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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13:47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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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铁道部


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1987年6月1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凡采用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对在铁道部所属线路上运行的铁路机车、车辆及所使用的钢轨、桥梁及其有关铁道机件的质量检查、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技术资格鉴定考核。
第2条 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的科研、教学和其他人员,通过资格鉴定考核,也可获得技术等级资格。
第3条 经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铁道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发给资格证。从事与所持证书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技术等级、专业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4条 本规则用于从事超声检测(UT),射线检测(R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涡流检测(ET)人员。

第二章 无损检测技术等级
第5条 每种检测方法的无损检测人员分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

第三章 各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
第6条 Ⅰ级人员的职责:
(1)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2)执行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和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4)了解和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7条 Ⅱ级人员的职责:
(1)熟练调整和校准检测仪器。
(2)圆满完成所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检测结果并根据标准、规范等写出评定检测结果的报告。
(4)熟悉检测方法的应用范围和限度。
(5)制订简单的检测工艺规程。
(6)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培训Ⅰ级人员。
(7)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8条 Ⅲ级人员的职责:
(1)监督、指导检测工作的进行。
(2)保证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
(3)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和工艺:在没有其他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制订验收标准。
(4)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评判检测结果。
(5)培训、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
(6)监督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四章 资格鉴定考核组织
第9条 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对无损检测人员Ⅱ、Ⅲ级技术资格进行鉴定考核。
第10条 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各系统考核委员会。各系统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前,应报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核批。
第11条 各系统考委会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成员和本系统无损检测管理和专业人员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
第12条 各系统考委会成员中,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2/3,主任委员应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13条 各系统考委会的职责:
(1)审查各级技术等级资格鉴定申请者的资格。
(2)按规定确定Ⅰ级人员的考试内容,组织考试、评定成绩,并将考核人员的清册、考试成绩、考题、实物操作考试内容报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核备认可。
(3)组织Ⅱ级人员的培训。

第五章 各级技术资格鉴定的申请
第14条 申请技术资格鉴定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的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见表1)。
表1
--------------------------------------------------------
| 级别 | 报 考 资 格 |
|--------|------------------------------------------|
| |1.理工科大学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 |
| Ⅲ |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专 |
| |业毕业的可二年)。 |
|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六年以上 |
| 级 |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 |
| |专业的可三年)。 |
| |3.取得Ⅱ级技术资格后五年以上者。 |
|--------|------------------------------------------|
| |1.理工科大学毕业,具有一年以上本专业方 |
| |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专业毕业 |
| |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
| Ⅱ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二年以上 |
| |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 |
| |专业毕业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
| |3.高中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 |
| |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
| 级 |4.取得本专业方法Ⅰ级资格二年以上者。 |
| |5.具有六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 |
| |经验者。 |
|--------|------------------------------------------|
| |1.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 |
| |上射线、超声、涡流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 |
| Ⅰ |者或具有半年以上磁粉、渗透方法无损检测 |
| |工作经验者。 |
| |2.初中文化程度,并具有连续一射线、超声、|
| 级 |涡流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或具有连续 |
| |一年以上磁粉、渗透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 |
| |者。 |
--------------------------------------------------------
第15条 申请者应填写申请表,通过体格检查,并由申请者单位盖公章。

第六章 考 试
第16条 申请技术资料鉴定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通过考试。考试包括无损检测理论笔试和操作技术两部分。
各级人员考试内容(见表2)。
各级人员考试内容 表2
--------------------------------------------------------
| 级别 | 考 试 内 容 |
|--------|------------------------------------------|
| | 本规则所列的五种无损检测技术知识。 |
| Ⅲ |所考核方法的基本原理,该方法所应用的仪 |
| |器设备和校正方法、缺陷信号、图象的解释、 |
| |判断、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卫生、防护 |
| 级 |规则、冶金和工艺知识。 |
|--------|------------------------------------------|
| Ⅱ | 无损检测概论。所考核方法的基本原 |
| |理。该方法所用仪器设备的校正方法、有关 |
| |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卫生、防护规则。常见 |
| 级 |材料缺陷特性及有关的冶金、工艺知识。 |
|--------|------------------------------------------|
| Ⅰ |检验设备的操作和检测方法等。 |
| 级 | |
--------------------------------------------------------
第17条 资格鉴定应考人员的无损检测理论和操作技术两部分考试成绩均不应低于80分(百分制)。
第18条 参加经部鉴定考核委员会认可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培训班的学员,结业考试成绩优良(百分制80分以上)者,在有效期内,技术资格鉴定时,可申请免试理论部分,直接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第19条 参加经各系统考委会认可的Ⅰ级无损检测人员培训班的学员,结业考试成绩优良(百分制80分以上)者,在有效期内,技术资格鉴定时,可申请免试理论部分,直接参加操作技术考试。

第七章 技术资格证书的申请
第20条 资格鉴定考核合格者,统一由相应考委会向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八章 技术资格证书及其有效期
第21条 无损检测Ⅰ、Ⅱ、Ⅲ级技术资格证书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颁发,盖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和本系统公章。
第22条 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可申请延长一次,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年。继续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在技术资格证到期前三个月,必须申请延长或更新考试。
第23条 注销或暂停下列人员的技术资格:
(1)持过期技术资格证者;
(2)检测工作中有重大失误者;
(3)脱离无损检测工作一年以上者;
(4)身体状况不适合者。

第九章 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
第24条 实验和实际操作训练的课时,须占培训总课时的1/3~1/2。
第25条 培训教材:
(1)基础教材统一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推荐。
(2)专业教材由各系统考委会确定。
(3)对从事锅炉(固定)及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教材与劳动人事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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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促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保障办”)统筹主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计划、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业主单位配合筹措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安全负责。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六)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七)发行地方债券;


  (八)捐赠资金;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属于政府出资的财政性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下达计划后,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进度及国库存款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指定专户;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时,业主单位应将融资规模、利率、期限、还款来源等报送市保障办审核。贷款资金提取、拨付、使用按本办法资金拨付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资金而资金未到位急需财政借款时,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市保障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预借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待资金到位后归还。


  财政借款应按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与市保障办或业主单位办理借款合同,市财政局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借款应严格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归还。借款资金的拨付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价格出售所取得的房款,由业主单位设立专户收取,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市保障办负责监管。具体用途为:


  (一)补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


  (二)归还财政借款和银行贷款;


  (三)缴纳税款


  (四)支付工程管理费;


  (五)支付项目其他费用;


  (六)如有盈余,按政策规定上缴。


  第三章 资金的支付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的依据:


  (一) 用款单位向业主单位申请支付的文件及付款委托书;


  (二) 立项、项目概算的批准文本,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资金用款计划;


  (三)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监理合同、代建合同、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及工程监理、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部门签署的意见;


  (四) 工程发票;


  (五)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结构变化、设备调整,按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法律文件;



  (六)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


  (七) 项目资金支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的程序:


  1.用款单位根据相关付款依据提出付款申请;


  2.业主单位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计量的准确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提出支付意见报市保障办;


  3.市保障办审核同意后,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业主单位报市财政局核定,按《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支付,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业主单位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施工合同约定预拨工程预付款,拨付比例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10%,最高不得超出合同总价款的15%,用款单位必须提供同等金额的担保,并按合同约定在以后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逐笔扣除。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款不得超过建安工程概算的80%,余款按市审计局的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拨付。


  对未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的项目,工程进度资金的拨付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并经市保障办同意,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只能拨付至建安工程概算的70%,余款按市审计局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拨付。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支付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价款时,必须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再按规定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结构变化、设备调整等重大变更,业主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市保障办负责监督协调。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的控制与监督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付款:


  1.违反国家法规和财经制度;


  2.计划外工程;


  3.擅自改变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


  4.工程质量不合格;


  5.工程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6.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7.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


  8. 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在收到项目工程款后,应用在本工程项目的建设上,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不得挪作他用。如遇工人欠薪投诉、材料供应商欠款投诉,经稽查核实后,可以项目资金中直接支付给欠薪工人及材料供应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对建设资金支出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向市保障办、市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投资分析资料。项目业主必须设立专门账户,对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收回统一储存和支付,接受市保障办、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对保障性住房预算进行评审,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的决算进行审核,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保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中医药办发〔2003〕6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山西、吉林、江苏、湖南、四川、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国农村中医药队伍的现状及教育需求,我局拟实施“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试点工作。现将《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试点省依据《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方案》,尽快制定本省具体实施计划;

  二、各试点省的“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摸底调查汇总表”(见附表3)于2003年5月30日前报我局科技教育司;

  三、各试点省将培养对象注册名单及时报我局备案,我局依据注册名单人数拨付经费。


  附件: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方案(略)



                                二○○三年四月九日