验及市场经济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具有一定的超前思维能力、准确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具备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

(—)关注经济运行情况,反映经济调节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关注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秩序规范情况,反映市场监管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围绕社会管理工作,反映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和问题。

(四)关注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反映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提供有决策参考价值的建议。

(二)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反映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专家学者的建议。

(三)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反映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调研,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反映政府依法行政情况,为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法制政府服务。

(一)围绕法制建设,反映政府立法情况。

(二)围绕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反映行政决策情况。

(三)围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反映行政执法情况。

(四)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反映政府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五)围绕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反映行政监督情况。

(六)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跟踪反映相关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七)围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反映政府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的情况。

(八)围绕政府管理机制创新,反映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九)围绕规范政府权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反映建设责任政府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凡与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协调、服务行为相关的各类信息,均属政务信息工作的采集范围,信息人员可从网络、传媒、文件,材料中采集信息,或从调查研究中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编写。对采集的原始材料要进行筛选,加工,做到事实准确,主题鲜明,文字精练。



第十四条 信息核签。凡向上级报送的信息,须经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管领导审签,重大情况要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信息传递,按照各类信息的内容,确定分送范围,及时快捷传送。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及时转办领导批示,跟踪落实并反馈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不断深化政务信息的服务层次和质量。



第十七条 信息归档。信息刊物在分送领导参阅和报送上级的同时,要保留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二)根据上级提出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报送信息,增强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三)报送信息主要依靠电子网络传输,暂时没有联网的,采取传真和电话报送,特殊情况可派人专送。

(四)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第十九条 信息采用通报制度

(一)上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定期向下级政府、部门、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二)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向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信息直报点,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通报上季度信息采用情况。



第二十条 信息交流制度

(一)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利用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和其他形式广泛开展信息交流,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陇南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及所办刊物等多种渠道分层次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信息直报点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全市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各级信息直报点要确定专人负责。

(三)信息直报点实行分级管理。

(四)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在乡镇政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设立信息直报点。

(五)市政府办公室对设立的信息直报点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六)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的管理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一)政务信息网络由各级政府的纵向网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单位的横向网络以及驻外机构、新闻单位、信息直报点的延伸网络组成。

(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巩固并拓展政务信息网络,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的培训对象是全市专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

(二)政务信息员培训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

(三)政务信息员队伍的培训以组织调训、自主选学、脱产集训、在职自学、出外考察学习、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

(四)政务信息员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分类排名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信息直报点和优秀信息员,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要信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确定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指定具体负责人,保障工作经费,改善信息工作手段,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为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县区政府负责乡镇政府、部门、单位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政办〔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2.3.1 成立现场指挥部
2.3.2 组织现场工作小组
2.4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2.5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3 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监测和预测
3.2 信息报送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新闻报道
4 预案启动与终止
4.1 预案启动
4.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和响应
4.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
4.2.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
4.2.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4.2.4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4.3 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4.4 响应的终止
5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以上级别(含III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5.1 先期处置
5.2 事中处置
5.3 后期处置
5.3.1 善后工作
5.3.2 社会救助、保险
5.3.3 调查、总结
6 保障
7 附则
8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救援责任,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05〕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快速反映,靠前处置;平战结全,军民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另有预案)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重伤和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10人以上生命直接受到严重威胁(其中有人死亡);
(3)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
(4)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将导致疏散、转移人员达0.5万人以上。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3-9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导致3人以上生命直接受到严重威胁(其中有人伤亡);
(3)生产安全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较大,涉及云南省内周边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4)云南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市政府调度相关县(市)、区和多个市级部门的资源进行处置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个别市级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昆明市人民政府是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办公室设在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市应急指挥部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昆明警备区负责人。
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经委、市乡镇企业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新闻办、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无管办、市粮食局等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以及昆明警备区有关领导组成。
2.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指挥工作;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2.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2.3.1 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较大(Ⅲ级)以上级别(含Ⅲ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监管的副市长或副市长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县(市)区有关部门责任人、应急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3.2 组织现场工作小组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主要职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
(2)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公安、武警、民兵、工程、专业救灾队伍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营救、搜救、疏散人员;封闭、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当地政府牵头,民政、公安、房管及事故单位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强制)疏散、安置、安抚现场群众;保障被疏散和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等。
(5)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民兵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对现场及周边的重点目标进行警戒,维护秩序。
(6)应急通信组,由市无管办牵头,市级有关部门下属的专业通信队伍、昆明陆军预备役通信团、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7)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8)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财政、发改委、交通和商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9)生活保障组,由当地政府牵头,主要职责: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10)新闻报道组,由市新闻办牵头,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
(11)专家技术组,由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牵头,主要职责:根据科学依据,做好技术指导,为应急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依据。
(12)社会动员组,由当地政府牵头,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参与辅助性工作,稳定民心。
(13)调查与评估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检察、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4)善后工作组,由当地政府牵头,民政、卫生、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职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发放应急款物;处理遇难者遗体;理赔、救助捐赠等。
2.4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设立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
2.5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承担抢险救灾具体工作的队伍主要有:
(1)昆明市紧急救援队。由公安、民兵、卫生、城建、民政、通迅部门抽调市级直属人员和专用救援设备、必需物资组成6只分队。各分队及专用救援设备和储备物资列为常备力量,队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临时通知组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在第一时间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2)专业救灾队伍。由圭山煤矿救护大队、凤鸣煤矿救护大队、可保煤矿救护大队、东川金沙公司矿山救护队、昆阳磷矿矿山救护队、晋宁磷矿矿山救护队组成。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4)志愿者队伍。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5)后备队伍。由驻昆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组成。后备队伍的调动、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按照上级应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配合开展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监测和预测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生产安全监测预测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各类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送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4)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市)区政府在接报后3—1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市)区政府通告。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含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市)区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市)区政府通告。市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政府、市委、省级有关部门;向可能涉及的其它州、市政府通告。
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3.3 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市)区政府可以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迅网络、信息网络、人防警报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4 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2)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 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4.1 预案的启动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昆明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对符合本预案规定情况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3)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各自的职责任务承担责任和义务。
4.2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相关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2)相关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支持。支援力量主要有:昆明市紧急救援队部分力量、市级专业救灾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和后备队伍。
(3)根据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
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昆明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到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州、市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情况,请求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予以指导并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2.3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昆明市、相关县(市)区各部门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4.3 响应的升数和降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4 响应的终止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以上级别(含Ⅲ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5.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事发地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对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本预案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信息;请示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事故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先期到达的单位和人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险情;确保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5.2 事中处置
(1)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以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态扩大。
(2)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和社会其它救援力量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根据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赶赴受灾现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紧急救援标志,为救援队伍车辆和设备提供昆明市辖区内的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部署相关县(市)区及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向市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立即开始组织后续力量,准备增援。
(4)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启动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现场指挥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队伍和力量,有效地组织现场指挥。
(5)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基础支持。
(7)各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置不同力量,组成现场工作小组,开展施救工作。
(8)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9)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报送信息。
(10)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或临时召集相关市级部门及民航、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组织必须物资,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以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根据事件发展趋势,组织后续力量增援。
(11)市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的应急资源供给;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协调后备队伍支援。
(12)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视现场情况,命令市紧急救援队转为常规救援队伍或休整、收队。
(13)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被基本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3 后期处置
5.3.1 善后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县(市)区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会同县(市)区、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部门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3.2 社会救助、保险
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对事故责任单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可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的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5.3.3 调查、总结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县(市)区根据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撤销现场指挥部。
6 保障
各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具体的相关保障按《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05〕19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7 附则
(1)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8 附件
1.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图(略)
2.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联系方式(略)
3.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